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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財產制之財產歸屬

科目:專技◆民法概要|題數:4
法定財產制之財產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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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28日

學習重點 法定財產制以夫妻各自所有為原則:婚前財產、婚後財產都由夫或妻各自所有,不因結婚而成為共有、分別共有或公同共有。 分清兩種證明困難:不明取得時點,推定為婚後財產;不明屬於夫或妻,推定為夫妻共有。兩者都是「推定」,不是「視為」。 婚前財產在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孳息,視為婚後財產;由約定財產制於婚姻中改用法定財產制者,改用前之財產視為婚前財產。 房屋所有權依登記判斷;出賣配偶房屋時,買賣契約效力、代理權及所有權移轉,應分別判斷。 綜合申論還須掌握姻親範圍與親等、婚生推定與子女繼承資格。 核心觀念 一、法定財產制的基本原則:分別所有、自主管理 依民法第1005條,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夫妻財產制。夫妻沒有訂契約,並不表示彼此財產混合為共有。 依第1017條,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因此,一方婚前購置並登記於自己名下的房屋,婚後仍為其所有,不因結婚而與配偶共有。婚後取得的財產也一樣,不當然成為夫妻共有、分別共有或公同共有。區分婚前、婚後財產的實益,主要在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計算剩餘財產分配,而不是決定所有權歸屬。 依第1018條,夫或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其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處分自己所有的婚後財產,不須取得配偶同意。依第1023條,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但法律另定連帶責任者,仍應依該規定,例如家庭生活費用所生債務。 二、第1017條的兩種推定:先辨識「不明什麼」 問題類型法律效果作答關鍵 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推定為婚後財產不明的是財產取得時點 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不明的是財產所有人 「推定」與「視為」不同: 推定:法律先假設某事實存在,當事人可以提出反證推翻。例如原先無法判斷取得時間,嗣後提出婚前購買資料,就能推翻婚後財產的推定。 視為:法律直接擬制其效果,不許以反證推翻。 選擇題常把「推定為夫妻共有」改寫成「視為夫妻共有」,這是錯誤選項。 已有證據足以確認財產屬於一方時,不能只因雙方為夫妻就套用共有推定。尤其不動產已登記於一方名下者,依第759條之1,登記權利人推定適法有此權利,應先依登記判斷。 三、婚前、婚後財產與孳息的分類 婚前取得的財產原則上屬婚前財產,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的財產原則上屬婚後財產。但還要留意法律的特別規定,不能因為目前仍在婚姻中,就把所有財產一律歸為婚後財產。 第1017條明定:夫或妻之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例如婚前房屋在婚後收取的租金、婚前存款在婚後產生的利息。原物與孳息應分開判斷:房屋、存款本金仍是婚前財產,只有婚姻中所生的租金、利息視為婚後財產。 婚後財產在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的孳息,本身就是婚姻中取得的財產,當然屬婚後財產。所以「婚前及婚後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均屬婚後財產範圍」是正確敘述。另應注意,財產價格上漲不等於孳息,不能把婚前房屋的增值當成租金處理。 夫妻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後,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改用法定財產制者,改用前之財產視為婚前財產。這些財產雖然可能是結婚後才取得,法律仍特別規定將其歸為婚前財產,不能寫成「視為婚後財產」。 情形分類用語 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的財產婚後財產— 婚前財產於婚姻中所生孳息婚後財產視為 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婚後財產推定 婚姻中由約定財產制改用法定財產制,改用前之財產婚前財產視為 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夫妻共有推定 四、法院宣告改用財產制的方向 夫或妻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時,法院因他方之請求,得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這項規定的目的是讓他方的財產與負債一方切開。選項若寫成「宣告改用法定財產制」,就是把制度名稱寫錯。 另應區分:法定財產制下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與夫妻採用約定的「分別財產制」,並不是同一個制度。 五、婚後出資購屋:出資人不當然是所有權人 依第758條,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一方出資購屋而登記在配偶名下時,所有權人是登記名義人,該屋是登記名義人的婚後財產,由其單獨所有。不能僅憑付款事實,就認為出資人取得房屋所有權;也不能因為是婚後取得,就認為夫妻共有。 出資人若主張借名登記等內部關係,只能另依該法律關係請求,須有具體事實支持,不能自行補入題目沒有提供的事實。所有權狀及印章只是文件與物品,拿走它們並不取得房屋所有權,也不當然取得代理權。 六、出賣配偶房屋:契約與物權分開判斷 申論首先應辨別行為人是以自己名義還是以所有權人名義締約,兩者的法律效果不同。 擅以配偶名義締約(例如持配偶印章簽約):行為人欠缺代理權,屬無權代理。依第170條,非經本人承認,對本人不生效力,契約處於效力未定狀態。本人拒絕承認者,相對人得依第110條向無權代理人請求損害賠償。夫妻身分不當然授予出售對方房屋的代理權。權狀、印章是被擅自取走時,難認本人有表示授權的外觀,原則上不成立表見代理。 以自己名義出賣他人房屋:買賣契約是負擔行為,不以出賣人有所有權或處分權為生效要件,原則上有效。出賣人依第348條負有交付並使買受人取得所有權的義務,無法履行時應負債務不履行責任。 移轉他人房屋所有權:屬處分行為。無權利人所為處分,依第118條須經有權利人承認始生效力。房屋尚未辦理移轉登記,買受人不能僅憑買賣契約主張已取得所有權。 所以,看到「未得配偶同意」,不能直接回答買賣契約一律無效。作答順序是:先確認房屋歸誰,再看以誰名義締約,最後區分討論的是買賣契約,還是所有權移轉。 七、綜合申論延伸:姻親與婚生推定 依第969條,姻親包括血親之配偶、配偶之血親、配偶之血親之配偶。「妻之嫂」是妻之兄的配偶,對丈夫而言屬於配偶之血親之配偶,兩人為姻親。依第970條,配偶之血親之配偶,從其與配偶之親系及親等。嫂與妻是旁系二親等姻親,所以嫂與丈夫也是旁系二親等姻親。不能誤以為只有配偶的血親才是姻親。 依第1063條,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即使題目指出妻與他人同居並生育,在婚生推定經依法否認之前,該子女仍是丈夫法律上的婚生子女。不能僅憑生物學上的父親另有其人,就直接排除法律上的親子關係。 因此,丈夫死亡時,受婚生推定的子女得以第一順序繼承人(直系血親卑親屬)的身分繼承其遺產。與他人同居也不當然使原婚姻消滅;婚姻未經離婚或判決消滅者,原配偶仍有配偶繼承權。 常考陷阱 「婚後財產由夫妻共有、分別共有或公同共有」:錯。婚前、婚後財產均由夫妻各自所有;共有須另有具體依據。 「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視為夫妻共有」:錯在「視為」。法條用語是「推定」,可以反證推翻。 「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推定為婚前財產」:錯。應推定為婚後財產。 「婚前財產所生孳息仍屬婚前財產」:錯。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孳息視為婚後財產;原物本身仍是婚前財產。 「婚姻中改用法定財產制,改用前之財產視為婚後財產」:錯。法律明定視為婚前財產。 「處分自己的婚後財產,須經配偶同意」:錯。夫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其財產;處分配偶的財產則是另一個問題。 「一方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法院得宣告改用法定財產制」:錯。應為改用分別財產制。 「夫妻共同負擔對方債務」:錯。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 「付款者、持有權狀者就是屋主」:錯。不動產依登記判斷所有權。 「非所有人簽訂的買賣契約一律無效」:錯。先分負擔行為與處分行為,再判斷是否涉及無權代理。 「妻與他人所生子女,對丈夫必無繼承權」:錯。須先檢查婚生推定,以及是否已依法否認。 記憶口訣 「財產各自有,時不明推後,主不明推共;婚前婚中息,視為婚後財;中途改法定,舊財視婚前。」 「推定可推翻,視為不能翻。」 「債多要切割,改用分別制。」 「屋主看登記,買賣看契約,代簽看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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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1 就法定夫妻財產制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夫或妻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 (B)不能證明為夫...
  2. 22 下列關於夫妻法定財產制之敘述,何者正確? (A)於法定財產制下,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婚前財產由夫妻各...
  3. 10 下列有關夫妻法定財產制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婚前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婚後財產由夫妻公同共有 (B)婚前財產及婚後財產...
  4. 36.關於法定財產制中之婚後財產之範圍,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夫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取得之財產為婚後財產 (B)夫或妻之婚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