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動產質權消滅的主要原因:擔保債權消滅、質物返還出質人或交付債務人、喪失占有後二年內未請求返還、質物滅失。 分清「喪失占有後二年內請求返還」與「盜贓、遺失物的回復請求」兩種制度。質物被盜後經善意第三人受讓,質權人在法定期間內行使回復請求權時,質權不消滅。 區分債權質權的設定生效要件(書面)與對債務人生效要件(通知),兩者功能不同。 理解債務人受通知時已存在的抗辯與抵銷地位,不因債權出質而喪失。 比較一般債權、未記載權利人之有價證券與其他有價證券的質權設定方式。 核心觀念 一、動產質權何時消滅? 1. 擔保債權消滅 動產質權具有從屬性,以擔保債權存在為前提。擔保債權因有效清償而消滅時,質權也隨之消滅。清償不以債務人本人所為為限,第三人有效代為清償,同樣使債權消滅。例如與債務無利害關係的第三人出於好意代為清償,不會發生法定的清償代位,債權消滅,質權也隨之消滅。 2. 返還質物或交付債務人(民法第897條) 質權人將質物返還出質人,或交付債務人,質權即消滅。返還或交付時即使約定「質權繼續存在」,該保留也無效。動產質權以占有質物作為公示方法,不能只靠當事人的保留約定維持。 3. 喪失占有逾二年未請求返還(民法第898條) 質權人非自願喪失占有,質權不會立即消滅。質權人喪失質物占有後,二年內未請求返還,質權才消滅。因此,喪失占有後到第三年才請求返還,已逾二年,質權消滅。 4. 質物滅失 動產質權原則上因質物滅失而消滅。但出質人因滅失得受賠償或其他利益時,質權人仍得就該賠償或利益行使權利,不因此全然落空。 二、質物被盜後,善意第三人受讓的處理 質物被盜,屬於非基於質權人意思而喪失占有。此時不能看到「第三人善意受讓」就認定原質權消滅,還要檢查盜贓、遺失物的回復規定。 依民法第949條,占有物如係盜贓、遺失物或其他非基於原占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占有者,原占有人得自喪失占有之時起二年以內,向善意受讓之現占有人請求回復其物。質權人是質物的原占有人,因此質物被盜後隔年才轉讓給善意第三人,質權人仍在二年內向該第三人行使回復請求權時,質權並不消滅。 注意兩點: 二年期間從喪失占有時起算,不是從第三人受讓時重新起算。 如現占有人是在拍賣、公開交易場所,或向販賣與其物同種之物的商人以善意買得,原占有人須償還其支出的價金,才能回復其物(民法第950條)。 情形動產質權是否消滅判斷關鍵 第三人代為清償擔保債權消滅債權消滅,從屬的質權隨同消滅 質權人將質物返還出質人消滅保留質權繼續存在的約定無效 喪失占有,第三年才請求返還消滅已逾二年未請求返還 質物被盜後由善意第三人受讓,質權人於法定期間內請求回復不消滅盜贓物自喪失占有時起二年內得請求回復 三、權利質權的標的與一般原則 依民法第900條,權利質權是以可讓與之債權或其他權利為標的物的質權。不能讓與的權利,不能作為權利質權的標的。 權利質權除有特別規定外,準用動產質權的規定;其設定除依權利質權一節的規定外,並應依該權利讓與的規定為之。答題時先辨認標的是一般債權,還是以有價證券表彰的權利,再選擇正確的設定方式。 四、債權質權:書面設定與通知債務人 依民法第904條,以債權為標的物之質權,其設定應以書面為之;該債權有證書者,出質人有交付證書的義務。所以債權質權在作成書面時發生設定效力。契約成立(口頭合意)不足以設定,交付債權證書只是出質人的義務而非生效要件,通知債務人也不能取代書面。 由於設定須依債權讓與的規定,債權質權非經出質人或質權人通知債務人,對債務人不生效力(準用民法第297條)。 判斷事項規則 質權何時設定生效作成書面時。 對標的債權之債務人的效力須由出質人或質權人通知債務人。 是否須債務人同意不必,未經債務人同意,設定仍然有效。 是否須雙方共同通知不必,由其中一方通知即可。 債權證書如有,出質人負交付義務;交付並非設定生效要件。 標的債權未屆清償期不妨礙設定質權。 出質人把自己對第三人的債權提供擔保時,要分辨兩層關係:書面決定質權是否設定,通知決定能否對抗該第三人債務人。 五、債務人的抗辯與抵銷 債權出質不應使債務人原有的法律地位受到不利影響。依債權讓與的規定,債務人於受通知時所得對抗出質人的事由,皆得以之對抗質權人。 關於抵銷,依民法第299條第2項的規則:債務人於受通知時對出質人已有債權,且該債權的清償期先於出質債權或同時屆至者,得對質權人主張抵銷。因此,債務人在受通知時已有對出質人的已屆清償期金錢債權,而出質債權尚未到期時,債務人得以該債權對質權人主張抵銷。 反之,債務人在受通知後才對出質人取得的債權,不得用來對質權人主張抵銷。否則債務人可以事後製造反對債權,架空質權。 六、有價證券質權的設定(民法第908條) 有價證券質權設有特別規定,應與一般債權質權的書面要求分開記憶。 標的種類設定方式判斷關鍵 未記載權利人之有價證券(如無記名證券)只須交付證券於質權人,即生設定質權之效力。不須另訂書面、公證或背書。 其他有價證券(如記名、指示證券)交付證券,並應依背書方法為之。背書得記載設定質權之意旨,並非必須記載。 題幹強調證券「未記載權利人」時,直接掌握「交付即生效」,不要套用一般債權的書面規則,也不要加上背書要件。 常考陷阱 「第三人代為清償後,質權仍存在」:錯。無利害關係的第三人清償使債權消滅,質權隨同消滅。 「一喪失質物占有,質權立刻消滅」:錯。非自願喪失占有時,二年內未請求返還,質權才消滅。 「喪失占有後第三年請求返還,質權仍可維持」:錯。已逾二年,質權消滅。 「返還質物時約定保留質權,即可維持質權」:錯。保留無效,質權消滅。 「被盜質物經善意受讓,原質權必然消滅」:錯。原占有人自喪失占有時起二年內得向善意受讓人請求回復,質權不消滅。 「債權質權須經債務人同意才有效」:錯。只須通知,不須同意;未通知只是對債務人不生效力,不是設定無效。 「債權質權於通知債務人時/交付時/契約成立時生效」:錯。一般債權質權於作成書面時生效。 「必須由出質人與質權人共同通知」:錯。任一方通知即可。 「受通知後才取得的債權,也可對質權人抵銷」:錯。須是受通知時已有的債權,且清償期先於或同時於出質債權屆至。 「未記載權利人之有價證券設質,須書面、公證或背書」:錯。只須交付證券。 「其他有價證券背書時,必須記載設質意旨」:錯。條文用語是「得」記載。 記憶口訣 「債清質滅,返還即滅,失占兩年;盜贓兩年從失占算。」 「債權設質看書面,通知只管債務人;不必同意、單方通知即可。」 「通知時點先畫線:線前債權、清償期在前,才能抵銷。」 「無記名證券交付就好,其他證券背書加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