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民法第757條:物權非依法律或習慣,不得創設;契約自由不能取代物權法定主義。 分辨物權法定主義的法源:法律不限於民法物權編,民法債編、土地法等法律都可以;習慣(習慣法)也可以;行政命令(如土地登記規則)與法理則不行。 區分物權與債權:物權直接支配特定物,債權則向特定人請求一定給付,具有相對性。 辨認物權的分類:動產與不動產、用益與擔保、法定與意定;熟記抵押權屬擔保物權,留置權是以動產為標的的法定擔保物權,漁業權屬準物權。 注意舊題用語:「地役權」對照現行「不動產役權」;舊條文「除本法或其他法律有規定外」的寫法也要會判讀。 核心觀念 一、物權法定主義:種類與內容不能任意創造 民法第757條規定:「物權非依法律或習慣,不得創設。」這項原則稱為物權法定主義。物權具有對世效力,會影響交易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因此,物權的種類及基本內容,不能完全交由當事人自由約定。 所謂「不得創設」,不是禁止當事人設定物權,而是禁止任意創造法律或習慣不承認的新物權。例如,當事人可以依法設定抵押權、地上權,但不能只憑契約自行發明一種具有對世效力的新物權。 請與其他名稱相近的原則區分:物權獨立主義、物權無因主義、物權分離主義,討論的是物權行為與債權行為的關係,與「物權種類能否任意創設」無關。看到「除法律有規定外,不得創設」這類文字,答案就是物權法定主義。 依據能否創設物權判斷重點 法律可以不限於民法物權編。民法債編也可以規定物權,例如承攬人的法定抵押權即規定於債編(第513條);土地法等其他法律亦同。 習慣(習慣法)可以現行第757條明文承認。須是足以作為法源的習慣,不能把個人慣例或私人約定當成依據。 行政命令不可以土地登記規則是行政機關訂定的命令,不是法律,不能作為創設物權的依據。 法理不可以第757條未列法理,不能僅憑法理創設物權。 契約不可以契約自由只能在法定的物權種類內設定,不能自創物權種類。 因此,「僅得依制定法」或「僅得依特別法」創設物權,都排除了習慣法,屬於過度限縮;「得依法理創設物權」則是擴張過頭。規範位於民法哪一編,與它能否成為物權的法律依據,是不同問題。 舊條文的文字是:「物權,除本法或其他法律有規定外,不得創設。」題目問其中「本法」何指時,標準答案是「民法及民法之特別法」,用意在強調法源不限於民法物權編,也不限於物權編加債編或單純的「民法」。修正後的現行條文則改為「法律或習慣」,明文承認習慣。 二、物權與債權:支配特定物,或請求特定人給付 物權是以特定物為客體、直接支配並享受其利益的財產權。題目出現「以特定物為權利客體之財產權」,答案就是物權。所有權,以及地上權、抵押權等定限物權,都是典型例子。 容易混淆的選項如下: 準物權:本身不是民法上的物權,只是準用物權的規定,例如漁業權。 無體財產權:客體是著作、發明、商標等精神創作或標識,不是特定物。 人格權:保護生命、身體、名譽等人格利益,不是財產權。 債權是對特定人請求一定給付的權利,具有相對性。依民法第199條,給付不以有財產價格者為限,不作為也可以成為給付內容。例如,約定不得從事特定競業行為,就是以不作為為內容。 債權具有相對性,所以同一房屋先後訂立兩個買賣契約時,前後買賣契約原則上均有效。買賣契約只使買受人取得請求移轉所有權的債權。最後由誰取得房屋所有權,要看誰先完成物權移轉要件(不動產須辦理登記),不是比較買賣契約成立的先後。未能取得所有權的買受人,只能向出賣人主張債務不履行責任。 三、依客體分類:動產物權與不動產物權 類別常見權利辨識重點 不動產物權不動產所有權、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典權、抵押權地上權、典權及不動產役權,都歸入不動產物權。 動產物權動產所有權、動產質權、留置權留置權的標的是動產,不屬於不動產物權。 不要只看到「占有他人之物」就判斷物權種類。留置權雖然也涉及占有,但其標的限於符合法定要件的他人動產,房屋或土地不能成為民法留置權的標的。 四、依功能分類:用益物權與擔保物權 所有權具有全面支配性;定限物權則只就特定方面支配他人之物。依定限物權的主要功能,可以區分為用益物權與擔保物權。 類別主要功能典型種類 用益物權以使用、收益為主要目的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舊稱地役權)、典權 擔保物權以確保債權實現為主要目的抵押權、質權、留置權 典權雖然有支付典價的特色,仍然歸類為用益物權,不能看到金錢往來就選擔保物權。舊稱「地役權」即現行的「不動產役權」,屬於用益物權。人格權則根本不屬於物權。 五、依發生原因分類:法定物權與意定物權 法定物權是在法律規定的要件具備時當然發生;意定物權則基於當事人的法律行為,並依規定完成相關要件而發生。這項分類與「物權法定主義」不同:意定物權同樣必須遵守法定的種類及基本內容。 留置權是典型的法定擔保物權,只能依法律規定發生。依民法第928條,債權人占有他人的動產,其債權的發生與該動產有牽連關係,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時,可以留置該動產。另外,因侵權行為或其他不法原因而占有動產者,不能主張留置。當事人不能單憑約定成立留置權。 地上權、不動產役權及一般抵押權,都可以由當事人依法設定。所以題目問「何者僅得依法律規定發生」時,答案是留置權。但也不能反過來推論抵押權只能由契約發生,因為法律另外規定了法定抵押權,例如前述承攬人的法定抵押權。 六、準物權:具有物權性質的特殊財產權 準物權是指由特別法規範、性質上類似物權而準用物權規定的財產權,常見例子為漁業權、礦業權。漁業法規定漁業權視為物權,除該法另有規定外,準用民法關於不動產物權的規定。 農育權、典權是民法明定的物權,不必歸入準物權。商標權屬於智慧財產權(無體財產權),不能因為同樣具有排他性,就把它當成準物權。 常考陷阱 「依契約自由,可以自由創設物權種類」:錯誤。契約自由不能突破第757條對物權種類及基本內容的限制。 「僅得依制定法/特別法創設物權」:錯誤。習慣法也可以創設物權。 「得依法理創設物權」:錯誤。第757條只列法律與習慣,沒有法理。 「土地登記規則可以創設物權」:錯誤。土地登記規則是行政命令,不是法律。至於土地法、民法債編、習慣法,都可以創設物權。 「舊條文的『本法』僅指民法物權編」:錯誤。標準答案是「民法及民法之特別法」。 把物權法定主義與物權獨立、無因、分離主義混淆:「除法律有規定外不得創設」對應的是物權法定主義。 「債權只能請求作為,且給付必須有財產價格」:兩點都錯。給付可以是不作為,也不以有財產價格為限。 「一屋二賣,後一買賣契約無效」:錯誤。債權具有相對性,前後兩個買賣契約都有效,所有權歸屬要另外看物權移轉要件。 「以特定物為客體的財產權是準物權或無體財產權」:錯誤。答案是物權。 「典權、地役權是擔保物權」:錯誤。兩者都是用益物權,擔保物權的代表是抵押權。 「留置權是不動產物權」:錯誤。留置權以動產為標的,而且只能依法律規定發生。 「農育權、商標權是準物權」:錯誤。農育權是民法物權,商標權是智慧財產權,漁業權才是準物權的典型。 記憶口訣 「創設看法律、習慣,命令法理都不算;用益記地農役典,擔保記抵質留;留置動產依法生,漁礦準物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