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民法第86條:真意保留(單獨虛偽意思表示)原則有效;相對人明知表意人無受拘束之意時,例外無效。 掌握民法第87條: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無效,但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隱藏行為適用關於該項法律行為之規定。 區分買賣契約(負擔行為)與所有權移轉(處分行為):出賣他人之物的買賣契約有效,不構成無權處分。 理解土地登記與實體權利的差別:虛偽移轉即使辦妥登記,名義受讓人也不取得所有權,原所有人仍為所有權人。 繼承人承受被繼承人的法律地位;被繼承人未取得的土地所有權,不能僅因繼承或繼承登記而取得。 核心觀念 一、真意保留:心裡不想受拘束,卻作出意思表示 民法第86條規定:「表意人無欲為其意思表示所拘束之意,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不因之無效。但其情形為相對人所明知者,不在此限。」真意保留亦稱單獨虛偽意思表示,重點是表意人明知自己的內心意思與外在表示不一致,仍作出該表示。 原則有效:表意人不能只憑「我心裡根本不想賣」、「我沒有當真」,就否認意思表示的效力。法律原則上使其承擔自己表示的結果,以保護交易信賴。 例外無效:相對人明知表意人沒有受拘束的意思,即無保護其信賴的必要,該意思表示當然無效,不是得撤銷,也不是效力未定。例如表意人並無出售手錶之意,仍提出售價,而相對人明知其無出售意思,仍表示願意購買,該出售意思表示即無效。判斷關鍵是相對人是否明知,並非售價與市價相差多少。 二、通謀虛偽意思表示:雙方合意製造假的法律外觀 民法第87條第1項規定:「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但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其核心要件是雙方均知表示非出於真意,並就虛偽表示彼此合意。常見情形是為逃避債權人追討或強制執行,而與親友製造假買賣、假移轉登記。 「相對人明知」與「雙方通謀」應分別判斷:單純知道對方沒有真意,不當然表示雙方已合意製造虛偽法律外觀。前者適用第86條但書;後者適用第87條。 比較項目真意保留通謀虛偽意思表示 主要特徵表意人單方保留真意雙方合意作出虛偽表示 基本效力原則有效無效 重要例外相對人明知者無效不得以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 法條民法第86條民法第87條 三、易混淆的效力類型:無效、得撤銷、效力未定、有效 題目常把不同制度的效力混在一起,要求選出「當然無效」者,須逐一辨別: 情形效力依據 真意保留,相對人明知無效民法第86條但書 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無效(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民法第87條第1項 第三人詐欺,相對人明知或可得而知得撤銷民法第92條第1項但書 無權處分經有權利人承認始生效力(效力未定)民法第118條第1項 無權利人處分後取得其權利處分自始有效民法第118條第2項 限制行為能力人用詐術使人信其有行為能力或已得法定代理人允許有效民法第83條 四、假買賣與假移轉:登記不能補正虛偽表示 土地交易應分開檢查買賣契約的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的物權行為。如果雙方通謀假買賣,也通謀虛偽移轉所有權,兩者均無效。即使土地已登記在名義受讓人名下,原所有權人仍保有所有權。 因此,為逃避債權人查封拍賣而與他人製造假買賣及假移轉登記,不會僅因登記完成,就使名義受讓人「自然取得」土地所有權。登記名義人與真正所有權人可能不同;不能把「已登記」直接等同於「實體上有所有權」。 所謂登記之公信力,是保護信賴登記而與登記名義人交易的善意第三人(民法第759條之1第2項),不是讓參與虛偽移轉的名義人本身因登記取得權利。名義受讓人自己明知交易是假的,談不上信賴登記,更無從適用公信力。 五、善意第三人:保護交易信賴,不使原假交易變成有效 第87條所稱善意,係指第三人不知通謀虛偽的事實。第三人須因該虛偽外觀而取得法律上利害關係,並非所有局外人都受到保護。原當事人不能對受保護的善意第三人主張原表示無效,以否定其權利。 例如名義受讓人再將土地出售並移轉登記給不知原通謀情事的第三人,原所有權人不得以原假交易無效對抗該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可取得所有權。但原當事人間的假買賣仍然無效,不會因第三人出現就變成有效或效力未定。 六、出賣他人之物:買賣有效與處分權分開判斷 買賣契約使出賣人負擔交付標的物及移轉所有權的義務,屬負擔行為,成立時不以出賣人已經擁有所有權為必要。因此,假移轉的名義受讓人雖未取得土地所有權,其與第三人另訂的真實買賣契約,仍然有效。 締結買賣契約不是處分所有權,不構成無權處分。真正涉及處分的是後續的所有權移轉行為:名義受讓人並非所有權人,其移轉土地所有權屬無權處分,原則依民法第118條第1項,須經有權利人承認始生效力;但第三人若為善意,受第87條第1項但書及登記公信力保護。 即使善意第三人受保護而取得所有權,名義受讓人擅自處分他人土地,仍須對原所有權人負責(例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不當得利返還),不能以「有權處分」為由免責。 七、隱藏行為:表面假的,背後真的另行審查 民法第87條第2項規定:「虛偽意思表示,隱藏他項法律行為者,適用關於該項法律行為之規定。」例如雙方表面訂立買賣,實際上想成立贈與,表面的虛偽買賣無效,背後的贈與則依贈與及相關規定判斷。 隱藏行為不是當然有效,也不是跟著表面行為一律無效。仍須審查其成立、生效及法定方式等要求。只有雙方確實存在欲成立的其他行為,才進一步討論隱藏行為;單純為脫產而作的假買賣,背後並無隱藏的真實行為。 八、名義受讓人死亡:繼承不能創造原本不存在的所有權 依民法第1147條,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依第1148條,繼承人原則上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的權利、義務。若土地確屬被繼承人所有,繼承人於被繼承人死亡、繼承開始時即取得,不以完成繼承登記為取得時點;依第759條,因繼承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 但若被繼承人只是通謀虛偽移轉的登記名義人,實際並無土地所有權,繼承人便既不在死亡時取得,也不因嗣後繼承登記而取得。繼承人是概括承受被繼承人的地位,並非因信賴虛偽外觀而為交易的第三人,不能僅因自己不知虛偽情事,就主張第87條善意第三人保護,也不受登記公信力保護(繼承不是依法律行為取得)。 原所有權人仍得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請求除去妨害,塗銷繼承登記;如繼承人並占有土地,亦得請求返還。申論作答順序:先判斷原假買賣及移轉的效力 → 確認被繼承人有無所有權 → 說明繼承時點與繼承人的地位 → 結論原所有權人的請求是否有理由。 常考陷阱 「心裡不想受拘束,所以一律無效」:錯。真意保留原則有效,相對人明知才例外無效。 「真意保留為相對人所明知者,意思表示有效」:錯。這正是第86條但書的例外,效果是無效。 「相對人明知真意保留,表意人得撤銷」或「效力未定」:錯。第86條但書的效果是無效。 「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不因之無效」或「效力未定」:錯。第87條第1項明定無效;不能套用無權處分等待承認的判斷。 「通謀虛偽買賣有效,只有所有權移轉無效」:錯。假買賣與假移轉都是通謀虛偽,兩者均無效。 「隱藏行為也一併無效」:錯。隱藏行為適用關於該項法律行為之規定,另行審查。 「第三人詐欺且相對人明知或可得而知,意思表示當然無效」:錯。依第92條為得撤銷;注意詐欺的「明知或可得而知」與真意保留的「明知」用語不同。 「無權利人處分後取得其權利,處分無效」:錯。依第118條第2項,其處分自始有效。 「限制行為能力人以詐術使人相信其有行為能力,行為無效」:錯。依第83條,其法律行為有效。 「假移轉完成登記,名義人自然取得所有權」或「名義人因登記取得所有權稱為登記公信力」:錯。原所有人仍為所有權人;登記公信力保護的是信賴登記的善意第三人,不是虛偽移轉的名義人。 「名義人轉售土地,買賣契約構成無權處分」或「買賣契約無效」:錯。買賣是負擔行為,有效;無權處分是指所有權移轉行為。 「名義人讓與第三人屬有權處分,無須對原所有人負責」:錯。名義人無所有權,屬無權處分,即使善意第三人受保護,名義人仍須對原所有人負責。 「繼承人辦妥繼承登記時取得土地」或「繼承人善意即受保護」:錯。先查被繼承人有無實體權利;繼承是概括承受,繼承人不是第87條的善意第三人。 記憶口訣 「單虛原有效,明知才無效;通虛本無效,善三不得抗;隱藏另依法。」 「買賣看負擔,移轉看處分;繼承先查權,登記不補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