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拋棄繼承之期間與程序

科目:專技◆民法概要|題數:9
拋棄繼承之期間與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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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28日

學習重點 掌握拋棄繼承的三項要件:知悉得繼承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分辨「知悉死亡」與「知悉自己得繼承」;因他人拋棄而取得繼承資格者,自己知悉得繼承時起另有三個月。 區別有效拋棄、口頭表示不繼承、生前預先放棄,以及拒繳遺產稅、拒辦登記等行為。 理解拋棄後的效果:溯及繼承開始時不為繼承人、應繼分重新分配,且拋棄本身不是代位繼承的原因。 釐清拋棄繼承與喪失繼承權的差異,並注意姻親(如兄弟姊妹之配偶)並非被繼承人之法定繼承人。 核心觀念 一、法定期間:從知悉自己得繼承時起算三個月 依民法第1174條,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作答時應將「起算點、期間、方式、對象」一併記牢。 期間起算的重點是知悉自己得繼承,不能一律改成被繼承人死亡日、繼承開始日,或知悉遺產內容之日。通常繼承人知悉被繼承人死亡,同時也知道自己的繼承資格,但兩者在概念上仍須區分。 依民法第1176條之1,因他人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為拋棄繼承時,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日起三個月內為之。例如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後,後順序繼承人才取得繼承資格,其期間依自己知悉得繼承的時點起算,不能直接沿用先順序繼承人的期間。 本單元最常見的數字干擾是一個月、二個月、四個月、五個月、六個月、十個月或一年,均應排除。也不能把「自繼承開始起若干個月,必要時得向法院聲請延展」當成拋棄繼承的法定期間規則。 二、法定程序:以書面向法院表示拋棄 拋棄繼承是要式的單獨行為,不需要其他繼承人同意,但必須遵守書面及向法院為之的要求。僅在家族會議中表明不繼承,或向配偶、兄弟姊妹表示放棄,都不能取代法定程序。 拋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於符合法定要件並到達法院時即生效,不是等法院寄發「准予備查」函,或等聲明人收到函件時才生效。法院備查也不能使欠缺法定要件的拋棄當然有效。 依民法第1174條,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須注意,通知是拋棄後的義務,不是拋棄生效的要件,更不能只通知家人而未向法院表示拋棄。 行為法律判斷 在法定期間內,以書面向法院拋棄具備法定要件者,發生拋棄效力。 向其他繼承人口頭表示不繼承未完成法定程序,不生拋棄效力。 拒繳遺產稅、拒絕辦理繼承登記不能因此認定已拋棄繼承。 向戶政機關表示拋棄對象錯誤,不能取代向法院為之。 被繼承人生前即表示將來要拋棄繼承尚未開始,不生拋棄效力。 三、繼承開始前,不能預先拋棄繼承 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被繼承人尚在世時,將來可能成為繼承人的人所作「日後不繼承」的表示,不生民法上拋棄繼承的效力。 因此,子女即使曾向父母承諾將來放棄遺產,父母死亡後,仍應依其法定繼承資格計算應繼分;若要有效拋棄,必須在繼承開始後,於知悉得繼承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四、拋棄的範圍、溯及效力與應繼分 拋棄繼承是拋棄整體繼承權,不能只選擇拋棄某筆土地,卻保留其他遺產的繼承權。題目即使以「不想繼承某筆土地」說明動機,仍應判斷當事人是否已依法向法院拋棄繼承。 依民法第1175條,拋棄繼承之效力,溯及於繼承開始時,拋棄者自始不為繼承人。因此,計算應繼分時,應先排除有效拋棄者,再依剩餘繼承人的身分與人數分配。 配偶與子女共同繼承時,應繼分平均。例如配偶與三名子女原本各為四分之一,其中一名子女有效拋棄、其餘人均未有效拋棄時,由配偶及其餘兩名子女各得三分之一。僅口頭表示放棄、拒繳稅或拒辦登記者,仍須列入計算。 同理,配偶與三名子女共同繼承現金600萬元,若無人有效拋棄、也無人喪失繼承權,則四人各得150萬元;生前表示將來拋棄的子女,仍照算一份。 五、拋棄繼承不等於代位繼承 依民法第1140條,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才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拋棄繼承不是代位繼承的原因,不能看到子女拋棄,就認定由其子女代位承受原有應繼分。 但也不能反過來認為孫子女永遠不能繼承。依民法第1176條,第一順序中親等近者均拋棄時,由次親等的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這是自己本於順序繼承,與代位繼承的原因及判斷方式不同。若同一順序中尚有其他未拋棄的繼承人,拋棄者的應繼分歸屬其他同順序繼承人。 六、繼承順序、配偶與姻親的交錯考點 繼承順序依序為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配偶則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與各順序共同繼承。前順序有人繼承時,後順序不能同列繼承;已離婚者,不再以配偶身分繼承。 因先順序全部拋棄而輪到兄弟姊妹時,須注意兄弟姊妹的配偶與被繼承人只是姻親,不是被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人。代位繼承也僅限第一順序直系血親卑親屬,兄弟姊妹死亡不生代位問題,更不會由其配偶代位。因此,「兄長雖已死亡,仍應由兄長的配偶繼承被繼承人遺產」屬錯誤敘述;兄長配偶能繼承兄長的遺產,不代表能直接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 另依民法第1145條,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並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才喪失繼承權。若子女重大侮辱的是母親,不能僅因父親表示剝奪繼承權,就認定子女喪失對父親的繼承權。未婚生子本身,也不是喪失繼承權的事由。繼承人未喪失繼承權且仍生存時,其子女也不會取得代位繼承地位。 常考陷阱 期間寫成一、二、四、五、六、十個月或一年:錯誤。一律是三個月。 「自繼承開始時起算,必要時得聲請延展」:錯誤。起算點是知悉其得繼承之時,且無聲請延展的規定。 「後順序者只能使用剩餘期間」:錯誤。因他人拋棄而應為繼承者,自知悉其得繼承之日起另有三個月。 「以言詞或書面為之」:錯誤。必須以書面為之。 「向戶政機關為之」:錯誤。對象是法院。 「收到法院准予備查函才生效」:錯誤。具備法定要件的拋棄意思表示到達法院,即發生效力。 「向家人表示,或拒繳稅、拒辦登記,就算拋棄」:錯誤。這些行為都不能替代法定程序,仍應列入應繼分計算。 「生前已答應放棄,所以不得繼承」:錯誤。生前預先表示不生拋棄繼承效力。 「子女拋棄,其子女可代位繼承」:錯誤。拋棄不是代位繼承的原因。 「父母可任意宣布剝奪子女繼承權」:錯誤。須對被繼承人本人有重大虐待或侮辱,並經被繼承人表示不得繼承。 「兄弟姊妹死亡,由其配偶繼承被繼承人遺產」:錯誤。兄弟姊妹之配偶屬姻親,非被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人。 記憶口訣 「知得三月,書面向院;生前不算,備查非關。」知悉得繼承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生前表示放棄不算,法院備查函不是生效關卡。 「拋棄不代位,姻親不繼承,分配先除名。」拋棄不引發代位,兄弟姊妹之配偶不是被繼承人的繼承人;先確認誰有效拋棄,再計算應繼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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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5 甲死亡後留有土地一筆,由其妻乙、兒子丙及女兒丁及戊繼承,因丙不想繼承該筆土地,故向法院以書面聲明拋棄繼承,並通知其他...
  2. 15 甲與乙結婚,生有三個女兒丙、丁、戊。丙因未婚生有二子庚及辛,曾與其母乙發生重大爭吵及言語侮辱情事,而遭甲表示剝奪其繼承權...
  3. 23 甲早年父母雙亡,僅有一兄長乙,甲與配偶離異後獨自養育一子丙。某日甲死亡,於丙拋棄繼承 前,乙亦不幸意外死亡,留下乙...
  4. 35 因他人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為拋棄繼承時,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日起多久為之? (A)一個月 (B)二個月 (C)三個月 (D)...
  5. 17.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述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幾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A)三個月內 (B)五個月內 (C)六個...
  6. 34 因他人拋棄繼承而為繼承人者,其主張拋棄繼承之法定期間為何? (A)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日起2個月內 (B)自繼承開始時起3個月內...
  7. 下列對於拋棄繼承之敘述何者正確?(A)於知悉得繼承時起三個月內為之(B)於知悉得繼承時起二個月內為之(C)以言詞或書面為之(D)向戶...
  8. 36 繼承人拋棄繼承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日起多久時間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A) 3 個月 (B) 4 個月 (C) 5 個月 (D) 6 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