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法定財產制的基本原則:婚前、婚後財產均由夫妻各自所有,並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 辨別財產歸屬的「推定」與孳息歸類的「視為」,並記住夫妻互負報告義務的範圍僅限婚後財產。 區分個人債務與家庭生活費用:前者各自清償,後者夫妻對外負連帶責任,債權人得分別或同時請求。 區分婚後財產無償行為的「撤銷」與剩餘財產分配的「追加計算」,並記住請求權期間與判決離婚的估價基準。 核心觀念 一、財產歸屬:婚後取得,不等於夫妻共有 依民法第1017條,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因此,法定財產制並非婚後財產一律共有;婚姻存續中取得的財產,仍須判斷屬於夫或妻所有。法定財產制消滅後可能發生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也不代表婚姻存續中雙方已共有全部婚後財產。 情形法律效果辨識重點 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推定為婚後財產處理財產取得時間不明 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推定為夫妻共有處理財產所有人不明 婚前財產於婚姻存續中所生孳息視為婚後財產處理孳息的財產分類 「推定」容許以反證推翻;「視為」則是法律直接賦予的效果,不許反證。例如婚前所有房屋於婚姻存續中產生的租金,視為婚後財產;房屋本身不因此變成婚後財產。判斷時須將原有財產與其孳息分開。 二、財產管理與報告義務 依民法第1018條,夫或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其財產。此原則涵蓋各自所有的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並非只有婚前財產得自行管理,也不是由夫統一管理夫妻財產。 依民法第1022條,夫妻就其婚後財產,互負報告義務。務必區分:各自管理的範圍包含婚前、婚後財產;互負報告義務的範圍則只有婚後財產。報告義務的目的在於讓他方掌握將來剩餘財產分配的基礎,而婚前財產本不列入分配,故不在報告範圍內。 規範婚前財產婚後財產 所有權歸屬各自所有各自所有 管理、使用、收益、處分各自為之各自為之 互負報告義務✗ 不包括✓ 包括 另依第1018條之1,夫妻得於家庭生活費用外,協議一定數額之金錢,供夫或妻自由處分。這是夫妻得以協議安排的事項,並非法律直接規定固定金額。 三、婚後財產的無償行為:他方得聲請法院撤銷 依民法第1020條之1,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就其婚後財產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他方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者,他方得聲請法院撤銷之;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有償行為則須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他方之權利,且受益人受益時亦知其情事,他方始得聲請撤銷。 此處的法律效果是「撤銷」,與剩餘財產分配時的「追加計算」是兩套不同制度(見第六點),不可把「婚姻存續中的無償行為」直接接上「追加計算,視為現存婚後財產」。 四、個人債務:原則上各自清償 依民法第1023條,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夫或妻不會只因結婚,就當然成為另一方個人債務的共同債務人。夫妻之一方以自己財產清償他方債務時,縱使婚姻關係仍存續,也得請求他方償還。 作答時應先辨識債務性質:一般個人債務適用各自清償原則;若屬家庭生活費用所生債務,則有夫妻連帶負責的特別規定。 五、家庭生活費用:內部分擔與對外連帶責任 家庭生活費用的直接依據是民法第1003條之1;第1003條則規定夫妻於日常家務互為代理人。兩者相關,但條號與規範內容不可混用。 關係規則作答關鍵 夫妻內部如何分擔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不當然各負一半,也不是只由有收入者負擔 對外向債權人負責因家庭生活費用所生之債務,由夫妻負連帶責任債權人不限於向實際購買或交易的一方請求 購買家庭生活所需的日常用品,所生價金債務屬家庭生活費用。依連帶債務規則,債權人得向夫妻中任何一人,或向二人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給付,不必先向購買者追討,也不必各請求一半。換言之,無論由夫或妻出面購買,債權人都能分別或同時向夫妻二人請求清償。 但連帶責任不代表債權人可以重複受償。例如費用共2,000元,債權人得向任一方請求全部2,000元,也得同時向雙方請求;其受償總額仍以該筆債權為限。 六、剩餘財產分配:追加計算不是「所有無償行為都算回來」 依民法第1030條之3,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剩餘財產之分配,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婚後財產;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 因此,判斷追加計算,須注意減少他方分配的目的、消滅前五年期間及法定例外。單憑「婚姻存續中曾就婚後財產為無償行為」,不能直接認定應追加計算;條文使用「處分」,也不能把適用範圍僅限於贈與。 七、分配請求權與財產估價時點 依民法第1030條之1,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原則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故不能只憑「一身專屬」四字,就斷言任何情況均不得讓與或繼承。 請求權的期間須分別記憶: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二年的起算點不是從財產制消滅時開始。 依民法第1030條之4,現存婚後財產的價值計算,原則上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準;夫妻因判決離婚者,以起訴時為準。這是財產價值的計算基準,不表示一提起離婚訴訟,婚姻或財產制就已消滅。 常考陷阱 「婚前各自所有,婚後夫妻共有」「婚後財產之所有權為夫妻共有」:錯在把婚後財產一律共有化。婚前、婚後財產均由夫妻各自所有;只有「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時才推定共有。 「財產分類不明,推定為婚前財產」:方向相反,應推定為婚後財產。 「婚前財產的婚後孳息,推定為婚後財產」:錯在「推定」;法條用語是「視為」。若說孳息「仍屬婚前財產」,同樣錯誤。 「夫妻就婚前及婚後財產互負報告義務」:擴張了報告義務的範圍;僅限婚後財產。注意與「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其婚前及婚後財產」(正確)對照辨別。 「婚後財產之無償行為,應追加計算視為現存婚後財產」:混淆兩種制度。婚姻存續中有害分配請求權的無償行為,效果是他方得聲請法院撤銷;追加計算則須有減少他方分配之目的且於消滅前五年內處分。 「家庭用品由誰購買,就只能向誰請款」「只能向夫請求」:忽略家庭生活費用的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分別或同時向夫妻請求。 「能分別請求,但不能同時請求」:錯在限制連帶債務的請求方式;同時、先後請求均可。 「夫妻對外各負一半」:混淆內部分擔與對外責任;對外連帶負責,並非按人數平分債務。 「分配請求權屬一身專屬權,自財產制消滅起二年不行使即消滅」:兩處錯誤——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仍得讓與或繼承;二年應自知有差額時起算,財產制消滅時起算的是五年。 「判決離婚,婚後財產價值以判決確定時為準」:應以起訴時為準。 記憶口訣 「財產各自有,各自管收處;報告只婚後,私債各自還,家費連帶擔。」 「時點不明推婚後,主人不明推共有;婚前財產生孳息,法律視為婚後有。」 「婚內無償可撤銷,消滅前五追加算。」 「差額知悉二,財制消滅五;判決離婚估價,看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