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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害賠償之方法、範圍、過失相抵與損益相抵

科目:專技◆民法概要|題數:5
損害賠償之方法、範圍、過失相抵與損益相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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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28日

學習重點 分清「為何負賠償責任」、「如何賠償」及「賠償多少」:先找請求權基礎(契約、債務不履行、侵權行為等),再判斷賠償方法與範圍。 損害賠償以回復原狀為原則,金錢賠償只在法定情形適用;回復原狀也可以用支付必要費用的方式完成。 賠償範圍原則上包括所受損害與所失利益;信賴利益是填補「信賴法律行為有效或契約能成立」所受的損害,申論題須能列舉相關規定。 過失相抵看被害人是否促成損害的發生或擴大;損益相抵看同一原因事實是否同時帶來損害與利益。 掌握三個延伸考點:保險金不得作為加害人損益相抵的扣除項目、共同侵權負連帶責任、近親請求精神慰撫金的限制。 核心觀念 一、損害賠償之債的發生原因 損害賠償之債可能基於契約、債務不履行或侵權行為而發生。例如當事人約定特定損失由一方賠償、債務人違約,或行為人不法侵害他人權利,都會發生賠償義務。契約與債務不履行不是互斥的分類,違反契約義務本身就可能構成債務不履行。 未達法定年齡本身不是損害賠償之債的發生原因。年齡只涉及行為能力、識別能力及責任歸屬,仍須另有侵權行為等法律事實,不能單憑「未成年」就認為發生賠償之債。 二、賠償方法:回復原狀優先 規定適用與效果 第213條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的原狀。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債權人也可以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的費用,以代回復原狀。 第214條應回復原狀者,債權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逾期不為回復時,債權人得請求以金錢賠償。 第215條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應以金錢賠償其損害。 判斷時要區分以金錢支付修復費用與以金錢填補無法回復的損害。前者仍屬第213條回復原狀制度,不能一看到「給錢」就認定是金錢賠償。 三、賠償範圍:所受損害與所失利益 依第216條,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損害賠償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所受損害是既有財產的減少,例如車輛毀損、支出醫療費;所失利益是原本可取得利益的喪失,例如因受傷無法工作而減少的收入。 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的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的利益,視為所失利益。單純主觀期待、沒有客觀依據的獲利想像,不能列入賠償。 四、信賴利益:回到「未曾信賴」的狀態 信賴利益,又稱消極利益,是指當事人信賴法律行為有效或契約能成立,卻因無效、撤銷、不成立等事由而受的損害。賠償目的是使受害人回復到「未曾信賴」時的狀態,例如因信賴而支出的締約費用、準備履行的費用;若主張因此喪失其他交易機會,仍須證明損害及因果關係。 履行利益,又稱積極利益,是使債權人處於契約如已適當履行時的狀態,例如轉售可得的利潤。兩者概念不同,信賴利益不能直接等同契約履行後本可取得的全部利益。 常見規定要件與賠償重點 第91條:因錯誤或傳達錯誤而撤銷依第88條或第89條撤銷意思表示時,表意人對於信其意思表示為有效而受損害的相對人或第三人,應負賠償責任;但其撤銷原因為受害人明知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 第110條:無權代理人之責任無代理權人以他人代理人名義所為的法律行為,對於善意相對人負損害賠償責任。此責任不以無權代理人有過失為要件;賠償範圍是否限於信賴利益,學說見解不一,作答時可一併說明。 第113條:無效法律行為無效法律行為的當事人,於行為當時知其無效或可得而知者,應負回復原狀或損害賠償之責任。 第245條之1:締約上過失契約未成立時,當事人於準備或商議訂約時有法定違反誠信的行為,致非因過失而信契約能成立的他方受損害者,負賠償責任。 第247條:以不能之給付為標的之契約契約因以不能之給付為標的而無效,當事人於訂約時知其不能或可得而知者,對於非因過失而信契約為有效致受損害的他方,負賠償責任。 第245條之1的法定行為包括:就訂約有重要關係的事項,對他方的詢問惡意隱匿或為不實說明;知悉或持有他方的秘密,經他方明示應予保密,而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洩漏;其他顯然違反誠實及信用方法的行為。此項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單純協商破局,不當然構成締約上過失。 申論作答架構:先定義信賴利益 → 與履行利益區別 → 逐一列舉上述規定的要件與效果 → 視題意補充賠償範圍的爭議。 五、過失相抵:被害人也促成損害 依第217條,損害的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被害人的過失須與損害的發生或擴大有關聯,不是被害人只要有任何違規就一律減賠。實務認為法院對此得依職權斟酌,但考題常以「加害人得主張何種抗辯」的方式出題,答案就是過失相抵。 重大的損害原因為債務人所不及知,而被害人不預促其注意或怠於避免或減少損害者,也屬與有過失;被害人的代理人或使用人與有過失者,準用上述規定。 交通事故的典型情形: 加害人酒駕撞傷被害人,但被害人自己也超速或滑手機分心,促成事故或加重損害,加害人仍可主張過失相抵,不因加害人過失較重而排除。 計程車司機受乘客指示而超速,與闖紅燈或違規轉彎的他車相撞,司機向對方求償時,對方可主張過失相抵。超速是司機自己的駕駛行為,不能因「乘客要求」就排除司機本身的過失。 六、損益相抵、保險與相關概念 依第216條之1,基於同一原因事實受有損害並受有利益者,其請求的賠償金額應扣除所受的利益。目的在填補實際損害,避免被害人因同一事故反而獲利。 保險給付是被害人依保險契約繳納保費而取得的對價,不是加害人行為所生的利益,因此加害人不得以車主有投保、已領取保險金為由,主張損益相抵扣除。至於被害人會不會重複受償,則由保險人於給付範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加害人的請求權來處理。代位求償是保險人的權利,不是加害人可以對被害人主張的抗辯。 概念判斷關鍵誰可主張 過失相抵(第217條)被害人與有過失,促成損害發生或擴大賠償義務人主張,法院亦得斟酌 損益相抵(第216條之1)同一原因事實同時產生損害與利益賠償義務人 窮困抗辯(第218條)損害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且賠償致義務人生計有重大影響,法院得減輕賠償義務人 保險代位保險人給付後,於給付範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的請求權保險人 七、共同侵權與近親慰撫金 依第185條,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借車人分心駕駛與另一駕駛酒駕闖紅燈,共同造成車主的車輛全毀時,兩人對車主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近親的精神慰撫金須另有法律依據。被害人死亡時,第194條規定被害人的父、母、子、女及配偶得請求;被害人僅受傷時,近親不能單憑親屬關係及悲傷就請求。若主張第195條第3項,須符合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的身分法益受不法侵害且情節重大;題目只說被害人「重傷」,不能直接推定成立,因此「被害人之母可向加害人請求精神慰撫金」的選項應判斷為錯誤。 常考陷阱 「未達法定年齡是損害賠償之債的發生原因」:錯。發生原因是契約、債務不履行、侵權行為等法律事實,年齡只涉及責任能力。 「損害賠償以金錢賠償為原則」:錯。原則是回復原狀,金錢賠償是例外。 「被害人與有過失,加害人即不負賠償之責」:錯。是由法院減輕或免除賠償金額,並非加害人當然免責。 「加害人酒駕,被害人超速也不能減賠」或「加害人不得主張被害人與有過失」:錯。只要被害人過失促成損害,加害人即可主張過失相抵。 「司機受乘客指示超速,對方應主張損益相抵或代位求償」:錯。司機自己超速屬與有過失,應選過失相抵;損益相抵須有同一原因事實所生的利益,代位求償是保險人的權利。 「加害人可主張被害人已領保險金,應扣除」:錯。保險金不是同一原因事實所生的利益,不適用損益相抵。 「賠償影響生計,即使出於故意也可免責」:錯。第218條限於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且只是由法院減輕,不是免責。 「被害人也有過失,加害人可主張先訴、同時履行或不安抗辯」:錯。先訴抗辯權屬於保證人;同時履行抗辯與不安抗辯屬於雙務契約的抗辯,都與侵權賠償的減額無關。 「信賴利益就是契約履行後可得的利益」:錯。信賴利益是回到未曾信賴的狀態,履行利益才是契約已履行的狀態。 記憶口訣 「方法先回復,範圍損與失;同因利益扣,自己有過減。」信賴利益記「未信之前」,履行利益記「履行之後」;過失相抵記「法院得減免」,窮困減責記「故意重過不適用」;保險金記「不扣除,由保險人代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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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39 下列何者非損害賠償之債之發生原因? (A)債務不履行 (B)侵權行為 (C)未達法定年齡 (D)契約
  2. 18 有關損害賠償之規定,下列何者為是? (A)若賠償致賠償義務人生計有重大影響,縱出於其故意,義務人得免責 (B)損害之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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