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現行結婚最低年齡:男女均須滿十八歲,也就是男女皆應成年。不能沿用舊法男女不同的年齡標準。 區分婚約的「本人自行訂定」與「法定代理人同意」。法定代理人有同意權,但不能代理訂婚。 婚約不得請求強迫履行。因訂婚而贈與的財物,婚約解除時得請求返還。 依序判斷親屬種類、親等、輩分及收養例外,確認是否落入近親禁婚範圍。 注意離婚、死亡或終止收養後,哪些禁婚限制仍然存在,哪些關係本來就不受限制。 核心觀念 一、結婚年齡:男女均須滿十八歲 依民法第980條,男女未滿十八歲者,不得結婚。民法第12條規定滿十八歲為成年,因此現行法下,男女結婚均應達成年。 現行規定自民國112年1月1日施行。舊法「男滿十八歲、女滿十六歲」已不適用。作答時以男女皆應成年(皆滿十八歲)為準。凡是出現男女年齡不同的選項,例如十七歲與十五歲、十八歲與十六歲、十九歲與十七歲,都是錯的。 二、婚約的訂定:本人決定,未成年人另須同意 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訂婚是當事人是否願意將來結婚的身分決定,不能由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替表示意思。 訂定婚約另有年齡門檻:男女未滿十七歲者,不得訂定婚約。已滿十七歲但未成年的人可以訂婚,但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這兩項要求要同時掌握: 當事人自己訂立婚約。 未成年人另外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 法定代理人有同意的地位,不因此取得代理訂婚的權限。另外,婚約與結婚是不同的法律行為,年齡門檻也不同:訂婚須滿十七歲,結婚須滿十八歲。 三、婚約的拘束力與贈與物返還 婚約不得請求強迫履行。即使已訂婚、交換信物或公開宴客,也不能請求法院強迫對方結婚。訂婚不等於已成立婚姻。 依民法第979條之1,因訂定婚約而為贈與者,婚約無效、解除或撤銷時,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他方返還贈與物。因此,婚約解除時,為訂婚而交付的聘金、首飾等,得請求返還。 判斷關鍵在於贈與是否因訂定婚約而為,交往期間的一般禮物不當然適用。返還贈與物也不等於強迫履行婚約:前者處理財物,後者涉及能否強迫結婚,兩者不衝突。此一返還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四、近親禁婚:先分親屬種類,再看親等與輩分 民法第983條的禁止範圍如下: 親屬種類禁止結婚範圍判斷重點 直系血親全部禁止不受親等限制,包含因收養成立的直系血親,例如養父與養女。 直系姻親全部禁止不受親等限制,例如公公與媳婦、岳母與女婿。 旁系血親六親等以內原則禁止例外:因收養成立的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旁系姻親五親等以內,且輩分不相同者禁止須同時符合親等與輩分兩項條件。同輩者不禁止。 計算旁系血親親等時,先由自己往上數至共同祖先,再往下數至對方,合計世代數。例如兄弟姊妹為二親等,叔姪為三親等,堂表兄弟姊妹為四親等。 姻親包括三種: 血親之配偶,例如兒媳、叔母。 配偶之血親,例如岳父母、配偶的姊妹。 配偶之血親之配偶。 姻親的親系與親等,依其所連結的血親關係計算。 旁系姻親不是一律禁婚。小姨子(配偶的妹妹)是二親等旁系姻親,但與自己同輩,即使在婚姻關係存續中,也不屬禁婚範圍。離婚後與前小姨子結婚,自然不受近親禁婚限制。 違反近親禁婚規定而結婚者,其婚姻無效。 五、離婚、死亡與終止收養後的禁婚限制 姻親關係因離婚而消滅(結婚經撤銷者亦同),但不因配偶死亡而消滅。至於關係消滅後是否仍禁婚,規定如下: 直系姻親:禁婚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仍然適用。 因收養而成立的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禁婚限制於收養關係終止後,仍然適用。 常見情形如下: 前媳婦:原屬直系姻親。即使她已與自己的兒子離婚,禁婚限制仍然存在,不得結婚。 前養女:養父與養女屬因收養成立的直系血親。即使收養關係終止,仍不得結婚。 守寡叔母:叔母是叔叔的配偶,屬三親等、輩分不同的旁系姻親。叔叔死亡不會使姻親關係消滅,因此仍在禁婚範圍內。 前小姨子:同輩旁系姻親,本來就不禁婚。離婚後姻親關係也已消滅,可以結婚。 不要把「法律上的親屬關係已終止」直接等同「可以結婚」。也要記得「死亡」與「離婚」對姻親關係的效果不同。 六、收養關係的例外:四、六親等,且須同輩 因收養成立的旁系血親,原則上仍適用六親等內禁婚。只有同時符合以下三項條件,才適用例外: 因收養而成立。 屬四親等或六親等。 輩分相同。 同一人先後收養一男一女:兩人為二親等旁系血親(養兄妹),不在四、六親等例外內,禁止結婚。 親生子與養女各自所生的子女:彼此為因收養成立的四親等旁系血親,且同輩,適用例外,得結婚。 甲收養乙、戊二人,乙、戊各自的子女:不論這些子女是乙、戊親生或收養,彼此都是透過甲的收養而成立的四親等同輩旁系血親,適用例外,得結婚。 再婚夫妻各自與前配偶所生的子女:兩名子女不因父母再婚,就彼此成立血親或姻親關係,不受近親禁婚限制。 常考陷阱 「婚約得由法定代理人代理為之」:錯,混淆了代理與同意。婚約須本人自行訂定,未成年人另須取得同意。 「未成年人訂婚無須法定代理人同意」:錯。自行訂定不代表免除法定代理人同意。 「婚約得請求強迫履行」:錯。婚約不得請求強迫履行。 「解除婚約後不得請求返還聘禮」:錯。因訂定婚約所為的贈與,婚約解除時得請求返還。 「旁系姻親五親等內全部禁婚」:漏掉「輩分不相同」要件。小姨子、大伯、小叔等同輩旁系姻親不禁婚。 「配偶死亡後姻親關係就消滅,可與叔母結婚」:錯。姻親關係因離婚而消滅,不因死亡而消滅。 「離婚或終止收養後即可結婚」:直系姻親、收養成立的直系親屬,關係消滅後仍禁婚。題目中「無依無靠」「孤苦守寡」等情節只是干擾,不影響判斷。 「沒有自然血緣就不受限制」:錯。養兄妹仍屬二親等旁系血親,禁止結婚。收養例外僅限同輩的四親等、六親等。 「父母再婚,雙方帶來的子女不能結婚」:錯。兩人之間不成立親屬關係。 「男女結婚最低年齡不同」:這是舊法印象。現行法男女均須成年(滿十八歲)。 記憶口訣 「訂婚十七、結婚十八;婚約自己訂,未成須同意;不能逼結婚,訂婚贈與可返還。」 「直系全禁;旁血六內,收養四六同輩例外;旁姻五內,異輩才禁。」 「離婚斷姻親,死亡不斷;直系姻親、收養直系,斷了照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