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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附:附合、混合與加工

科目:專技◆民法概要|題數:4
添附:附合、混合與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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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28日

學習重點 先辨認添附類型:添附只有附合、混合、加工三種。動產成為不動產的重要成分,屬動產附合於不動產;數個動產結合而難以分離,屬動產附合;混在一起而難以識別,屬混合;對他人動產投入勞力,屬加工。 掌握所有權歸屬:不動產附合,由不動產所有人取得動產所有權。動產附合、混合,原則按附合(混合)時的價值共有;有可視為主物者,由主物所有人取得。 加工比較的是新增價值與材料價值:加工物原則歸材料所有人;只有因加工所增加的價值顯逾材料價值,才歸加工人。 分清物權與價額償還:原物所有權因添附消滅後,不能再以所有人地位請求返還原物,但受損害者得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償還價額。 重要成分不能單獨作為物權客體:已安裝於建築物內的電梯,屬建築物的重要成分。違章建築則仍可作為所有權的客體。 核心觀念 一、添附與物權客體的獨立性 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結合在一起,或有人對他人的物加工時,由法律決定所有權歸屬的制度。法律的目的在於維持物的整體經濟效用,避免拆除造成社會損失。作答時應先問:原來的物是否仍有獨立性?是否已成為另一物的重要成分? 物的重要成分不能單獨作為所有權的客體,這是一物一權主義的要求。例如,客製化電梯安裝在大廈內並已運作,就與建築物結合成一體,屬於建築物的重要成分。這時電梯不能再單獨作為物權的客體。判斷關鍵是安裝後與建築物的結合狀態,而不是它原本能否獨立買賣。 下列情形則都可以作為物權的客體: 販售中的義肢:醫療器材店販售的大腿義肢,尚未裝在人體上,是獨立的動產。 專有部分:區分所有建築物的專有部分,可以作為區分所有權的客體。 違章建築:違章建築不會因為違反建築管理規定,就當然失去物的獨立性。足以遮風避雨、具備獨立建築物性質的違章建築,仍是獨立的不動產,可以作為所有權的客體。 能否登記、是否違章,與能否成為物權客體,應分開判斷。 二、動產附合於不動產:民法第811條 動產因附合而成為不動產的重要成分時,由不動產所有人取得該動產的所有權。動產只是放在房屋內並不夠,必須已與不動產結合,達到重要成分的程度,才發生這個效果。 例如,甲建屋時誤用乙的鋼筋作為樑柱,房屋落成後,鋼筋已成為房屋的重要成分,由房屋所有人甲取得鋼筋所有權。乙不會因此取得房屋的應有部分,雙方也不會共有鋼筋或房屋。 乙對鋼筋的所有權已因附合而消滅,所以不能再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要求返還。鋼筋也已不是獨立的物,無從單獨返還,因此同樣不能依占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添附是依法律規定發生的所有權變動,不論甲是「誤拿」或明知,也不論甲有無過失,都會發生;乙的財產損失,改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償還價額。 三、動產與動產附合:民法第812條 動產與他人的動產附合,達到非毀損不能分離,或分離需費過鉅的程度時,適用動產附合的規定。兩種情形只要具備其一即可,不必同時具備。 所有權歸屬分兩層判斷: 原則:按價值共有。各動產所有人按其動產附合時的價值,共有合成物。比較的時點是「附合時」,而價值比例只用來決定各自的應有部分。 例外:有主物者,歸主物所有人。附合的動產中,如果有可以視為主物的,由該主物所有人單獨取得合成物的所有權。 因此,不能把「價值比例較高」說成「取得全部所有權」。決定是否由一人單獨取得的關鍵,是有無可視為主物的動產,而不是誰的價值比例高。 四、動產混合:民法第813條 動產與他人的動產混合,達到不能識別,或識別需費過鉅的程度時,準用第812條的規定。兩者的區別如下: 附合:著重物的結合,看能否分離。 混合:著重混在一起後,能否識別各自原來的物,常見於液體、穀物等。 咖啡加入牛奶是混合的典型。兩種液體交融後,無法再個別識別原來的咖啡與牛奶。這不是以勞力改造材料,所以不屬加工;添附也沒有「綜合」這種類型。 混合後的所有權不會一律拍賣,而是準用動產附合的規則:原則按混合時的價值共有;有可視為主物者,由主物所有人取得。 類型主要判斷要件所有權歸屬 動產附合於不動產成為不動產的重要成分不動產所有人取得動產所有權 動產與動產附合非毀損不能分離,或分離需費過鉅原則按附合時價值共有;有可視為主物者,歸主物所有人 動產混合不能識別,或識別需費過鉅準用動產附合規定 加工對他人的動產加工原則歸材料所有人;加工所增價值顯逾材料價值時,歸加工人 五、加工:民法第814條 加工是對他人的動產投入勞力,製成加工物,例如把他人的木材雕成木器。加工物原則上歸材料所有人所有,並不是誰動手製作就歸誰。 例外情形是因加工所增加的價值,顯逾材料的價值,這時加工物才歸加工人所有。比較的是「加工新增的價值」與「材料價值」,不是拿加工物的總價和材料價值比較。新增價值必須「顯然」超過材料價值,法條也沒有規定固定倍數。 六、其他權利消滅與償還價額:民法第815、816條 依第811條至第814條的規定,動產所有權消滅時,該動產上的其他權利(例如動產質權)也一併消滅。 依第816條,因前五條規定而受損害的人,得依關於不當得利的規定,請求償還價額。以前述鋼筋的例子來說,乙雖然不能請求返還鋼筋,但可以依不當得利的規定,向取得所有權的甲請求償還價額。 作答時應分成兩層處理:先決定「誰取得所有權」,再判斷「受損害的人能否請求金錢補償」。添附只能請求償還價額,不能請求回復原狀、拆除返還原物。 常考陷阱 「動產成為不動產重要成分後,由雙方共有」:錯。應由不動產所有人取得動產所有權,也不是依附合時價值共有不動產。 「動產附合,價值比例高者取得合成物所有權」:錯。原則按附合時價值共有;有可視為主物者,才由主物所有人取得。 「附合之動產,有可視為主物者,由主物所有人取得合成物所有權」:正確,這是第812條第2項的規定。 「混合後不能識別,就拍賣」:錯。混合準用動產附合的規定,民法沒有拍賣的規定。 「咖啡加牛奶屬附合、加工或綜合」:錯。液體混在一起而不能識別,屬混合;添附也沒有「綜合」類型。 「材料被誤用建屋,原所有人可請求返還」:錯。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與占有物返還請求權都不能行使,因為所有權已歸房屋所有人,原所有人只能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償還價額。 「違章建築不能作為物權客體」:錯。足以遮風避雨的違章建築仍是獨立的物;不能單獨作為物權客體的,是已成為建築物重要成分的電梯。 「加工物一律歸加工人」:錯。原則歸材料所有人;例外是加工所增價值顯逾材料價值時,才歸加工人。 記憶口訣 「入地歸地主,動合按值共;有主歸主人,混合照樣用;加工先歸料,增值顯逾才歸工;原物討不回,不當得利償價額。」 各句的意思如下: 入地歸地主:「入地」指成為不動產的重要成分;「地主」指該不動產的所有人,在房屋的情境就是房屋所有人。 動合按值共:動產附合,原則按附合時的價值共有。 有主歸主人:有可視為主物的動產時,由主物所有人取得。 混合照樣用:混合準用動產附合的規定。 加工先歸料,增值顯逾才歸工:加工物原則歸材料所有人;加工所增價值顯逾材料價值時,才歸加工人。 原物討不回,不當得利償價額:受損害的人不能請求返還原物,只能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償還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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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8 下列敘述所涉及之物,何者不能單獨作為物權之客體? (A)醫療器材店所販售之大腿義肢 (B)已被安裝置入大廈內運作的客製化電...
  2. 25 關於添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動產因附合而為不動產之重要成分者,動產及不動產所有人,共有該動產所有權 (B)動產與...
  3. 19 甲建築A 屋時,誤拿乙之一捆鋼筋為樑柱之用,茲A 屋已落成時,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得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甲返還...
  4. 13 咖啡加牛奶屬添附之何種類型? (A)附合 (B)混合 (C)加工 (D)綜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