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注意義務的分級:未受報酬的受任人,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受有報酬的受任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處理事務。 理解親自處理原則與複委任的三種例外,並區分合法與不合法複委任的責任範圍。 區分報告義務、交付金錢物品、移轉權利,以及挪用金錢時「支付利息」與「損害賠償」兩種責任。 掌握報酬請求權的依據、請求時點,以及提前終止時得按已處理部分請求報酬的要件。 連結委任與代理:受任人不當然有代理權;處理權授與的書面要求,以及雙方代理經本人許諾仍有效。 核心觀念 一、依指示處理與注意義務 依民法第535條,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應依委任人的指示。注意義務的高低,取決於受任人是否受有報酬: 委任類型注意程度過失類型判斷關鍵 未受報酬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具體輕過失以受任人自己平日處理事務的注意程度為基準。 受有報酬善良管理人之注意抽象輕過失採客觀標準,不能以「自己平常就是這樣做事」作為免責理由。 有償受任人的注意義務高於無償受任人。房屋仲介、地政士等專業人士受託處理事務,依事務性質通常應給付報酬,屬於有償委任,應負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不能因雙方未明白約定報酬,就認為只須負與處理自己事務同一之注意。 依第536條,受任人原則上不得變更委任人的指示;須有急迫情事,且可推定委任人若知悉該情事也會允許變更,才得變更。 二、親自處理與複委任 委任重視當事人間「人」的信賴關係。依第537條,受任人應自己處理委任事務,但有下列任一情形,得使第三人代為處理: 經委任人同意。 另有習慣。 有不得已之事由。 將委任事務交由第三人代為處理,稱為複委任。依第538條,受任人的責任須先區分複委任是否合法,不能只看受任人本人有沒有過失: 複委任情形受任人的責任 不符合例外,擅自交由第三人處理就第三人的行為,與就自己的行為負同一責任。第三人有過失,即視同受任人自己有過失。 符合第537條例外,合法交由第三人處理僅就第三人的選任及對第三人所為的指示,負其責任。 依第539條,合法複委任時,委任人對第三人關於委任事務的履行,有直接請求權。 「有要事需出國」「交給同事處理比較方便」,不當然構成不得已之事由;若未經委任人同意、也無習慣或不得已之事由,即屬擅自複委任,受任人須就第三人的疏失負同一責任,不能以「自己並無過失」為由免責。即使複委任合法,受任人也仍須就選任及指示負責,並非一概免責。 三、報告、交付與權利移轉 依第540條,受任人應將委任事務進行的狀況報告委任人;委任關係終止時,應明確報告其始末(顛末)。報告義務不只存在於事務全部辦完之後,處理過程中的進行狀況也須報告。 依第541條,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所收取的金錢、物品及孳息,應交付委任人;以自己名義為委任人取得的權利,也應移轉給委任人。例如代售房屋所收取的價金,受任人負有交付義務,不能自行留用。 四、挪用金錢與損害賠償 依第542條,受任人為自己的利益,使用應交付委任人的金錢,或使用應為委任人利益而使用的金錢,應自使用之日起支付利息;如有損害,並應賠償。 支付利息與損害賠償是兩個層次: 利息:只要挪用,就應自使用之日起支付,不以委任人受有損害為要件。 損害賠償:委任人若另受有損害,受任人還須賠償,不因已付利息而免除。 例如受任人代售房屋後將屋款挪為己用,應支付利息,且委任人如受有損害,受任人另須賠償,兩者併存。 依第544條,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有過失,或因逾越權限的行為所生損害,對委任人應負賠償責任。判斷有無過失,應連結前述有償、無償委任各自適用的注意標準。 五、報酬的成立與請求時點 依第547條,報酬縱未約定,如依習慣或委任事務的性質應給與報酬,受任人仍得請求。因此「沒有約定報酬」不等於「不能請求報酬」,專業人士受託辦理登記、仲介等事務,通常可依此請求報酬。 依第548條,受任人應受報酬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須於委任關係終止,並明確報告始末後,始得請求給付。這是報酬的請求時點,與有無報酬請求權的依據,應分開判斷。 委任關係在事務處理完畢前即終止時,受任人得就已處理的部分請求報酬,要件是終止出於非可歸責於受任人之事由。若終止是因可歸責於受任人之事由,即不能依此規定按已處理部分比例請求報酬。 六、必要費用、終止與代理的連結 依第545條,委任人因受任人的請求,應預付處理委任事務的必要費用。因此受任人在處理事務前,即可請求預付,不必一律先自行墊付。 依第549條,當事人任何一方均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但於不利於他方的時期終止者,原則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因非可歸責於該當事人的事由致不得不終止者,不在此限。得否終止與終止後是否須賠償,是不同問題。 委任是當事人間處理事務的內部契約關係;代理權則是使代理人所為的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的資格,兩者不同。受任人不當然具有代理權,須另有代理權的授與。 依第531條,為處理委任事務須為法律行為,而該法律行為依法應以文字為之者,其處理權的授與也應以文字為之;如授與代理權,代理權的授與亦同。不動產物權的移轉或設定,依法應以書面為之,因此委任他人辦理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並授與代理權時,處理權及代理權的授與都應以書面為之。 依第106條,代理人原則上不得同時代理雙方為法律行為(雙方代理),但經本人許諾者,或其法律行為係專為履行債務者,不在此限。因此不能一見雙方代理就判斷無效,須檢查是否已有本人許諾。 常考陷阱 「受有報酬,只須與處理自己事務同一之注意」或「以一般人之注意」:有償受任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與處理自己事務同一之注意」是無償受任人的標準。 「有償受任人與無償受任人的注意義務相同,或無償者較高」:應是有償者較高。 「未約定報酬,所以不能請求報酬」:漏看依習慣或事務性質應給與報酬的規定。 「因可歸責於受任人之事由提前終止,仍得按已處理部分請求報酬」:要件是終止出於「非」可歸責於受任人之事由,看到「可歸責於受任人」即應判斷錯誤。 「報酬於委任終止並明確報告始末後才能請求」:這是正確敘述(契約另有訂定者除外),不要誤判為錯誤。 「委任可隨意交由他人處理」:原則應親自處理,須經委任人同意、另有習慣或有不得已之事由,才得使第三人代為處理。 「第三人出錯,受任人自己沒有過失即可免責」:擅自複委任者,就第三人的行為與自己的行為負同一責任;合法複委任也仍須就選任及指示負責。 「挪用金錢只須付利息,不須賠償」或「受有損害時才須付利息」:挪用即自使用之日起支付利息,另有損害並須賠償,兩者併存。 「受任人未處理事務前,不得請求預付必要費用」:受任人得請求委任人預付必要費用。 「受任人必有代理權」:混淆委任與代理,代理權須另行授與。 「受任人不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得隨時終止,只是在不利於他方時期終止可能須賠償。 「委任辦理不動產登記,授權不必以書面為之」:不動產物權移轉依法須以書面為之,處理權及代理權的授與也應以書面為之。 「雙方代理一律無效」:經本人許諾者,雙方代理仍屬有效。 記憶口訣 「無償同己,有償善管;親自處理,同習不得已;擅轉同責,合法選指;挪款起息,有損再賠。」 「同習不得已」代表同意、習慣、不得已之事由;「擅轉同責,合法選指」代表擅自複委任負同一責任、合法複委任只就選任及指示負責。 報酬部分記住:「未約未必無,終止報告領;提前按已辦,須非己可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