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分清法定利率百分之五、提前清償門檻百分之十二、約定利率上限百分之十六,三者各有不同功能。 掌握約定利率超過上限時,現行法規定為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並非全部利息約定失效,也不改按法定利率計算。 理解高利率債務提前清償原本的要件(逾百分之十二、經一年、一個月前預告),以及禁止以折扣或其他方法巧取利益的規定。 辨認新舊法用語:舊法「超過百分之二十,無請求權」已改為現行法「超過百分之十六,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並掌握複利禁止的例外要件。 核心觀念 一、法定利率:已經應付利息,卻沒有利率標準時,適用百分之五 依民法第203條,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適用時須依序確認:該債務是否應付利息、當事人有無約定利率,以及有無其他法律規定可作為利率依據。 本條是補充利率多少的規定,不能單憑本條就認定所有金錢債務都應支付利息。因此,「沒有約定利率,一律按年息百分之五付息」的說法不夠精確,仍須先有應付利息的依據。考題將法定利率寫成百分之六,即與本條不符。 二、高利率債務提前清償:超過百分之十二,不代表約定無效 依民法第204條,約定利率逾週年百分之十二者,經一年後,債務人得隨時清償原本,但須於一個月前預告債權人。本條讓負擔較高利息的債務人,在符合法定條件後,可以藉由清償本金停止繼續負擔利息。 利率門檻:必須「超過」年息百分之十二,恰為百分之十二不符合本條門檻;題目改寫成百分之十即為錯誤。 時間條件:須經一年後,並非一開始就能依本條主張隨時清償。 預告期間:須於一個月前預告債權人,不能忽略預告要求。 權利保障:債務人依本條享有的清償權利,不得以契約除去或限制。 本條的百分之十二是提前清償原本的門檻,不是利率有效與否的上限。例如,約定年息百分之十五,未超過第205條的上限,但已超過第204條的門檻,仍可適用本條提前清償規定。 三、約定利率上限:超過百分之十六,只有超過部分無效 依現行民法第205條,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作答時應同時抓住「百分之十六」與「超過部分無效」兩個關鍵。 例如,本金十萬元,約定年息百分之二十,並以本金全年不變、計息一年為例,約定利息為二萬元,其中超過年息百分之十六的四千元,其約定無效;上限內的一萬六千元,不會僅因利率超標而一併失效,也不因此改按法定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因此,法定利率不是超額約定失效後的替代利率。只要有效範圍內仍有利率約定,就不能直接跳回第203條。 規定關鍵數字適用功能 第203條年息百分之五應付利息,但利率未約定且無法律依據時的補充標準。 第204條年息超過百分之十二經一年後,得於一個月前預告而清償原本。 第205條年息超過百分之十六約定利率上限;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 四、新舊法差異:舊法「無請求權」,現行法「約定無效」 民法第205條修正前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現行規定則改為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這是數字與法律效果同時改變,不能只記住其中一項。 比較修正前現行法 上限週年百分之二十週年百分之十六 超過部分效力債權人無請求權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 債務人已支付超額利息不易請求返還欠缺法律上原因,得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 依現行法,債權人受領超過上限的利息,超過部分因約定無效而欠缺法律上原因,屬於不當得利,應返還債務人。不能沿用舊法思維,逕認債務人既已自願支付,就一概不能請求返還。 題目以現行法為準時,凡出現「超過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無請求權」的舊法敘述,應判斷為錯誤;也不能把舊法的百分之二十與現行法的無效效果任意拼接。若題目問「約定利率超過多少,債權人無請求權」,現行法的數字是百分之十六、效果也已改為約定無效,選項中若只有百分之五、十二、十八、二十等數字而沒有百分之十六,應選以上皆非,不可選舊法的百分之二十。 五、禁止巧取利益:不能換個名目突破上限 依民法第206條,債權人除前條限定之利息外,不得以折扣或其他方法,巧取利益。判斷重點是實質取得的利益,不能只看契約把款項稱作利息、手續費或其他名稱。 因此,即使契約表面記載的利率未超過百分之十六,若另以折扣或其他方法巧取利益,仍須檢驗是否違反本條。反之,也不能只因出現費用名稱,就不問其性質而直接認定違法。 六、複利原則禁止,例外須具備法定要件 民法第207條原則上規定,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將已發生的利息加入本金,再以增加後的本金計息,就是本條所處理的複利問題。 依當事人約定允許複利的例外,須具備下列條件: 當事人有書面約定,允許符合條件時將遲付利息滾入原本。 利息已遲付逾一年。 經催告後,債務人仍不償還。 上述條件具備時,債權人始得依約將遲付的利息滾入原本。此外,商業上另有習慣者,不適用前項規定。因此,「複利一律禁止」與「只要雙方同意即可複利」都不正確;題目照條文完整敘述上述例外者,為正確敘述。 常考陷阱 「沒有約定利率,法定年息為百分之六」:錯。第203條的數字是百分之五,且須先確認屬於應付利息的債務。 「年息逾百分之十,經一年後,債務人得隨時清償原本」:錯。門檻為超過百分之十二,另須經一年及一個月前預告;只要數字被改,其餘文字再正確也是錯誤選項。 「年息超過百分之十二,超過部分無效」:錯。這是把提前清償門檻誤當成利率上限;現行上限為百分之十六。 「超過百分之二十者,約定當然無效,改按法定利率計算」:錯。數字應為百分之十六,且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上限內的約定仍有效,不改按百分之五。 「超過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錯。這是修正前條文,現行法應為百分之十六、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 「問超過多少時債權人無請求權,選百分之二十」:錯。百分之二十是舊法數字;現行法為百分之十六,選項中沒有百分之十六時,應選以上皆非。 「超額利息已受領,就不用返還」:錯。現行法下超額約定無效,債權人受領超過部分屬不當得利,應返還債務人。 「書面約定後,即可每月將利息加入本金」:錯。約定例外仍須利息遲付逾一年,且經催告而不償還。 記憶口訣 「五補利率、十二可還、十六封頂;一年後還,一月先告。」 「超額只廢超額,收了要還;二十無請求是舊法。」 「複利書面、逾年、催而不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