學習重點 區分侵害生命、侵害身體健康及物之毀損:受害人與損害類型不同,請求權人及賠償項目也不同。 掌握醫療費、必要看護費、工作收入與勞動能力損失,以及精神慰撫金的請求依據;慰撫金不以被害人死亡為前提。 被害人死亡時,支出費用之人、法定扶養權利人、得請求慰撫金的父母子女配偶,三者要分開判斷;訂婚、同居、兄弟姊妹均不在慰撫金請求權人之列。 物之毀損可請求回復原狀、必要修復費用或價值減損;擅賣他人之物時,要注意加害人所得利益的交付與返還。 房屋漏水要分辨物之瑕疵擔保、不完全給付與人格權侵害;修繕費可以請求,不代表精神痛苦也一定可以請求。 核心觀念 一、侵害身體、健康:財產損害與慰撫金分開計算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負侵權行為責任。酒駕、闖紅燈撞傷路人,即屬典型的侵權行為。傷者可請求必要醫療費;依第193條第1項,因受傷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者,加害人也應負賠償責任。 醫療與看護費:必要的住院、治療費用均可請求;必要看護費屬於「增加生活上之需要」,住院期間僱用看護、出院後仍需看護,都可以請求。 不能工作的損失:治療期間暫時無法工作的收入損失,以及長期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的損失(例如下半身不遂),均得請求;重疊部分不得重複請求。 精神慰撫金:依第195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被害人仍然生存,本人即可請求,不以死亡為要件。 「情節重大」是針對「其他人格法益」的要件;身體、健康受侵害者,本人即可請求慰撫金。慰撫金不是醫療費的附屬項目,也不限於「實際所受之損害」,不必提出同額支出單據。法院會依侵害情節、痛苦程度、雙方身分地位及經濟狀況等因素,酌定「相當」金額,不能以財產損害的算法處理。 二、侵害生命:三類請求權人不可混淆 損害項目請求權人與要件依據 醫療、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及殯葬費實際支出該費用之人,不限於特定親屬第192條第1項 扶養利益損失被害人對其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第三人第192條第2項 死亡造成的精神痛苦(慰撫金)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第194條 第194條的請求權人以法定身分為準。訂婚只是婚約,並非婚姻;同居、感情深厚也都不等於配偶身分。因此未婚夫妻在對方死亡時,即使已同居、感情很好,因尚未結婚,仍不得請求死亡慰撫金。兄弟姊妹也不在該條列舉範圍內。另一方面,支出殯葬費者不必然就是有權請求慰撫金的人,兩者要分開判斷。 第192條第2項是不法侵害他人致死的規定。被害人僅受傷而未死亡時,不能只因其對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就讓該第三人直接向加害人請求賠償;受傷者的勞動能力損失,應由被害人本人依第193條請求。 三、間接被害人與身分法益 傷者的經紀人、雇主或交易相對人,可能因傷者無法工作(例如無法開演唱會)而受有損失;但這類損失是間接被害人的純粹經濟損失,經紀人本身的權利並未受侵害,不得依第184條第1項前段向加害人請求賠償。民法僅在侵害生命時,例外以第192條、第194條保護特定的間接被害人。 第195條第3項另保護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的身分法益,但須受不法侵害且情節重大。因此,親人受傷不當然使家屬取得慰撫金請求權;兄弟姊妹更不在本項列舉之列,即使相依為命、精神痛苦甚深,仍不能請求加害人賠償其精神痛苦。 四、受僱人傷人:先看是否執行職務 依第188條第1項,受僱人須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權利,僱用人才與行為人負連帶賠償責任。店員下班後與友人去唱歌,因私人糾紛打傷他人,與職務無關,不能只因存在僱傭關係,就要求店主連帶賠償。 受僱人經濟能力差,也不會使店主當然負責。第188條第2項的衡平責任,前提是僱用人依第1項但書免責、被害人因此不能受償;若根本不是執行職務,就沒有適用餘地。被害人仍得向實際加害人請求無法工作的收入損失,以及依第195條第1項請求精神慰撫金。 五、物之毀損:回復原狀、修復費與價值減損 依第196條,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此規定並未排除第213條至第215條的一般損害賠償方法,被害人可以選擇主張。 回復原狀:依第213條第1項,原則上應回復損害發生前之原狀。 必要修復費:依第213條第3項,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不必非由加害人親自修理不可。 價值減損:得依第196條請求;修理費可作為估定減少價額的依據,但以必要者為限,以新零件更換舊零件時應扣除折舊。 車輛修復後若仍有可證明的價值減損,可判斷是否尚有未填補的損害,但同一損害不得重複列計。單純物品受損,也不因所有人心疼,就當然產生慰撫金。 六、擅賣借用物:善意取得與加害人所得利益 所有人自願將動產借給他人,借用人擅自出售並以移轉所有權之意思交付,買受人不知讓與人無處分權時,依第801條、第948條善意取得所有權,所有人不得再請求買受人返還。借用物遭擅賣並非盜贓或遺失物,沒有回復請求的特別規定可用。 所有人此時應轉向擅賣者主張: 侵權損害賠償:擅賣侵害所有權,依第184條第1項前段請求,損害額原則上以物之市價計算。 不法管理之利益:擅賣者明知是他人之物,卻為自己的利益處分,屬第177條第2項的不法管理,本人得主張享有因管理所得之利益,也就是實際賣得的價金。 因此,畫作市值500萬元、實際售得700萬元時,所有人不限於請求500萬元,得請求擅賣者交出700萬元。同一損失不得重複受償。 七、侵權請求權的時效與第197條第2項 依第197條第1項,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10年者亦同。 依第197條第2項,即使時效已經完成,賠償義務人因侵權行為受有利益,致被害人受損害者,仍應依不當得利規定返還其所受之利益。此時請求的是利益返還,範圍以加害人所受利益為準,不能直接等同全部損害賠償。 八、漏水房屋:修繕費與精神損害分別作答 依第354條,出賣人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並應擔保其物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排水管年久失修堵塞導致積水、滲漏,如屬交屋時已存在的瑕疵,即成立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買受人發現不能即知的瑕疵後,應依第356條即時通知出賣人。 一般瑕疵依第359條,買受人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但請求修繕費屬於損害賠償,須另有依據: 第360條:買賣之物缺少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或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時,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出賣人既保證無裂痕、水電管線已更新,房屋卻欠缺該品質,買受人可請求必要、合理的修繕費。 第227條不完全給付:出賣人交付有瑕疵之物,若可歸責於出賣人,也可依不完全給付請求損害賠償,與瑕疵擔保請求權可以競合。 至於終日憂心修繕情形的精神痛苦,單純契約不履行或財產受損,並不足以請求慰撫金。依第227條之1,債務人因債務不履行致債權人之人格權受侵害者,才準用第192條至第195條及第197條;若主張居住安寧等「其他人格法益」受侵害,依第195條第1項仍須情節重大。單純焦慮、煩惱,未能證明人格權受侵害且情節重大,精神損害賠償即欠缺依據。作答時應分兩層:修繕費依第360條或第227條可請求;精神損害須審查第227條之1、第195條的要件,通常難以成立。 常考陷阱 「訂婚、同居或感情好,就能請求死亡慰撫金」:第194條只看父、母、子、女、配偶的法定身分;尚未結婚就不是配偶。 「被害人沒有死亡,所以不能請求慰撫金」:身體、健康受侵害,本人即可依第195條第1項請求。 「慰撫金數額限於實際所受之損害」:慰撫金由法院斟酌各種情狀,酌定相當金額。 「被害人受傷,其扶養權利人也能向加害人求償」:第192條第2項限於被害人死亡。 「經紀人、雇主因傷者無法工作受損,可向加害人求償」:這是間接被害人的純粹經濟損失,原則上不得請求。 「與被害人相依為命的兄弟,可請求精神痛苦賠償」:兄弟姊妹不在第194條、第195條第3項範圍內。 「受僱人經濟能力差,僱用人就要連帶或負衡平責任」:先看是否「執行職務」;下班後的私人糾紛與職務無關。 「物品受損只能要求加害人修好」:也可依第213條第3項請求必要修復費,或依第196條請求減少之價額。 「所有人得向善意買受人取回被擅賣的借用物」:借用物不是盜贓、遺失物,善意受讓人取得所有權。 「所有人最多只能請求市價」:擅賣者明知為他人之物而為自己利益處分,構成不法管理,本人得請求實際售得價金。 「房屋有瑕疵,修繕費與慰撫金一起成立」:前者須有第360條或第227條依據,後者還須審查人格權侵害及情節重大。 記憶口訣 「傷看醫、護、工、慰;亡分支出、扶養、親;親只父母子女配,訂婚兄弟都不算;物看修復與減值,擅賣交出賣得錢;漏水心煩非當然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