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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行法、公序良俗與暴利行為

科目:專技◆民法概要|題數:8
強行法、公序良俗與暴利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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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28日

學習重點 法律行為的標的須合法、可能、確定或可得確定。標的自始客觀不能,或屬依法不得交易的物,契約無效。 民法第71條: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者無效,但該規定不以之為無效者除外。第72條: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 暴利行為(第74條)須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使其為財產上給付或給付之約定,且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 暴利行為的效果是得撤銷,不是當然無效,也不是確定有效。法院因利害關係人的聲請,撤銷該法律行為或減輕其給付。 聲請須於法律行為後一年內為之,性質為除斥期間,不是消滅時效。財產給付前、給付後都可以聲請。 核心觀念 一、法律行為標的的基本要求 標的須合法、可能,且確定或可得確定。「可得確定」指依約定方法,日後能確認給付內容,不要求締約時所有細節都已確定。「可能」須依法律與通常社會觀念客觀判斷,不能只看當事人是否願意履行。 自始客觀不能:以客觀上任何人都無法取得的物為給付內容,例如外星球上的岩石;或約定一般人客觀上無法完成的事項,例如一天內徒步環島。依民法第246條,以不能之給付為契約標的者,契約無效。但不能情形可以除去,且當事人訂約時預期於不能情形除去後為給付者,契約仍為有效。 不融通物:依法不得私自處分或交易的物,例如故宮典藏的國有文物,不得作為一般買賣的標的。以之為買賣標的者,契約無效。 出賣他人之物,與標的依法禁止交易是不同問題。出賣人目前沒有所有權,不當然使買賣契約無效;債權契約仍可成立,出賣人負有取得並移轉權利的義務。 二、第71條: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 民法第71條規定,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不在此限。看到「違反法律」不能立即認定無效,仍須判斷該規範是否意在否定私法上的效力。 強制規定要求當事人必須為一定行為;禁止規定則禁止一定行為。若法律只是取締性質,例如僅對違反者科處行政罰,依其規範目的並不否定契約效力,契約未必無效。 三、第72條: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民法第72條規定,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公序良俗是不容當事人以約定排除的社會基本秩序與倫理要求。考題常見於婚姻自由、家庭倫理、預先處分尚未發生的繼承權益等情形。 約定類型效力與判斷重點 離婚時約定離婚後一定期間(如五年)內不得再婚限制婚姻自由,違反公序良俗,無效。 繼承開始前(父親生前),兄弟姊妹預先訂約剝奪母親的應繼分就尚未開始的繼承預先約定,剝奪他人繼承權益,違反公序良俗,無效。 婚前協議約定婚後任一方出軌,應賠償對方一定金額係督促履行夫妻忠誠義務,雙方對等約定,不違反公序良俗,有效。 夫妻約定家庭生活費用由妻負擔家庭生活費用的分擔,法律容許夫妻以契約另行約定,有效。 出租人與承租人約定由承租人負責修繕租賃物的修繕原則上由出租人負擔,但契約另有訂定者從其約定,有效。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依法拋棄繼承屬法律容許的權利行使,不違反公序良俗。 判斷關鍵:「繼承開始前」預先剝奪或拋棄,與「繼承開始後」依法拋棄,效力完全不同。 四、第74條:暴利行為的成立要件 民法第74條第1項規定,法律行為係乘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使其為財產上之給付或為給付之約定,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者,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撤銷其法律行為或減輕其給付。成立要件如下: 主觀要件:行為人乘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三者具備其一即可,不必全部具備;且須有「利用」該弱勢處境的情形。 客觀要件:使對方為財產上之給付或為給付之約定。本條限於財產行為,婚約等身分行為不適用。 顯失公平:依法律行為當時的情形判斷,不能因事後行情變動或交易虧損就認定成立。 因此,乘他人急迫訂立的高利貸契約,可依第74條聲請法院撤銷或減輕給付。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而訂立的婚約,則不得依第74條聲請法院撤銷。 五、暴利行為的效力、救濟方式與期間 效力:暴利行為屬得撤銷的法律行為。它不是當然無效,也不能說成「雖違反公序良俗,但有效」;法律對它的評價是可以經法院撤銷或減輕給付。 由誰撤銷:撤銷權由法院行使,利害關係人只能向法院聲請。利害關係人不能自己以意思表示向相對人撤銷,所以「利害關係人得行使撤銷權」的說法是錯誤的。 救濟內容:法院可以撤銷該法律行為,也可以只減輕其給付。 時點:財產給付前、給付後都可以聲請,不以尚未履行為限。 期間:依第74條第2項,聲請應於法律行為後一年內為之。這是除斥期間,期間經過,權利本身消滅,不是「罹於消滅時效」。 六、與其他效力類型及撤銷制度的區別 類型效力或救濟重點 第71、72條的違法、悖俗行為當然、自始、確定無效,無須經法院撤銷。 第74條暴利行為得撤銷:須向法院聲請撤銷或減輕給付,限法律行為後一年內。 詐害債權行為債務人所為有害及債權的行為(如無償贈與),由債權人依第244條聲請法院撤銷。與暴利行為是不同制度,所以「暴利行為並非詐害債權行為」是正確的敘述。 受詐欺或脅迫而訂立的契約或協議(含離婚協議)得依詐欺、脅迫的規定撤銷,不是依第74條。 無權代理經本人承認前效力未定,不是當然無效。 無權處分經有權利人承認前效力未定,不是當然無效。 單獨虛偽意思表示(心中保留)依第86條,原則上不因此無效;但其情形為相對人所明知者,無效。 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依第87條,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的虛偽意思表示無效,但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 常考陷阱 「以火星岩石為贈與標的有效」、「約定一日內完成環島健走有效」:二者都是自始客觀不能,契約無效。 「以故宮翠玉白菜為買賣標的有效」:國有文物屬依法不得私自交易的不融通物,契約無效。 「婚前約定出軌須賠償一定金額無效」:此類忠誠約定有效,不違反公序良俗。 「夫妻約定生活費由妻負擔」、「承租人負責修繕」、「拋棄繼承」違反公序良俗:三者都是法律容許的約定或權利行使,並不違反。 「繼承開始前預先剝奪應繼分」、「離婚後五年內不得再婚」:都違反公序良俗,無效。 「單獨虛偽意思表示、無權代理、無權處分均無效」:單獨虛偽意思表示原則上有效;無權代理與無權處分是效力未定。 「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一律無效」:漏掉第71條但書。 「暴利行為自始當然無效」:錯。暴利行為是得撤銷的行為。 「暴利行為雖違反公序良俗,但有效」:錯。暴利行為的效果是得撤銷,不能描述成有效。 「利害關係人得行使撤銷權」、「應以意思表示向相對人撤銷」:錯。撤銷由法院為之,當事人只能向法院聲請。 「一年內不行使,罹於消滅時效」:錯。一年是除斥期間。 「已經給付,就不能聲請撤銷」:錯。給付前後均得聲請。 「聲請期間為二年、五年或十年」:錯。期間是法律行為後一年。 「乘人急迫訂立的婚約可依第74條撤銷」:錯。第74條限於財產上給付,婚約是身分行為。 「暴利行為就是詐害債權行為」:錯。二者是不同制度:詐害債權由債權人依第244條撤銷。 「交易不划算就是暴利」:錯。還必須有乘對方急迫、輕率或無經驗的情形,且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 記憶口訣 「標的三要:合法、可能、可確定;火星白菜一日環島,通通無效。」 「七一違法看但書,七二悖俗即無效;七四乘弱失公平,一年求院撤或減。」 「急、輕、無,擇一有;限財產,婚約走;給付前後皆可救,法院撤銷不自己動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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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7 有關法律行為之標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乙約定以火星上岩石為贈與標的物,該契約有效 (B)甲乙約定故宮翠玉白菜為買賣標...
  2. 36 下列何種行為,為違反公序良俗? (A)繼承人拋棄繼承 (B)夫妻約定家庭生活費用由妻負擔 (C)父親死前,兄弟姊妹預先訂約...
  3. 5 下列何者為無效的法律行為? (A)單獨虛偽意思表示 (B)無權代理的法律行為 (C)無權處分行為 (D)離婚時約定離婚後五年內不得再...
  4. 11 關於民法第 74 條暴利行為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當事人無論於財產給付前或給付後,均得聲請撤銷該暴利行為 (B...
  5. 11 關於民法第74條暴利行為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當事人無論於財產給付前或給付後,均得聲請撤銷該暴利行為 (B)撤銷權...
  6. 4 下列契約,何者不得聲請法院撤銷? (A)因急迫輕率無經驗而訂立週年利率高達 60%之高利貸契約 (B)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而訂立...
  7. 12 下列關於暴利行為之敘述,何者錯誤? (A)雖違反公序良俗,但有效 (B)利害關係人得行使撤銷權 (C)並非詐害債權行為 (D)...
  8. 7 暴利行為之撤銷,聲請權人應於法律行為後幾年內聲請法院撤銷之?(A) 1 年 (B) 2 年 (C) 5 年 (D) 10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