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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贓與遺失物之回復請求

科目:專技◆民法概要|題數:4
盜贓與遺失物之回復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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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28日

學習重點 掌握民法第949條:盜贓、遺失物或其他非基於原占有人意思而喪失占有之物,原占有人得自喪失占有時起二年內,向善意受讓的現占有人請求回復。 辨認第950條的有償回復來源:公開交易場所(如拍賣、公共市場),或販賣與其物同種之物的商人。現占有人從這些來源善意買得時,原占有人須償還價金才能回復。 有償回復應償還的是現占有人實際支出的全部價金,不是半價、折舊價或現存價額。 掌握第951條:盜贓或遺失物若為金錢或未記載權利人之有價證券(舊法稱「無記名證券」),不得向善意受讓的現占有人請求回復。 區分無權處分、善意取得與盜贓遺失物回復制度:買受人善意取得所有權,與原占有人二年內仍可請求回復,兩者可以並存。 核心觀念 一、第949條:保護非自願喪失占有的原占有人 動產交易原則上有善意取得制度,以保護交易安全;但物品如果是遭竊、遺失,或因其他非基於原占有人意思的原因而喪失占有,法律另給原占有人一定期間的回復機會。 依民法第949條,原占有人自喪失占有之時起二年以內,得向善意受讓之現占有人請求回復其物。作答時應拆成下列要件: 物的性質:盜贓、遺失物,或其他非基於原占有人意思而喪失占有之物。 請求權人:原占有人。舊法條文稱「被害人或遺失人」,題目仍可能沿用舊用語,意思相同;題目中常由所有人兼具原占有人的身分。 請求對象:善意受讓該物的現占有人,不以竊取者或拾得者本人為限。 期間:自喪失占有時起算二年,不是一年,也不是自發現物品、查知買受人或買受人購買時起算。 原占有人依本條回復其物時,自喪失占有時起,回復其原來的權利。也就是說,善意受讓人雖已取得所有權,一經原占有人依法回復,原來的權利即回復。 自行不慎遺失物品,仍屬非自願喪失占有。不能因失主保管不周,就認定失主已放棄權利或不得再作任何主張。 二、第950條:特定交易來源須有償回復 原占有人雖可依第949條請求回復,但現占有人如果是經由下列來源善意買得,依第950條,原占有人非償還其支出之價金,不得回復其物。 善意買得的來源判斷重點 公開交易場所現行條文用語;拍賣、公共市場均屬之(舊法條文即明列「拍賣或公共市場」,題目常沿用)。 販賣與其物同種之物的商人須注意商人的營業種類,例如向古董店購買古董花瓶、向二手包專賣店購買皮包。 各來源擇一具備即可,但必須同時具備善意買得。 例如,遭竊古董被寄放於古董店展售,或遺失皮包被拾得人交由二手包專賣店寄售,顧客善意買受並受交付後,原占有人仍可在喪失占有時起二年內請求回復,但須償還顧客支出的價金。寄售不會使物品喪失盜贓或遺失物的性質。 第950條增加的是回復時的價金償還要求,並未另給新的起算日;期間仍自喪失占有時起算二年。 三、償還價金的計算標準 有償回復應償還的是現占有人為買得該物所支出的全部價金,以購買支出為標準,不以原占有人認為合理的價格或物品目前的市場價值為標準。 不是只償還購買價金的一半。 不是依使用期間或折舊比例扣減。 不是按請求回復時的現存價額計算。 反過來說,若不符合第950條的交易來源,不能只因現占有人「有付錢、是善意」,就直接認定原占有人必須償還價金。 四、第951條:金錢與未記載權利人之有價證券的例外 盜贓或遺失物如係金錢或未記載權利人之有價證券(舊法稱無記名證券,題目常用此舊稱),不得向善意受讓之現占有人請求回復——付錢也不能取回。這是為了保護其高度流通性。 物品與取得情形對善意現占有人的回復規則 一般盜贓、遺失物原占有人得於喪失占有時起二年內無償請求回復。 一般盜贓、遺失物,且係由公開交易場所(拍賣、公共市場)或同種物商人善意買得須償還現占有人支出的全部價金,才能回復。 金錢、未記載權利人之有價證券(無記名證券)不得向善意現占有人請求回復。 金錢與無記名證券適用相同規則,不能把無記名證券當作一般物品,認為可以無償取回。另須注意,條文保護的是善意受讓人,不能省略善意條件。 五、無權處分與善意取得應分層判斷 竊賊、拾得人或受其委託寄售的商店,都不是所有人,出售並移轉該物屬於無權處分,依民法第118條,須經有權利人承認始生效力。判斷時應區分買賣的債權契約與移轉所有權的處分行為,買賣契約本身並不因出賣他人之物而無效。 但動產另有善意取得制度:受讓人善意受讓動產的占有,即使讓與人無讓與權利,仍取得所有權。因此「店家的出售須經所有人承認始生效力」與「不知情的買受人取得所有權」兩句話可以同時正確——前者是無權處分的原則,後者是善意取得的例外保護。 標的若屬盜贓或遺失物,還須接著檢查第949條至第951條:買受人雖已取得所有權,原占有人仍可在二年內依法請求回復(符合第950條時須償還價金)。善意取得也不是以占有五年為必要。 常考陷阱 「自喪失占有時起一年內得請求回復」:錯在期間,應為二年。物品價值高低不影響此期間。 「從知道買受人是誰時起算二年」「自遺失、被盜以外的時點起算」:錯在起算點,應從喪失占有時起算。 「買受人不知情,即可毫無限制取得所有權」:忽略盜贓遺失物的回復制度;善意取得仍受原占有人二年回復請求的限制。 「經古董店或二手包店出售,就不能追回」:經販賣同種物品的商人善意買得,是須償還價金才能回復,並非完全不能回復。 「只要善意付費購買,取回時都須還錢」:尚須檢查是否為公開交易場所(拍賣、公共市場)或同種物商人。 「償還半價、折舊價或現存價額即可」:均非法定標準,應償還支出的全部價金。 「無記名證券無須支付價金即得向善意占有人請求回復」:錯。金錢與無記名證券對善意占有人根本不得請求回復。 「店家出售須經承認」與「買受人取得所有權」看似矛盾:兩者皆對,前者是無權處分原則,後者是善意取得例外。 「自己弄丟就不得為任何主張」「買受人須經五年才取得所有權」:均錯。遺失屬非自願喪失占有,仍可請求回復;善意取得是受讓時即取得,不必等待五年。 記憶口訣 「盜遺失占兩年追,拍賣市場同種商,善意買得還全價;金錢無記名,善意不得追。」 作答依序檢查:是否非自願失去占有 → 是否在喪失占有後二年內 → 是否由拍賣、公共市場或同種物商人善意買得(須還全部價金)→ 是否為金錢或無記名證券(不得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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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6 甲所有的古董花瓶為乙所盜並寄放在丙的古董店裡展售,嗣後為顧客丁所買。關於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2. 40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盜贓或遺失物,如占有人係經由拍賣善意買得者,該物之所有權人須償還其支出之價金,才得回復其物...
  3. 3 盜贓或遺失物,如占有人由拍賣或公共市場,或由販賣與其物同種之物之商人,以善意買得者,其被害人或遺失人如何回復其物: (...
  4. 17.甲遺失名貴皮包一只,被乙拾獲,並寄放在丙開設之二手包專賣店寄售,出賣給不知情之丁並交付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