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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人承認繼承與遺產管理人

科目:專技◆民法概要|題數:3
無人承認繼承與遺產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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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28日

學習重點 無人承認繼承的意義:繼承開始時,繼承人「有無不明」,民法稱為無人承認繼承。這不是已確定沒有繼承人,也不是拋棄繼承、限定繼承或代位繼承。 遺產管理人的選定: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的事由向法院報明。 職務期間要分清:遺產清冊應於就職後三個月內編製;公告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的公示催告期間為一年以上。 清理遺產的限制:先清償債權,後交付遺贈物;為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而變賣遺產,須經親屬會議同意。 移交與歸屬:有繼承人承認繼承,或遺產歸屬國庫時,管理人應為遺產的移交;無人承認時,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才歸屬國庫。 核心觀念 一、無人承認繼承:重點在繼承人「有無不明」 依民法第1177條,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須設置遺產管理人,保存、管理並清理遺產。民法將這種情形稱為無人承認繼承。 「無人承認」不等於已確定無人繼承。制度目的在於繼承人尚未確定的期間,避免遺產無人管理,並兼顧可能出現的繼承人、被繼承人的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的利益。 概念判斷關鍵 無人承認繼承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 拋棄繼承已知的繼承人依法表示不承受繼承,與「繼承人有無不明」不同。 限定繼承處理繼承人對被繼承人債務的責任範圍(以所得遺產為限),不是指繼承人有無不明的狀態。 代位繼承應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時,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與遺產暫時無人管理無關。 二、遺產管理人的選定與法院公示催告 依第1177條,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的事由向法院報明。注意:一個月是選定管理人的期間,不是編製遺產清冊的期間。 依第1178條,法院接到報明後,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定一定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若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期限內選定管理人,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為上述公示催告。 依第1178條之1,在遺產管理人選定前,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的聲請,為保存遺產的必要處置。 三、遺產管理人的五項職務(第1179條) 編製遺產清冊:應於就職後三個月內編製。 為保存遺產必要之處置:避免遺產滅失、毀損或價值減損。 聲請公示催告債權人及受遺贈人: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一年以上的期間,公告被繼承人的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的聲明;管理人已知的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分別通知。 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債權的清償應先於遺贈物的交付。 移交遺產:有繼承人承認繼承,或遺產歸屬國庫時,為遺產的移交。 兩種公示催告的對象不同:第1178條由法院公告「繼承人」,目的是找出繼承人;第1179條由管理人聲請公告「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目的是確認債權及受遺贈意願,其期間為一年以上。 四、變賣遺產:必要性之外仍須同意 依第1179條,為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的必要,管理人經親屬會議之同意,得變賣遺產。 判斷時分兩層:先看是否為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所必要,再看是否已取得親屬會議同意。「因清償債權之必要」只滿足必要性,不能因此省略同意。 五、清償時點、未報明的效果、國庫歸屬 依第1181條,管理人在公告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的期間屆滿前,不得對任何債權人或受遺贈人償還債務或交付遺贈物,避免先到先得、損害其他債權人。 依第1182條,債權人或受遺贈人未於上述期間內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權利,並非完全喪失權利。 依第1184條,在公告繼承人的期限內有繼承人承認繼承時,管理人於承認前所為的職務上行為,視為繼承人之代理。 依第1185條,公告繼承人的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歸屬國庫。不是一發現繼承人有無不明,遺產就直接歸國庫。 常考陷阱 「繼承人有無不明,民法稱為拋棄繼承/限定繼承/代位繼承」:錯。正確名稱是無人承認繼承。 「遺產清冊應於就職後六個月內編製」:錯。正確是就職後三個月內;也別和選定管理人的「一個月」混淆。 「限定六個月以上之期間,公告債權人及受遺贈人」:錯。應為一年以上。即使同一選項後半「已知者應分別通知」寫得正確,期間錯誤仍使整個選項錯誤,務必逐字檢查數字。 「遺贈物之交付,應先於債權之清償」:錯。順序是先清償債權,後交付遺贈物。看到「先遺贈後債權」直接判錯。 「因清償債權之必要,得不經親屬會議之同意,變賣遺產」:錯。變賣遺產須經親屬會議同意,「不經同意」是典型錯誤寫法。 「只有找到繼承人才須移交遺產」:錯。有繼承人承認繼承或遺產歸屬國庫時,都要為遺產的移交。此句完整寫出時為正確敘述。 「為保存遺產必要之處置」:這是管理人的法定職務,屬正確敘述,不要誤判。 「無人承認繼承,遺產全部直接歸國庫」:錯。須先清償債權、交付遺贈物,有賸餘才歸國庫。 記憶口訣 「一月選、三月冊;催債一年,已知另通;變賣須同意,先債後遺贈;有人交繼承,賸餘歸國庫。」 「一月」是親屬會議選定管理人的期間;「三月」自管理人就職後起算;「催債一年」指公告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的期間為一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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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39 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
  2. 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民法稱之為: (A)拋棄繼承 (B)限定繼承 (C)代位繼承 (D)無人承認繼承
  3. 25 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應設置遺產管理人。關於遺產管理人之職務,下列敘述,何者為錯誤? (A)於就職後三個月內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