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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滅時效之客體、完成效力與期間制度比較

科目:專技◆民法概要|題數:7
消滅時效之客體、完成效力與期間制度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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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28日

學習重點 消滅時效原則上以請求權為客體。所有權、人格權等權利本身不是消滅時效的客體,形成權則適用除斥期間;身分上請求權與人格權的除去妨害請求權也不適用消滅時效。 要分清所有人的物上請求權(第767條)與占有人的物上請求權(第962條)。已登記不動產所有人的返還及除去妨害請求權不適用消滅時效;未登記不動產與動產的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以及所有占有保護請求權,都適用消滅時效。 時效完成後,原則上只是債務人取得拒絕給付的抗辯權,債務並不當然消滅。債務人沒有抗辯時,法院不得依職權審酌。 掌握消滅時效、除斥期間與取得時效在客體、起算、中斷與不完成、拋棄及法院審酌上的差異。 能處理三類案例:已登記土地與未登記房屋同遭占用、無權占有已登記土地多年,以及借款時效完成後抵押權的實行期限。 核心觀念 一、消滅時效的客體:請求權及其例外 請求權,是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依民法第125條,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依第128條,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以不行為為目的的請求權,自為行為時起算。因此不能一律以權利人「知道權利存在」或「想起權利」作為起算點,但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例如繼承回復請求權。 第125條雖然使用「消滅」一詞,仍須配合第144條理解:時效完成後,原則上是債務人得拒絕給付,並不是請求權或債務當然不存在。 權利類型消滅時效的適用 買賣價金、借款返還等債權請求權適用。沒有特別短期規定時,期間為十五年。 夫妻履行同居義務請求權屬純粹身分上的請求權,不適用消滅時效。 人格權受侵害的除去妨害請求權屬保護人格權的請求權,不適用消滅時效。應與侵害人格權所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區分,後者適用消滅時效。 夫妻因離婚約定的贍養費請求權屬財產上請求權,適用消滅時效。不能因為與婚姻有關,就認定屬於例外。 繼承回復請求權適用消滅時效。依第1146條,自知悉被侵害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繼承開始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已登記不動產所有人的返還、除去妨害請求權不適用第125條。 未登記不動產、動產的所有物返還請求權適用消滅時效,期間原則為十五年。 占有人的物上請求權(第962條)適用消滅時效,期間為一年(第963條),動產、不動產皆同。 判斷時要把「權利本身」和「由權利衍生的請求權」分開看。例如人格權除去妨害請求權不受消滅時效限制,不代表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也不受限制;繼承權與身分有關,但繼承回復請求權仍有時效。 二、所有人的物上請求權與占有人的物上請求權 民法第767條規定所有人的返還請求權、除去妨害請求權及防止妨害請求權。所有權本身屬支配權,不罹於消滅時效;物上請求權是為保護所有權而生的請求權,是否適用消滅時效,仍須依標的物區分,不能推論所有的物上請求權都不適用時效。 已登記不動產:依司法院釋字第107號,已登記不動產所有人的回復請求權,無第125條消滅時效規定的適用;釋字第164號進一步認為,其除去妨害請求權也無第125條的適用。理由在於登記制度已足以公示權利,若容許時效完成,將使登記與實際狀態長期分離。因此,無權占有人即使占用已登記土地超過十五年,也不能對所有人提出時效抗辯。 未登記不動產(例如未辦保存登記的房屋)及動產:所有物返還請求權適用第125條的十五年消滅時效。時效完成後,占有人得拒絕返還,但所有權本身並不因此消滅。 民法第962條保護的是「占有」這種事實狀態:占有人的占有被侵奪時,得請求返還占有物;占有被妨害時,得請求除去妨害;有被妨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妨害。依第963條,這些請求權自侵奪或妨害占有,或危險發生後,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這一年期間屬消滅時效,動產、不動產均適用,也不因不動產已經登記而成為例外。釋字第107號、第164號只處理已登記不動產「所有人」的請求權,不能套用到占有保護。 三、案例:已登記土地與未登記房屋同遭占用 甲名下有已登記的A地,以及未辦理保存登記的B屋。兩者於民國92年5月1日起遭乙擅自占用,甲到107年10月25日才請求返還,期間已超過十五年。兩者應分別判斷: A地:屬已登記不動產,甲依第767條的返還請求權不適用消滅時效,乙的時效抗辯無理由。 B屋:屬未登記不動產,甲的返還請求權適用十五年消滅時效。若無中斷等事由,時效已經完成,乙的時效抗辯有理由,得拒絕返還。但甲的B屋所有權並不因此消滅。 甲若改以占有人身分依第962條請求返還,也早已超過第963條的一年期間。 四、時效完成的效力:取得抗辯,債務不當然消滅 依第144條第1項,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這是一種抗辯權,債務人若未提出時效抗辯,法院不得依職權以時效完成為由,駁回債權人的請求。 因此,「請求權罹於消滅時效」不是債務消滅的原因。清償、代物清償、提存、抵銷、免除、混同才是使債之關係消滅的原因。 依第144條第2項,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債務人仍為履行之給付者,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請求返還;以契約承認該債務或提出擔保者,也是一樣。依第147條,時效期間不得以法律行為加長或減短,也不得預先拋棄時效利益;但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可以拋棄時效利益。 五、消滅時效、除斥期間與取得時效的比較 民法的時效制度分為消滅時效與取得時效兩種,都是以一定事實狀態持續一定期間,而發生法律效果: 消滅時效:權利人在一定期間內不行使請求權,使義務人取得拒絕給付的抗辯權。 取得時效:占有人以一定的意思,持續占有他人之物一定期間,因而取得權利。 除斥期間則不是時效制度,而是法律為形成權預定的存續期間。 比較項目消滅時效除斥期間取得時效 客體請求權形成權,例如撤銷權所有權及其他得依時效取得的財產權 起算原則上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依各該法條規定起算,多自權利發生時或知悉時起算自開始符合法定要件的占有時起算 期間性質可因中斷、不完成而延長或重新起算原則上為固定期間,無中斷、不完成的適用占有狀態中斷,期間即不能繼續累計 期間經過的效果請求權不當然消滅,債務人取得拒絕給付的抗辯權形成權本身確定消滅取得權利,或取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的地位 利益拋棄不得預先拋棄,完成後得拋棄權利已消滅,無拋棄問題— 法院審酌須由債務人提出抗辯,法院不得依職權審酌法院得不待當事人主張,依職權審酌須由占有人主張並證明符合法定要件 關於撤銷權:撤銷權與解除權同屬形成權,其行使期間屬除斥期間,不是消滅時效。撤銷的對象也不限於不健全的意思表示,例如債權人依第244條撤銷債務人的詐害行為,撤銷的是法律行為。此外,並非所有撤銷權都只要一個意思表示就能發生效果,第244條的撤銷權就必須聲請法院撤銷。 關於不動產所有權的取得時效:依第769條,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不動產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依第770條,同樣的占有,如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期間為十年。已登記的土地不屬於這兩條的客體。因此,無權占有他人已登記土地,即使長達十五年,也不能主張時效取得所有權。土地所有人的所有權不會因時效而消滅,其返還請求權也不罹於消滅時效。 六、案例:借款時效完成後的抵押權 借款返還請求權沒有特別短期時效,適用十五年。定有清償期者,自清償期屆至、債權人得請求清償時起算,不是等到債權人想起來才起算。 例如約定於民國82年10月30日清償,若無中斷等事由,十五年時效於97年10月30日完成。債權人到97年12月1日才寄發存證信函請求,時效已經完成,債務人得主張時效抗辯。時效完成後才催告,不能使已經完成的時效中斷。 債權雖有抵押權擔保,抵押權仍須另外判斷: 依第145條第1項,以抵押權擔保的債權,其請求權雖已罹於時效,債權人仍得就抵押物取償。 依第880條,以抵押權擔保的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抵押權人在消滅時效完成後五年間不實行抵押權,抵押權消滅。 承上例,債權人應在102年10月30日以前實行抵押權,例如聲請拍賣抵押物。單純寄信請求清償,不等於實行抵押權。 常考陷阱 「物上請求權屬支配權,所以一律沒有時效」:錯。只有已登記不動產所有人的返還及除去妨害請求權不適用第125條;未登記不動產與動產的返還請求權仍適用十五年時效。 「已登記不動產的占有物返還(或妨害除去)請求權沒有時效」:錯。占有人的物上請求權依第963條適用一年消滅時效,動產、不動產都有時效適用。看到「占有物」三字,就要想到第962條、第963條。 「與身分、婚姻、繼承有關的請求權一律不罹於時效」:錯。同居請求權不適用時效;離婚約定的贍養費請求權、繼承回復請求權則都適用時效。 「人格權受侵害的請求權都不罹於時效」:錯。只有除去妨害請求權不適用時效,損害賠償請求權仍有時效。 「請求權罹於時效是債務消滅原因」、「時效完成,法院應主動駁回」:錯。時效完成只使債務人取得抗辯,法院不得依職權審酌;代物清償、提存、抵銷才是債務消滅原因。 消滅時效與除斥期間的特徵互換:例如「消滅時效適用於形成權」、「消滅時效固定不變,除斥期間有中斷」、「除斥期間經過後得拋棄利益」都是錯的,三者都把兩種制度的特徵寫反了。 「撤銷權的期間是消滅時效」、「撤銷只能針對意思表示」、「撤銷一律只需意思表示」:都錯。撤銷權屬形成權,與解除權性質相同,其期間是除斥期間;詐害行為撤銷權撤銷的是法律行為,而且必須訴請法院撤銷。 「無權占有已登記土地十五年,可主張消滅時效抗辯或時效取得,所有權因時效消滅」:都錯。正確答案是所有人的回復請求權不罹於消滅時效。 「時效完成後再催告就能中斷時效」、「借款時效完成,抵押權立即消滅」或「抵押權永遠可以實行」:都錯。時效完成後不生中斷問題;抵押權須在時效完成後五年內實行。 記憶口訣 請求看時效,形成看除斥;時效要抗辯,除斥法院查。同居、人格除妨害,不計時效;贍養、繼承回復,照算時效。登記所有不計時,未登記、動產十五年;占有保護一年滿,動產、不動產都一樣。債權時效完成後,抵押五年要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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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 下列何者非消滅時效適用之客體? (A)人格權受侵害時之除去妨害請求權 (B)夫妻因離婚所約定之贍養費請求權 (C)繼承權受...
  2. 民法上消滅時效之適用,下列敘述,何者為正確? (A)已登記不動產之占有物返還請求權無消滅時效之適用 (B)已登記不動產之占有物...
  3. 15.下列何者非債務消滅之原因?(A)代物清償(B)提存(C)抵銷(D)請求權罹於消滅時效
  4. 4.下列請求權何者不會罹於消滅時效?(A)夫妻請求履行同居義務之請求權(B)買賣契約中之價金請求權(C)未登記不動產之返還請求權(D)...
  5. 12 針對民法有關撤銷權之規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撤銷權僅能對不健全的意思表示為之,不得對法律行為或法律關係為之 (B)...
  6. 下列對於消滅時效與除斥期間之敘述何者正確?(A)消滅時效適用於形成權;除斥期間適用於請求權(B)消滅時效自始固定不變;除斥期間...
  7. 6 甲無權占有乙所有已登記之 A 地 15 年後,乙對甲提起所有物返還請求之訴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甲得對乙為消滅時效之抗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