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合夥的契約性與團體性:合夥不是法人,但合夥商號仍得被列為訴訟被告。 記熟出資方式(含勞務、信用)、出資額可不同、無增資及補充出資義務,以及合夥財產為「公同共有」。 區分合夥債務的對外連帶責任與內部損失分擔,並會處理合夥人兼為合夥債權人的情形。 分辨聲明退夥與法定退夥事由,記住退夥人對退夥前的合夥債務仍應負責。 掌握合會會首與會員的資格限制:限自然人、會首不得兼為同一合會會員、限制行為能力人得為會員但不得為會首。 核心觀念 一、合夥的性質與事務執行 依民法第667條,合夥是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的契約。合夥具有團體性,但民法上的合夥並非法人,不是獨立的權利義務主體;合夥財產由全體合夥人公同共有,合夥債務最終也由合夥人負責,不能把合夥事業當成具有獨立人格的公司。 然而,沒有法人格,不等於不能以團體名義被起訴。合夥組織具備非法人團體的要件,並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時,有訴訟上的當事人能力。因此,供應商得以合夥經營的商號為被告,請求給付貨款。 合夥事務原則上由全體合夥人共同執行,但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決議時,得由其中數人執行。沒有執行合夥事務權利的合夥人,即使契約有相反約定,仍得隨時檢查合夥事務及財產狀況,並查閱帳簿。 二、出資方式、數額與增資義務 依民法第667條,出資得為金錢或其他財產權,或以勞務、信用或其他利益代之。因此,出資不限於現金,也不以有形物為限,勞務及信用都可以作為出資。 各合夥人的出資額不以等額為限,可以各自約定不同數額。金錢以外的出資應估定價額作為出資額;未經估定者,以其他合夥人的平均出資額視為其出資額。 依民法第669條,合夥人除有特別訂定外,沒有在約定出資以外增加出資的義務;合夥因損失致資本減少時,合夥人也沒有補充的義務。但這只是內部的出資義務問題,不影響合夥人對外就合夥債務應負的責任。 三、合夥財產為公同共有 民法第668條規定,各合夥人的出資及其他合夥財產,為合夥人全體公同共有,不是「分別共有」,也不是由提供的合夥人繼續單獨所有。 例如,甲提供餐具、乙提供攤車作為出資,合夥營業中,這些出資已屬合夥財產,由甲、乙公同共有,不能說餐具仍歸甲所有、攤車仍歸乙所有。 合夥人在合夥清算前,不得請求合夥財產的分析。想結束共同事業時,合夥解散後仍須經清算程序,處理了結現務、清償債務、返還出資及分配賸餘財產等事項,不是說收就收。 四、合夥債務:先看對外,再看內部 依民法第681條,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債務時,各合夥人對於不足之額,連帶負其責任。債權人得就不足額向任一合夥人請求全部給付,合夥人不能以出資比例或平均分擔對抗債權人。 判斷層次適用規則 對外清償合夥債務先以合夥財產清償;不足時,各合夥人就不足額負連帶責任(不是不用負責、不是平均或依出資比例負責)。 合夥人內部損失分擔依約定的成數;未約定時,依各合夥人出資額比例。 僅約定利益或損失其中一項比例該比例視為利益及損失共通的分配比例。 以勞務出資的合夥人除契約另有訂定外,不受損失的分配;但這是內部問題,不影響對外連帶責任。 合夥人兼為合夥債權人時,須扣除自己的內部分擔部分。例如甲、乙、丙三人合夥,向甲承租房屋營業,合夥解散後已無財產清償積欠的九萬元租金。甲雖是債權人,但自己也是合夥人,依內部分擔(三人均分)本應負擔三萬元;若允許甲向乙或丙請求六萬元或九萬元,被請求者再向其他人求償,只會徒增循環。因此,甲僅得分別向乙、丙各請求三萬元。 此外,必須先確認是否為合夥債務。合夥人在合夥事業以外、純屬個人的侵權行為(例如在店外猥褻他人),不是合夥債務,其他合夥人無須負連帶賠償責任。反之,也不能概括宣稱合夥人「對外無須負連帶責任」——對合夥債務,合夥人正是要負連帶責任。 五、退夥事由與退夥後責任 退夥分為兩大類: 類型內容 聲明退夥(意定退夥)合夥未定存續期間,或以某合夥人終身為存續期間者,各合夥人得聲明退夥,但應於二個月前通知他合夥人,且不得於不利合夥事務的時期為之。縱定有存續期間,合夥人有非可歸責於自己的重大事由時,仍得聲明退夥。此外,合夥人的債權人扣押其股份時,亦得為該合夥人聲明退夥。 法定退夥事由(第687條)合夥人死亡(但契約訂明其繼承人得繼承者,不在此限)、受破產或監護宣告、經開除。 「聲明退夥」是基於合夥人意思的退夥,不屬於法定退夥事由,作答時要與死亡、受破產或監護宣告、經開除區分。 開除合夥人,以有正當理由為限,並應經其他合夥人全體同意,且應通知被開除的合夥人。 合夥人退夥後,對於退夥前合夥所負的債務,仍應負責。退夥不等於免除既有責任;個別合夥人退出,也不當然等於整個合夥解散。 六、合會的會員與會首資格 會首及會員均以自然人為限,法人不得為會首或會員。 會首不得兼為同一合會的會員。 無行為能力人及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得為會首,亦不得參加其法定代理人為會首的合會。 反面推論:限制行為能力人得為合會會員(依一般規定須經法定代理人允許),只是不能參加由自己法定代理人當會首的合會。 法律只禁止會首兼為「同一合會」的會員,並未禁止同一自然人同時擔任數個合會的會首。 常考陷阱 「出資不得以信用代之」:錯。金錢、其他財產權、勞務、信用或其他利益均可出資。 「出資額必須相同」:錯。出資額不以等額為限。 「合夥財產為合夥人全體分別共有(之集合財產)」:錯。法定用語是全體合夥人「公同共有」,看到「分別共有」即可判錯。 「出資物所有權仍屬原提供人」:錯。出資後即為合夥財產,屬全體合夥人公同共有。 「資本減少時,合夥人有補充義務」:錯。除契約特別訂定外,無增資義務,也無補充義務。 「合夥財產不足時,合夥人不用負責/平均負責/依出資比例負責」:皆錯。對外是就不足額「連帶負其責任」;比例只用在內部分擔。 合夥人兼為債權人時「得向任一人請求六萬或九萬」:錯。應扣除自己應分擔部分,只能分別向其他合夥人各請求其分擔額。 「合夥人對外無須負連帶責任」:錯。對合夥債務須負連帶責任;但合夥人在合夥事業外的個人侵權,其他合夥人不負連帶責任。 「合夥沒有法人格,所以不能以商號為被告」:錯。合夥商號得以非法人團體身分成為被告。 「合夥要結束,直接收起來即可」:錯。解散後尚須經清算程序。 「聲明退夥是法定退夥事由」:錯。法定退夥事由只有死亡、受破產或監護宣告、經開除。 「退夥後對退夥前的債務不必負責」:錯。仍應負責。 「法人亦得為合會會員」:錯。會首及會員以自然人為限。 「會首得兼為同一合會之會員」:錯。明文禁止。 「自然人不得同時為數合會之會首」:錯。法律沒有這項限制。 「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得為會員」:錯。限制行為能力人得為會員;不得為會首,也不得參加法定代理人為會首的合會。 記憶口訣 「錢財勞信皆可出,數額不必一樣多;公同共有非分別,不增不補看約定。」 「財產不足才連帶,比例分擔關起門;自己是債主,先扣自己份。」 「法定退夥:死、破監、開除;聲明退夥另一路;退夥舊債照樣負。」 「合會只收自然人,會首不兼同會員;限制能力可入會,不當會首、不跟爸媽的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