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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之成立要件、無效與效力

科目:專技◆民法概要|題數:4
收養之成立要件、無效與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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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28日

學習重點 收養不限於未成年人,成年人也可以被收養,但仍須符合年齡差距、親屬限制、書面及法院認可等要件。 區分「夫妻共同收養」與「有配偶者被收養」:前者是收養人一方的要件,原則上夫妻應共同收養;後者是被收養人一方的要件,原則上須得其配偶同意。 熟記第1079條之4的收養無效事由,並與得撤銷事由區別:違反共同收養、欠缺配偶同意、滿七歲未成年人欠缺法定代理人同意,都只是得撤銷。 收養成立後,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的關係與婚生子女相同;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的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 夫妻一方收養他方子女(繼親收養)時,他方與子女的權利義務不受影響,須據此正確判斷繼承人與應繼分。 核心觀念 一、年齡差距 依民法第1073條,收養人原則上應長於被收養人二十歲以上。收養並不限於未成年人,因此「限於未成年人方得被收養」是錯誤敘述。 收養情形年齡差距要求 一般收養收養人應長於被收養人二十歲以上。 夫妻共同收養夫妻一方長於被收養人二十歲以上,另一方僅長於被收養人十六歲以上,亦得收養。 夫妻一方收養他方子女收養人應長於被收養人十六歲以上。 二、親屬間收養的限制(輩分相當) 依第1073條之1,下列親屬不得收養為養子女: 直系血親。 直系姻親。但夫妻一方收養他方子女,不在此限(繼父母與配偶子女本屬直系姻親,仍可收養)。 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當者。 因此,「收養子女應輩分相當」是正確敘述,重點在於不得以收養顛倒法定範圍內親屬的輩分。 三、夫妻共同收養與「一人不得為二人養子女」 依第1074條,夫妻收養子女時,應共同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單獨收養: 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 夫妻之一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依第1075條,除夫妻共同收養外,一人不得同時為二人之養子女。此一禁止是指同時存在兩個收養關係;夫妻共同收養是唯一例外。 四、被收養人方面的同意與意思表示 (一)配偶同意:依第1076條,夫妻之一方被收養時,應得他方之同意;但他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不在此限。已婚者出養,不能只憑自己決定。 (二)父母同意:依第1076條之1,子女被收養時,原則上應得其父母之同意。但父母之一方或雙方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其他顯然不利子女之情事而拒絕同意;或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父母的同意應作成書面並經公證,但已向法院聲請認可者,得以言詞向法院表示並記明筆錄代之;同意不得附條件或期限。 (三)未成年人的意思表示:依第1076條之2: 被收養人年齡方式違反效果 未滿七歲由法定代理人代為並代受意思表示。無效 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本人為意思表示,但應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得撤銷 父母已以法定代理人身分代為、代受意思表示或為同意時,得免再依第1076條之1另為父母同意。 五、成立程序與效力發生 依第1079條,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因此「收養除訂立收養契約外,應經法院之認可」是正確敘述;只有口頭約定或只有書面契約,都不足以成立收養。收養有無效或得撤銷原因者,法院應不予認可。 收養自法院認可裁定確定時,溯及於收養契約成立時發生效力,但第三人已取得之權利不受影響。 六、收養無效與得撤銷 依第1079條之4,收養違反下列規定者無效;其餘違反情形不能一律當作無效。 違反事項法律效果 年齡差距(第1073條)無效 親屬收養限制(第1073條之1)無效 除夫妻共同收養外,同時為二人之養子女(第1075條)無效 欠缺父母同意(第1076條之1)無效 未滿七歲者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為、代受意思表示(第1076條之2第1項)無效 未以書面為之、未聲請法院認可(第1079條第1項)無效 夫妻未共同收養(第1074條)得撤銷:由收養者之配偶請求法院撤銷 有配偶者被收養未得配偶同意(第1076條)得撤銷:由被收養者之配偶請求 滿七歲未成年人未得法定代理人同意(第1076條之2第2項)得撤銷:由被收養者之法定代理人請求 上述撤銷權,自知悉其事實之日起已逾六個月,或自法院認可之日起已逾一年者,不得請求撤銷。 七、收養對親屬關係、姓氏及終止的效力 依第1077條,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的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的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而不是消滅。 但夫妻一方收養他方子女時,他方與其子女間的權利義務不因收養而受影響。例如:父母離婚後,父親再婚,由繼母收養該子女,則: 子女與本生父親的權利義務繼續存在。 子女與繼母成立養親子關係。 子女與本生母親及其親屬間的權利義務停止。 若該子女成年結婚後死亡,沒有直系血親卑親屬,則由配偶、本生父親及養母共同繼承,本生母親不參與繼承。依第1144條,配偶與父母同為繼承時,配偶應繼分為二分之一,其餘由父母平均分配,因此本生父親與養母各得四分之一。 依第1078條,養子女從收養者之姓或維持原來之姓;夫妻共同收養時,於收養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從養父姓、養母姓或維持原來之姓。 依第1080條之1,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法院認為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養父母死亡並不會使收養關係自動終止。 常考陷阱 「限於未成年人方得被收養」:錯。成年人也可以被收養。 「被收養人已結婚者,出養自己決定,不必得配偶同意」:錯。夫妻之一方被收養,原則上應得他方同意。 「收養人未與配偶共同收養,收養無效」:錯。屬得撤銷,由收養者之配偶請求撤銷。 「有配偶者被收養未得配偶同意,收養無效」:錯。屬得撤銷。 「滿七歲之未成年人未得法定代理人同意,收養無效」:錯。屬得撤銷;未滿七歲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才是無效。 「除夫妻共同收養外,同時為二人之養子女」:這是無效事由,是無效選擇題的典型正解。 「繼母不得收養配偶子女,因為屬直系姻親」:錯。夫妻一方收養他方子女,是直系姻親禁止的例外。 「繼母收養後,由本生父母及配偶繼承」:錯。本生母親的權利義務已停止,應由本生父親、養母及配偶繼承。 「配偶與父母共同繼承,每人三分之一」:錯。配偶得二分之一,父母各四分之一。 「收養後必須改從養父母姓」:錯。可以維持原來之姓。 「養父母死亡,收養關係當然終止」:錯。須由養子女聲請法院許可終止。 記憶口訣 「一般差二十;共同收養一個二十、一個十六;繼親收養十六。」記住年齡差距的原則與例外。 「年、親、二養、父母、未七、書面,六項無效;共同、配偶、滿七同意,三項撤銷。」用來區分無效與得撤銷。 「繼親收養留一邊,配偶遇父母拿一半。」先找出保留的本生親子關係,再計算應繼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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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關於收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限於未成年人,方得被收養 (B)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 (C)夫妻應共...
  2. 37 關於收養子女,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收養子女應輩分相當 (B)被收養人已結婚者,其出養之意思,自己決定,不必得配偶之...
  3. 37 甲男乙女婚姻關係存續中生女丙。嗣後甲乙離婚,甲男另與戊結婚,並由戊收養未成年之丙。丙成年後與丁男結婚但尚無子女,某日...
  4. 下列何者情形收養無效? (A)收養人未與配偶共同收養 (B)滿七歲之未成年人被收養,而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C)有配偶之被收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