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先區分「契約不成立」、「法律行為無效」、「得撤銷」與「效力未定」,再判斷法律效果。 掌握意思與表示不一致的類型(心中保留、通謀虛偽、錯誤、誤傳),以及意思表示不自由的類型(詐欺、脅迫),並記住各自的效力。 撤銷權與解除權同屬形成權,原則上以單方意思表示行使,不須相對人同意;但暴利行為等少數情形須向法院聲請撤銷。 熟記錯誤與詐欺、脅迫的撤銷期間屬除斥期間,以及撤銷後視為自始無效。 分辨善意第三人保護與撤銷後的損害賠償責任,避免把不同制度的規則互相套用。 核心觀念 一、意思表示瑕疵與法律行為效力 意思表示瑕疵可分為意思與表示不一致及意思表示不自由。前者包括心中保留、通謀虛偽、錯誤及誤傳;後者主要是詐欺與脅迫。不同瑕疵的效果不同,不能一律認定無效。 效力類型判斷關鍵 不成立欠缺成立要件,例如契約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未合致,契約自始未成立。 無效自始、當然不生預期的法律效果,不必先行撤銷,例如通謀虛偽意思表示。 得撤銷撤銷前有效;依法撤銷後,視為自始無效,例如錯誤、誤傳、詐欺、脅迫。 效力未定效力繫於第三人承認與否,例如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允許而訂立的契約、無權代理。 錯誤、詐欺或脅迫所為的意思表示,在撤銷前有效,並非效力未定。另須分清成立與履行:買賣是諾成、不要式契約,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意思合致即可成立,未訂立書面不影響契約成立。 二、心中保留與通謀虛偽意思表示 依民法第86條,表意人無欲受其意思表示拘束之意而為表示,稱為心中保留,其意思表示不因之無效;但其情形為相對人所明知者,無效。因此,相對人明知表意人並無贈與真意時,該贈與意思表示無效,契約不能有效成立。 依第87條,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但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若虛偽表示隱藏他項法律行為,則適用該隱藏行為的規定,不能直接認定隱藏行為也無效。 涉及離婚等身分行為時,不能只看登記外觀。兩願離婚須有離婚真意;題目若已明示雙方係「通謀虛偽離婚」,則離婚無效,縱已辦妥離婚登記,婚姻關係仍然存續。 三、錯誤、誤傳及其撤銷 依第88條,意思表示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但以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的過失所致為限。當事人資格或物的性質錯誤,如交易上認為重要,視為意思表示內容錯誤。 例如誤認交易相對人(把丙誤認為乙而與之訂約),屬於當事人同一性的錯誤:契約仍先有效,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依第89條,意思表示因傳達人或傳達機關傳達不實,得比照錯誤規定撤銷。 依第90條,錯誤與誤傳的撤銷權,自意思表示後經過一年而消滅,不是從發現錯誤時起算。 依第91條,依錯誤或誤傳規定撤銷時,表意人對於信其意思表示為有效而受損害的相對人或第三人,應負賠償責任;但受害人明知或可得而知撤銷原因者,表意人不負賠償責任。此項賠償屬信賴利益的保護。 四、詐欺、脅迫與第三人保護 依第92條,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表意人得撤銷。受脅迫訂立的契約並非當然無效,撤銷前仍有效。若詐欺由第三人實施,須相對人明知或可得而知,始得撤銷;第三人脅迫則無此限制。 撤銷被詐欺的意思表示,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脅迫的撤銷則無此限制,可對抗善意第三人。 依第93條,詐欺、脅迫的撤銷,應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一年內為之;但自意思表示後經過十年,不得撤銷。期間是一年,不是二年。 五、撤銷權的性質與行使方式 撤銷權與解除權均屬形成權:權利人單方的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或為相對人了解)時,即使法律關係發生、變更或消滅,不須相對人同意。撤銷權的行使屬單獨行為。撤銷權的行使期間屬除斥期間,不是消滅時效,不受消滅時效規定的限制。 依第116條,撤銷及承認應以意思表示為之;相對人確定者,應向相對人為之。錯誤、誤傳、詐欺、脅迫的撤銷,只須向相對人為撤銷的意思表示即生效力,不必向法院請求。 但不能推論所有撤銷都只靠單方意思表示即可。依第74條,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使其為財產上給付或為給付之約定,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的暴利行為,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撤銷其法律行為或減輕其給付;聲請應於法律行為後一年內為之。暴利行為須向法院聲請撤銷,才發生撤銷效力。其他如債權人撤銷詐害債權行為(第244條)、撤銷婚姻等,也須透過法院為之。 撤銷的客體也不限於有瑕疵的意思表示,法律亦規定得撤銷法律行為(如暴利行為、詐害債權行為)或法律關係(如婚姻)。撤銷權除依法律規定發生外,當事人亦得依契約約定,由一方於特定事由發生時取得撤銷權,並非須法律明文始得發生。 六、撤銷與承認的效果:第114至116條 依第114條,法律行為經撤銷者,視為自始無效,具有溯及效力,不是自撤銷時起向後失效;財產行為亦同。當事人知其得撤銷或可得而知者,其法律行為撤銷時,準用第113條關於無效行為當事人回復原狀或損害賠償的規定。 依第115條,經承認之法律行為,如無特別規定,溯及為法律行為時發生效力(適用於效力未定行為的承認)。依第116條,撤銷及承認均以意思表示為之,有確定相對人時,向該相對人表示。 撤銷也須與解除區分:對非定期行為,債務人給付遲延時,債權人依第254條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期限內仍不履行,債權人仍須另為解除契約的意思表示,催告期限屆滿不會自動解除。 常考陷阱 「得撤銷=效力未定」:錯。錯誤、詐欺、脅迫所為的行為,撤銷前有效。 「受脅迫當然無效」:錯。受脅迫是得撤銷;通謀虛偽表示才是無效。 「相對人明知心中保留,仍有效」:錯。心中保留原則有效,但相對人明知者無效。 「通謀虛偽離婚已登記,婚姻即消滅」:錯。通謀虛偽離婚無效,婚姻關係仍存續。 「意思未合致只是得撤銷」:錯。契約欠缺合意,自始未成立。 「任何撤銷均只須意思表示」或「所有撤銷都須法院處理」:都錯。一般意思表示瑕疵以意思表示撤銷即可;暴利行為須向法院聲請撤銷。 「撤銷權只能對意思表示為之」:錯。法律亦有撤銷法律行為或法律關係的規定。 「撤銷權須法律明文,不得約定」:錯。當事人得以契約約定撤銷權。 「撤銷權期間屬消滅時效」:錯。屬除斥期間,不受消滅時效規定限制。 「撤銷權與解除權性質不同」:錯。兩者均屬形成權。 「錯誤自發現後二年內撤銷」「脅迫自終止後二年內撤銷」:錯。錯誤、誤傳自表示後一年;詐欺自發見後一年、脅迫自終止後一年,另有表示後十年上限。 「撤銷自撤銷時起向後生效」:錯。撤銷後視為自始無效。 「詐欺撤銷得對抗善意第三人」:錯。詐欺撤銷與通謀虛偽無效,均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脅迫撤銷才無此限制。 「錯誤撤銷後,對明知或可得而知撤銷原因的相對人仍須賠償」:錯。此時表意人不負賠償責任。 記憶口訣 「可撤先有效,撤後溯及消;單方能形成,暴利找法院。」 「錯傳表示一年;詐見、脅終一年;詐脅最長十年。」 「通謀、詐欺護善意,脅迫撤銷不留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