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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贈與之歸扣

科目:專技◆民法概要|題數:7
特種贈與之歸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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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28日

學習重點 掌握民法第1173條的三種特種贈與原因:結婚、分居、營業,只有這三種才是法定歸扣原因。 理解歸扣的理由:特種贈與一般認為含有應繼分預付(前付)的意思,分割遺產時應納入計算,以維持共同繼承人間的公平。 熟悉計算順序:先將特種贈與價額加入遺產計算,再從受贈繼承人的應繼分中扣除。 記住例外與時點: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歸扣的意思表示,就不歸扣;贈與價額依贈與時的價值計算。 區分法定特種贈與與其他給付:生日、生子、競賽奪冠、災難生還、扶養、就學或留學,都不是本條列舉的歸扣原因。 核心觀念 一、歸扣的意義與目的 被繼承人生前可能已經為某位繼承人提供成家、獨立生活或經營事業所需的財產。這類給付一般被理解為提前給付該繼承人將來應得的遺產份額,也就是「應繼分預付」或「應繼分前付」。 如果分割遺產時完全忽略這筆財產,受贈繼承人就可能先取得特種贈與,再與其他繼承人平分剩餘遺產,對其他繼承人不公平。因此,民法以歸扣制度調整遺產分配的計算基礎。作答時應把握:歸扣處理的是共同繼承人間的遺產分配計算,不是所有生前贈與一律追回。 二、民法第1173條的規定 民法第1173條規定,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的財產中,作為應繼遺產。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的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依此應歸扣的贈與價額,於遺產分割時,應由該繼承人的應繼分中扣除;贈與價額則依贈與時的價值計算。 三、適用歸扣的基本要件 受贈人是共同繼承人中的一人:本條著重共同繼承人間的分配公平,不可看到被繼承人曾贈與他人,就一律適用。 贈與發生於繼承開始前:也就是被繼承人生前已為財產贈與。 贈與原因是結婚、分居或營業:須辨認財產給付的目的,不能只看金額大小或事件是否特別。 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沒有反對歸扣的意思表示:如有反對意思,即適用法定例外,不必歸扣。 關於歸扣的發動,考試採須由其他共同繼承人行使歸扣權,始須歸扣的觀念,這是正確敘述。不要將法條的「應」字解讀為不待其他繼承人主張,就當然完成歸扣。 四、三種法定原因與不屬於本條的給付 贈與原因是否屬本條特種贈與判斷關鍵 結婚是例如繼承人結婚時,被繼承人贈與財產。 分居是例如繼承人從家裡分出、另立生活而受贈財產;不要只聯想到夫妻感情不睦的分居。 營業是例如繼承人決定經營事業,被繼承人贈與資金。 生日、生子、競賽奪冠否屬一般慶賀或獎勵,並非法定三種原因。 重大災難生還否事件雖然特殊,不等於法律上的「特種贈與」。 扶養否扶養並非本條列舉的歸扣原因。 就學、留學否教育目的不在結婚、分居、營業之列。 表中「否」是指不因該項原因而適用第1173條的特種贈與歸扣。作答時應依題目所述目的判斷,不能自行把教育、扶養或慶賀給付擴張成營業或結婚贈與。 五、計算方式:先加回,再扣除 確認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的財產。 加入應歸扣的特種贈與價額,形成計算上的應繼遺產。 依各繼承人的應繼分比例,計算各自應得數額。 由受贈繼承人的應繼分中,扣除其已受贈的價額。 例如,被繼承人留下財產600萬元,由兩名應繼分各為二分之一的繼承人繼承,其中一人生前已因營業受贈200萬元,且應予歸扣。計算基礎為600萬元加200萬元,共800萬元;兩人各應得400萬元。受贈者扣除已受領的200萬元後,再分得200萬元;另一人分得400萬元。 這裡的「加入」,是將價額加入計算,不是要求受贈人先把原物交回。贈與價額以贈與當時的價值為準,不能改採死亡時或分割時的價值。 常考陷阱 「即使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意思表示,仍應歸扣」:錯誤。法條明定贈與時有反對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這裡反對的是將來歸扣,不是反對贈與本身。 「須有其他繼承人行使歸扣權,始須歸扣」:考題視為正確敘述,不要誤選為錯誤選項。 「生前特種贈與含有應繼分前付之意思」:正確,這正是歸扣制度的理由。 「只要是生前贈與,都應歸扣」:錯誤。須符合本條要件,尤其必須是因結婚、分居或營業而贈與。 「贈與金額很大,所以應歸扣」:錯誤。判斷重點是贈與原因,不是金額。同樣是100萬元,結婚時贈與要歸扣,生日、生子或奪冠時贈與則不必。 「災難生還是特殊情況,因此屬特種贈與」:錯誤。「特種」是法律對特定贈與原因的分類,不能依事件是否特殊判斷。 「就學、留學有助日後工作,所以算營業贈與」:錯誤。教育目的與經營事業不同,不能擴張解釋。 「扶養支出也是提前分配遺產,應一併歸扣」:錯誤。扶養不在本條列舉原因之內。 「歸扣價額按繼承開始時或遺產分割時認定」:錯誤。贈與價額依贈與時價值計算。 「歸扣就是從現存遺產直接減掉贈與額」:錯誤。正確順序是先加回計算應繼遺產,再從受贈者的應繼分扣除。 記憶口訣 「婚、分、營;先加後扣;贈時定價,反對除外。」結婚、分居、營業是僅有的三種法定原因(學、養、賀、獎都不算);先加回計算,再扣受贈者的份額;價額看贈與時,贈與時表示反對歸扣則排除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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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4 關於生前特種贈與的歸扣,下列何者錯誤?(A)生前特種贈與,包括因結婚、分居、營業所為之贈與 (B)須有其他繼承人行使歸扣權,...
  2. 1 依我國民法第 1173 條有關歸扣之規定,下列何種被繼承人生前將財產贈與某特定繼承人,無須將 該贈與價額,於遺產分割時,...
  3. 1 依我國民法第1173條有關歸扣之規定,下列何種被繼承人生前將財產贈與某特定繼承人,無須將該贈與價額,於遺產分割時,由該繼承人之...
  4. 35 甲(被繼承人)生前對乙(繼承人)所為之何種贈與,於計算甲之應繼遺產時,係屬應歸扣之生前特種贈與? (A)乙結婚時,甲贈與...
  5. 32.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贈與而應予歸扣之財產,不包括下列何者? (A)因結婚所為之贈與 (B)因分居所為之贈與 (C...
  6. 下列何者非生前特種贈與之歸扣原因?(A)留學(B)結婚(C)分居(D)營業。
  7. 34.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由被繼承人獲得特種贈與時,因含有「應繼分預付」之意思,因此在分配遺產時,應該扣除之。下列何者不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