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委任之成立、授權範圍與終止

科目:專技◆民法概要|題數:5
委任之成立、授權範圍與終止
MoAI - 您的AI助手

MoAI - 您的AI助手

建立於 2026年10月28日

學習重點 掌握委任的核心: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即成立委任契約。 授權範圍先看契約約定;未約定時,依委任事務的性質判斷,並區分特別委任與概括委任。 概括委任並非毫無限制;民法第534條列舉的重大行為,仍須特別授權,尤其注意不動產租賃「逾二年」。 分清處理事務請求權的讓與限制、必要費用的預付義務,以及報酬的不同性質。 雙方原則上均得隨時終止委任;在不利於他方的時期終止,須進一步判斷損害賠償及免責要件。 核心觀念 一、委任的定義與契約辨識 依民法第528條,委任是指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的契約。委託事務的一方稱為「委任人」,承諾處理的一方稱為「受任人」。判斷重點在雙方是否就事務的委託與處理達成合意;單純提出請託,對方尚未允諾,不能直接認定委任已成立。 委任的定義不以約定報酬為必要,因此朋友間無償代為管理房屋,也可能成立委任。題目若以「委託處理事務、允為處理」描述契約,應優先辨識為委任,再與下列契約比較: 契約主要給付內容與辨識關鍵 委任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不以報酬為要件。 僱傭一方於一定或不定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 承攬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著重工作成果。 居間一方為他方報告訂約機會或為訂約媒介,他方給付報酬。 二、授權範圍:先看約定,再看事務性質 依民法第532條,受任人的權限,依委任契約的訂定;契約未訂定時,依委任事務的性質決定。同條並規定,委任人得指定一項或數項事務而為特別委任,或就一切事務而為概括委任。解題時應先找出委任人究竟交付何種事務,以及有無限制受任人得為的行為。 依民法第533條,受任人受特別委任者,就委任事務的處理,得為委任人為一切必要行為。其權限仍以處理該特定事務所必要者為限,不能因此擴張為處理委任人的所有事務。 依民法第534條,受任人受概括委任者,原則上得為委任人為一切行為,但法律列舉的重大事項仍須特別授權。「特別委任」與「特別授權」不能只因名稱相似就混為一談:前者著重委任事務是否特定,後者著重某項重大行為是否另有明確授權。 類型委任範圍受任人權限 特別委任(第533條)指定一項或數項事務就該事務得為一切必要行為 概括委任(第534條)就一切事務得為一切行為,但列舉的重大行為須特別授權 三、概括委任仍須特別授權的事項 民法第534條列舉下列行為,即使已受概括委任,仍須有特別授權: 不動產之出賣或設定負擔。 不動產之租賃,其期限逾二年者。 贈與。 和解。 起訴。 提付仲裁。 不動產的出賣或設定負擔,沒有金額或期間門檻。例如出賣土地、房屋,或在不動產上設定抵押權,均屬須特別授權的事項。不動產租賃則以期間判斷:「逾二年」是超過二年,恰好二年並不因這款規定而須特別授權。例如長年旅居國外者概括委任好友管理房屋、約定得為一切行為,好友若要出租該屋且租期超過二年,仍須另有特別授權。 動產之出賣、動產之租賃、將汽車借給他人無償使用,以及一般房屋裝潢或簽訂承攬契約,均不在上述特別授權清單內,受概括委任者原則上即得為之。但仍須遵守委任契約所定範圍,不能反推為受任人必然有權處理。 尤其要區分「無償使用」與「贈與」:將汽車借給他人使用,並未因此移轉汽車所有權,不等於將汽車贈送他人。不能看到「無償」二字,就認定屬於第534條的贈與。 四、處理事務請求權與必要費用 依民法第543條,委任人非經受任人同意,不得將處理委任事務的請求權讓與第三人。委任關係具有信賴性,因此委任人不能自行決定改由第三人向受任人請求處理事務。但這不是絕對禁止讓與;取得受任人同意後,即不受此限制。 依民法第545條,委任人因受任人的請求,應預付處理委任事務的必要費用。判斷時應掌握「受任人提出請求」與「屬處理事務的必要費用」兩點;條文並未區分委任是否有償。 報酬與必要費用不同:報酬是處理事務的對價,必要費用則是辦理事務所需的支出。因此,不能以受任人受有報酬為由,否定委任人依請求預付必要費用的義務。 五、委任的任意終止與損害賠償 依民法第549條,當事人任何一方均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此項終止權並非只有委任人享有,受任人也可以行使。 但當事人一方若於不利於他方的時期終止契約,原則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例外是,因非可歸責於該終止一方的事由,致不得不終止契約,則不負此項賠償責任。 套用於受任人:受任人若因不可歸責於自己的事由,不得已須在不利於委任人的時期終止委任,對委任人因此所受的損害,無須負賠償責任。這項例外須同時抓住不可歸責與不得不終止,不能只因受任人主觀上不想繼續處理,就認為可以免責。 解題應分兩層:先判斷是否得終止,再判斷終止是否產生賠償責任。「得隨時終止」不代表「終止一律免賠」;須負賠償責任,也不代表終止當然無效。 常考陷阱 「概括委任得為一切行為,所以出售房屋不必另行授權」:忽略第534條例外。不動產出賣或設定負擔,仍須特別授權。 「不動產租賃逾一年、逾半年即須特別授權」或「二年以上均須特別授權」:法條門檻是「逾二年」,不是一年、一年半或半年,也不包含恰好二年。 「動產出賣、動產租賃須特別授權」:混淆標的。第534條關於出賣、租賃的列舉對象都是不動產。 「房屋裝潢、簽訂承攬契約須特別授權」:這類行為不在第534條列舉清單內,看到「房屋」二字不要直接聯想到不動產出賣。 「汽車無償借用就是贈與」:混淆使用與所有權移轉。無償提供使用,不當然是贈與。 「委任人得將處理事務請求權讓與第三人」:漏掉受任人同意的要件;反之,寫成一律不得讓與,也過於絕對。 「受任人受有報酬,委任人即無須預付必要費用」:報酬與必要費用是不同事項,不能互相取代。 「受任人在不利於委任人的時期終止,一律須賠償」:漏掉不可歸責且不得不終止的免責例外;若寫成「隨時終止一律免責」,同樣錯誤。 「以上皆為正確」:只要其中一個選項有錯,就不能選;先逐一檢查讓與、費用、終止各選項的要件。 契約定義題混淆僱傭、承攬、居間:抓關鍵字——「處理事務」是委任,「服勞務」是僱傭,「完成工作」是承攬,「報告訂約機會或媒介」是居間。 記憶口訣 「不動賣設、租逾二;贈和訴仲。」不動產出賣、設定負擔,租期逾二年,以及贈與、和解、起訴、提付仲裁,須特別授權。 「讓與須同意,必要費先付;終止看時機,免責須不得已。」請求權讓與須受任人同意;必要費用依受任人請求預付;不利時期終止原則須賠,非可歸責而不得不終止者例外免責。

前往主題筆記

題目列表預覽

  1. 18 甲乙係多年好友,甲長年於國外經商,遂概括委任乙代為管理 A 屋,約定乙就 A 屋得為甲為一切行為。但民法規定,不動產之租賃...
  2. 11.依民法規定,受任人受概括委任者,得為委任人為一切行為。但為下列何種行為,須有特別之授權? (A)將汽車借給第三人無償使...
  3. 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是為:(A)僱傭(B)承攬(C)委任(D)居間。
  4. 17 受任人受概括委任者,得為委任人為一切行為。但為下列何種行為時,須有特別之授權?(A)動產之出賣 (B)動產之租賃(C)房屋之裝...
  5. 27 甲委任乙處理A土地買賣相關事宜,下列敘述何者最正確? (A)委任人甲得將對乙之處理委任事務請求權讓與第三人 (B)受任人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