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分清契約分類的三條判斷軸:是否須交付、是否有對價、是否須法定形式。 掌握消費借貸與使用借貸的差異:前者移轉所有權並返還同種類之物,後者無償使用後返還原物。 辨別僱傭、承攬與委任:依序著重服勞務、完成工作、處理事務。 熟記勞務契約的報酬、親自履行原則,以及承攬報酬請求權的短期消滅時效。 掌握互易的標的與準用規定,並辨認居間、保證等典型契約的定義。 核心觀念 一、契約分類:三個標準分開判斷 同一契約可以同時具有不同分類上的性質。例如,使用借貸兼具要物、無償的特性;日用品買賣則屬諾成、有償、不要式契約。不能用其中一種分類,直接推論另一種分類。 分類標準類型與意義重要例子 是否以交付為成立要件諾成契約原則上意思表示合致即成立;要物契約除合意外,尚須交付標的物。消費借貸、使用借貸屬要物契約;買賣、租賃、贈與屬諾成契約;合會也不是以交付標的物為成立要件的要物契約。 是否互為對價有償契約中,給付與對待給付具有對價關係;無償契約則無此對價關係。僱傭、承攬、居間為有償;使用借貸、贈與為無償;委任可有償,也可無償。 是否須法定形式要式契約須具備法律要求的形式;不要式契約無特定法定形式要求。日用品買賣為不要式;夫妻財產制契約、收養及不動產物權移轉,均須具備法定書面形式。 消費借貸是否有償,要看有無約定利息或其他報償:有約定利息者為有償,未約定者為無償,兩種都可能。相對地,使用借貸的「無償」是法定定義的一部分,約定支付使用對價就不再是使用借貸(可能變成租賃)。 二、要物與諾成:成立、交付及履行要區分 依民法第474條,消費借貸是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的所有權給他方,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的契約。其典型性質為要物契約;但法律另承認,當事人約定以既有的金錢或其他代替物給付義務作為消費借貸標的時,也成立消費借貸。 依第464條,使用借貸是一方以物交付他方,約定他方無償使用後返還其物的契約。借用人只取得使用利益,並未因借用而取得所有權,所以必須返還原物。 房屋租賃、贈與及合會,不因契約履行涉及交屋、交付贈與物或繳付會款,就變成要物契約。履行時需要交付,不代表交付是契約成立要件。贈與即使尚未交付,也可能已經成立。 三、要式與不要式:看法律要求,不看交易金額 日用品買賣沒有法定書面要求,口頭達成合意即可成立。當事人為了存證而自行寫下內容,也不會因此使這一契約類型成為法定要式契約。 夫妻財產制契約:依第1007條,其訂立、變更或廢止應以書面為之;另依第1008條,未經登記,不得以之對抗第三人。書面要求與登記的對抗效力應分辨。 不動產所有權移轉:依第758條,依法律行為發生的不動產物權變動,非經登記不生效力,且其法律行為應以書面為之。應區分「買賣的債權契約」與「移轉所有權的物權契約」,不可一概認為買賣不動產的合意都須登記才成立。 收養:依第1079條,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不能僅憑口頭約定完成。 四、典型契約:以約定內容辨認名稱 典型契約又稱有名契約,指法律已設有名稱及規範的契約類型。作答時要依當事人的主要給付義務判斷,不能只看日常使用的名稱。 契約法定核心內容辨認關鍵 消費借貸,第474條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所有權,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還「同類物」。 使用借貸,第464條以物交付他方,他方無償使用後返還其物。還「原物」、無償。 僱傭,第482條一方於一定或不定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著重提供勞務。 承攬,第490條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著重工作成果。 委任,第528條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著重事務處理,可有償或無償。 居間,第565條一方為他方報告訂約機會或為訂約之媒介,他方給付報酬。著重促成訂約。 保證,第739條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著重擔保他人債務履行。 民法第529條並規定,關於勞務給付的契約,不屬於法律所定其他契約種類者,適用委任規定。因此,委任規範具有補充其他未定型勞務契約的功能。 五、勞務契約:報酬、親自履行與時效 僱傭、承攬均為有償契約,委任則不以有償為必要。因此「委任、僱傭及承攬皆為有償契約」的說法是錯的。依第547條,即使未約定報酬,如依習慣或委任事務的性質應給與報酬,受任人仍得請求報酬;所以「未約定報酬」也不必然代表無償。 依第484條,受僱人非經僱用人同意,不得使第三人代服勞務。依第537條,受任人原則上應自己處理委任事務;但經委任人同意、另有習慣或有不得已事由時,得使第三人代為處理。兩者均重視本人履行,但例外規定不能混用。 依第127條,承攬人的報酬及其墊款請求權,適用2年消滅時效;並依第128條,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不可誤認所有勞務契約的報酬請求權均一律適用此期間。 六、互易:非金錢財產權互換,準用買賣 依第398條,當事人雙方約定互相移轉金錢以外的財產權,為互易,並準用關於買賣的規定。標的不以有體物為限,重點在於交換的是金錢以外的財產權;若雙方互換的是金錢,就不是互易。 依第399條,一方約定移轉財產權並應交付金錢者,該金錢部分準用買賣價金的規定。因此,以物交換並另補差額,仍可成立互易。 常考陷阱 「租賃、贈與、合會為要物契約」:錯。履行時需交付不等於交付為成立要件;本單元典型的要物契約是消費借貸與使用借貸。 「僱傭、承攬、居間為無償契約」:錯。三者定義中都有「給付報酬」,屬有償;使用借貸才是法定無償。 「日用品買賣是要式契約」:錯。夫妻財產制契約、不動產所有權移轉、收養才有法定書面要求。 「使用借貸返還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錯。這是消費借貸;使用借貸須返還原物。 「完成一定工作,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就是僱傭」:錯。以完成工作為核心者為承攬。 「代負債務履行責任,就是居間」:錯。這是保證;居間是報告訂約機會或媒介訂約。 「委任、僱傭、承攬皆為有償契約」:錯。委任可以無償;也不能反過來認為委任一律無償。 「受任人、受僱人絕對不得交由第三人處理」:原則確實須親自履行,但受任人有同意、習慣及不得已事由等例外;受僱人則須經僱用人同意。 「承攬報酬請求權時效為5年或15年」:錯。承攬人之報酬及墊款請求權為2年。 「互易是金錢互換,準用借貸或交互計算」:錯。互易以金錢以外的財產權互換為核心,準用買賣。 記憶口訣 「消借還同類,使借還原物;僱傭服勞務,承攬交成果,委任辦事務;居間牽契約,保證代履行;互易非金錢,規則準買賣。」 「承攬報酬兩年完;委任有償無償都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