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占有保護在維持事實上的管領秩序。占有人不必是所有權人,也不必有合法占有權源;但占有輔助人本身不是占有人。 善意占有人的使用收益(第952條)、毀損賠償(第953條)、必要費用(第954條)、有益費用(第955條),要分開記清楚。 惡意占有人或無所有意思之占有人:毀損賠償以可歸責為要件,必要費用依無因管理請求,孳息應返還。 善意轉為惡意有兩種情形:確知無占有本權時起;本權訴訟敗訴時,自訴狀送達之日起視為惡意。 占有保護請求權包括返還、除去妨害、防止妨害三種,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要與即時的自力救濟區分。 核心觀念 一、先辨認占有人:有無所有權,不是保護門檻 占有是對物有事實上管領力的狀態,與所有權不同。所有權人、承租人、借用人,甚至無權占有人,都可能受到占有制度保護。占有人被侵奪占有時,可以請求返還,不以自己是所有權人為前提。 依民法第944條,占有人推定為以所有之意思、善意、和平、公然及無過失占有。這些都是可以舉反證推翻的推定,不表示占有人因此取得所有權。 身分類型判斷及占有保護 直接占有人直接管領物的人,例如已受交付房屋的承租人,可以主張占有保護請求權。 間接占有人基於租賃、寄託等關係,透過他人占有其物的人(例如出租人),也是占有人,受占有保護。 占有主人指示占有輔助人管領物的人。法律上由占有主人取得占有,所以占有主人是占有人。 占有輔助人基於受僱或類似關係,受他人指示而管領物的人(第942條),本身不是占有人,不能以自己名義主張第962條的請求權;但依第961條,可以行使第960條的自力救濟權。 二、善意占有人:使用收益與毀損責任 善意占有人是指不知道自己欠缺占有本權的占有人。這裡的「善意」只看是否知情,不是品德評價。 依第952條,善意占有人在推定其為適法所有之權利範圍內,可以使用、收益占有物。範圍取決於其所信賴的權利內容;例如自以為是承租人,就以租賃權的範圍為準。 依第953條,善意占有人因可歸責於自己的事由,使占有物滅失或毀損,對回復請求人僅以因滅失或毀損所受的利益為限,負賠償責任。必須同時記住兩點: 要件是「可歸責」。 效果是「僅以所受利益為限」,不是賠償全部損害。 不可歸責時,不適用本條的賠償責任。 三、善意占有人的費用償還:必要費用與有益費用分開判斷 類型善意占有人的償還規則判斷關鍵 必要費用依第954條,因保存占有物所支出的必要費用,可以向回復請求人請求償還;但已就占有物取得孳息者,不得請求償還通常必要費用。著重「保存」。孳息與通常必要費用互相抵充,所以有「必要費用扣除所收孳息後的餘額得請求償還」的說法。 有益費用依第955條,因改良占有物支出的有益費用,在占有物現存增加價值的限度內,可以請求償還。著重「改良增值」。以現存增加價值為限,不是用扣除孳息的方式計算。 必要費用的立法意旨是:善意占有人既然已經收取孳息,通常的保存開銷就應由孳息負擔,不能再向回復請求人請求。題目若把善意占有人的必要費用寫成「扣除所收取孳息之餘額,得請求償還」,與這個意旨相符,應判斷為正確。 有益費用則另有計算方式。例如支出改良費用十萬元,返還時現存增加價值只有六萬元,可以請求償還的數額至多為六萬元。題目若把有益費用也寫成「扣除孳息後全部償還」,就是錯誤。 四、惡意占有人(及無所有意思之占有人):賠償、費用與孳息 事項善意占有人惡意占有人 使用收益在推定的適法權利範圍內,可以使用、收益(第952條)。無此權利,應返還孳息(第958條)。 滅失毀損可歸責時,僅以所受利益為限負責(第953條)。可歸責時,負損害賠償責任(第956條)。 必要費用可以請求償還;已取得孳息者,不得請求通常必要費用(第954條)。依無因管理規定請求償還(第957條)。 有益費用在現存增加價值限度內,可以請求償還(第955條)。無相同規定,不能套用第955條。 依第956條,惡意占有人或無所有意思之占有人,就占有物的滅失或毀損,如因可歸責於自己的事由所致,對回復請求人負損害賠償責任。這裡有兩個重點: 「無所有意思之占有人」即使是善意(例如誤信有租賃權的人),也適用本條,負全部損害賠償,不受第953條「所受利益」的限制。 本條仍以可歸責為要件。題目寫成「縱使非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仍負責」,就是錯誤。 依第957條,惡意占有人因保存占有物所支出的必要費用,可以依關於無因管理的規定,向回復請求人請求償還。考題常把依據換成「不當得利」,應判斷為錯誤。 依第958條,惡意占有人負返還孳息的義務。孳息如已消費,或因其過失而毀損,或怠於收取者,負償還孳息價金的義務。「推定其適法有收取孳息之權利」是善意占有人的保護,不能套用到惡意占有人。 五、善意何時轉為惡意? 依第959條,有兩種情形: 確知時:善意占有人自確知其無占有本權時起,為惡意占有人。單純發生爭執或受到質疑,還不等於確知。 本權訴訟敗訴時:善意占有人於本權訴訟敗訴時,自訴狀送達之日起,視為惡意占有人。這是敗訴確定後,往前溯及到訴狀送達之日的擬制。 起算點不是判決確定之日,不是初審判決之日,也不是「訴訟拘束發生之日」這類其他說法。占有人主張自己基於租賃權等權利而占有,敗訴時一樣適用這項規則。 六、占有保護:自力救濟與占有保護請求權 依第960條,占有人對侵奪或妨害其占有的行為,可以用己力防禦。占有物被侵奪時: 不動產:可以於侵奪後即時排除加害人而取回。 動產:可以就地或追蹤向加害人取回。 自力取回有即時性的限制,不能與一年內行使的請求權混為一談。依第961條,占有輔助人也可以行使這些自力救濟權。 第962條請求權適用情形 占有物返還請求權占有已被侵奪,請求返還占有物。 占有妨害除去請求權占有受到妨害,請求除去妨害。 占有妨害防止請求權占有有被妨害之虞,請求防止妨害。 依第963條,上述請求權自侵奪或妨害占有或危險發生後,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起算點是侵奪、妨害或危險發生時,不是占有人知悉時。 七、租賃與其他相關考點 承租人的占有保護:承租人已受交付而取得占有,之後房屋遭第三人無權占有時,承租人可以依第962條向第三人請求返還占有物。 一屋二租:出租人將同一房屋先後出租給二人,並把房屋交付給後承租人時,前承租人只有對出租人的租賃債權。債權只能對契約相對人主張,所以前承租人不能直接向已受交付的後承租人請求交付房屋,只能向出租人主張債務不履行。 危及安全健康的住宅瑕疵:依第424條,租賃物為房屋或其他供居住之處所,其瑕疵危及承租人或同居人的安全或健康時,承租人縱於訂約時已知瑕疵,或已拋棄終止權,仍可以終止契約。本條給的是終止權,不是「減少價金(租金)」。 出租人負修繕義務:依第430條,承租人須先定相當期限催告出租人修繕;出租人於期限內不修繕,承租人才可以終止契約,或自行修繕後請求出租人償還費用、從租金中扣除。題目寫成「可直接自行修繕後請求償還」,漏了催告要件,應判斷為錯誤。 盜贓、遺失物的回復:依第951條,盜贓、遺失物或其他非基於原占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之物,如為金錢或未記載權利人之有價證券,不得向善意受讓的現占有人請求回復。這是回復規則的例外,不能擴張成所有遺失物都不得追回。 常考陷阱 「占有人非所有權人,占有物被侵奪時不得請求返還」:錯。占有保護不以所有權為前提,重點是原有的占有遭到侵奪。 「占有輔助人得請求返還占有物」:錯。直接占有人、間接占有人、占有主人都是占有人;占有輔助人不是占有人,只能行使自力救濟權。 「承租人取得占有後遭第三人無權占有,不得主張占有物返還」:錯。承租人是直接占有人,可以依第962條請求返還。 「一屋二租,未受交付的承租人得向已受交付者請求交屋」:錯。租賃權是債權,只能向出租人主張。 「善意占有人於判決確定時起視為惡意」或「自初審判決時起」:錯。本權訴訟敗訴時,自訴狀送達之日起視為惡意。 「善意占有人自確知無占有本權時起為惡意占有人」:正確,不要誤判。 「善意占有人必要費用扣除所收孳息之餘額,得請求償還」:正確,符合第954條取得孳息不得請求通常必要費用的意旨。 「善意占有人有益費用扣除所收孳息之餘額,皆得請求償還」:錯。有益費用以現存增加價值為限。 「善意占有人就不可歸責的滅失毀損,以所受利益為限負責」:錯。第953條的要件是「可歸責」。 「惡意占有人縱使不可歸責,仍負賠償責任」:錯。第956條仍要求可歸責。 「惡意占有人必要費用依不當得利請求」:錯。第957條明定依無因管理。 「惡意占有人推定適法有收取孳息之權利」:錯。惡意占有人應返還孳息。 「輻射屋已知瑕疵仍得請求減少租金」:錯。第424條給的是終止契約的權利。 「出租人負修繕義務,承租人得逕自修繕請求償還」:錯。須先定相當期限催告。 「盜贓或遺失物如為金錢,不得向善意占有人請求回復」:正確,不要誤判。 記憶口訣 「必要為保存,收息抵通常;有益看現增,惡意無因管。」 必要費用是為了保存物;善意占有人已取得孳息,不得請求通常必要費用(可理解為扣除孳息後的餘額才可請求);有益費用看現存增加價值;惡意占有人的必要費用依無因管理請求。 「善意賠利益,惡意賠損害,都要可歸責。」 善意占有人以所受利益為限賠償,惡意占有人或無所有意思之占有人賠償損害,兩者都以可歸責為要件。 「確知即轉惡,敗訴溯送達;輔助非占有,請求一年內。」 確知無本權時起為惡意;本權訴訟敗訴,溯及訴狀送達之日視為惡意;占有輔助人不是占有人;占有保護請求權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