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先辨認請求權類型:一般期間為十五年;利息、租金等定期給付原則為五年;營業性動產租價、醫生診費等為二年。 區分「租金請求權」與「租賃物損害賠償請求權」,兩者適用的規定及起算點不同。 掌握中斷三大事由:請求、承認、起訴;單純催告後,六個月內未起訴者視為不中斷。「拋棄」不是中斷事由。 時效中斷後重行起算;原期間不滿五年的請求權,經確定判決確定後,重行起算期間為五年。 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取得拒絕給付的抗辯權,請求權並非當然消滅。另須區分「時效中斷」與「時效不完成」。 核心觀念 一、一般消滅時效與完成的效力 依民法第125條,請求權原則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法律另定較短期間者,依其規定。作答時應先找特別規定,不能看到金錢請求權就一律選十五年。 時效原則上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民法第144條規定,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因此,消滅時效完成的效果是債務人取得抗辯權,不能直接推論請求權或債權債務關係當然消滅。債務人於時效完成後仍為履行的給付,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請求返還。 已登記不動產所有人之回復請求權,無消滅時效規定的適用(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的見解)。須注意範圍限於「已登記不動產」及「所有人之回復請求權」,不可擴張成所有與不動產有關的請求權均無時效。 時效期間不得以法律行為加長或縮短,也不得預先拋棄時效利益;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則可以拋棄時效利益。「拋棄」是時效利益的問題,與時效中斷無關。 二、五年短期消滅時效:定期給付 民法第126條規定,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重點在於「各期給付」,應分別判斷各期請求權的起算與完成。 租金雖列於五年時效,但若屬第127條「以租賃動產為營業者之租價」,即應適用二年的特別規定。 三、二年短期消滅時效:第127條的類型 請求權類型辨識重點 旅店、飲食店及娛樂場之住宿費、飲食費、座費、消費物之代價及其墊款屬日常營業消費所生的特定費用。 運送費及運送人所墊之款運送報酬與墊款。 以租賃動產為營業者之租價租車公司之汽車租金、影視業者出租DVD之租金,均屬此類。 醫生、藥師、看護生之診費、藥費、報酬及其墊款醫生看診費為二年時效。 律師、會計師、公證人之報酬及其墊款專業服務報酬與墊款。 律師、會計師、公證人所收當事人物件之交還除報酬外,條文亦規範所收物件的交還請求。 技師、承攬人之報酬及其墊款注意請求權主體及款項性質。 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屬條文所列商品、產物的價金請求。 營業性動產租賃的判斷有兩個關鍵:標的是動產,且出租人以出租動產為營業。租車公司、DVD出租店都是典型例子;不論租期長短、租金多寡,只要符合這兩個要件,就是二年,不是第126條的五年。 四、租賃物受損:另依第456條判斷 出租人就租賃物所受損害,對於承租人之賠償請求權,依民法第456條,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期間自出租人受租賃物返還時起算。這是租賃的特別規定,不能套用一般十五年期間。 同條亦規定,承租人的償還費用請求權及工作物取回權同為二年,惟期間自租賃關係終止時起算。 請求內容時效期間起算重點 一般租金(如房屋租金)五年各期租金請求權可行使時。 營業性動產租價(租車、租DVD)二年租價請求權可行使時。 出租人請求賠償租賃物損害二年受租賃物返還時。 承租人償還費用請求權、工作物取回權二年租賃關係終止時。 五、時效中斷:請求、承認、起訴 依民法第129條,消滅時效因請求、承認、起訴而中斷。「請求」是債權人向債務人要求履行,例如催告付款;「承認」是債務人向債權人表示認識其請求權存在,例如承認欠款,或依具體情形以部分清償表示承認。 與起訴有同一效力的事項,包括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告知訴訟,以及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 因請求而中斷時效者,若於請求後六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第130條)。也就是催告的中斷效力溯及失去,時效仍依原起算點繼續計算,並不是催告後就取得一段全新的時效期間。 起訴亦須注意後續程序:撤回其訴,或因不合法而受駁回之裁判且裁判確定者,視為不中斷。其他與起訴有同一效力的程序未能完成時,也須依各該規定判斷,不能一概認為提出聲請便永久保有中斷效力。 計算方式示範:某營業性動產租價二年時效原應於某年九月完成,債權人在完成前一年催告,但六個月內未起訴,催告視為不中斷;然而債權人在原時效完成前(如同年八月)起訴,仍在二年內,起訴本身即生中斷效力。這是「中斷」,不是「不完成」。 六、時效中斷與時效不完成的區別 比較時效中斷時效不完成 原因請求、承認、起訴及與起訴有同一效力之事項,屬當事人的行為。時效將完成之際,有天災事變、繼承、無行為能力人欠缺法定代理人、夫妻間權利等障礙事由(第139至143條)。 效果已經過的期間歸於無效,自中斷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已經過的期間仍然有效,只是在障礙消滅後一定期間內,時效暫不完成。 債權人起訴,是典型的中斷事由;選項若把起訴的效果寫成「時效不完成」,即屬錯誤。 七、中斷後重行起算與確定判決的五年規則 依民法第137條,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因起訴而中斷者,自受確定判決或因其他方法訴訟終結時重行起算,並非從起訴日或判決宣示日重算。 經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的執行名義所確定之請求權,原有消滅時效期間不滿五年者,因中斷而重行起算的期間為五年。例如營業性汽車租金原本適用二年,經勝訴判決確定後,自判決確定時起重新起算五年;原本十五年的請求權,則不會因此縮短為五年。 常考陷阱 「一般時效是二十年」:錯。一般期間為十五年,有短期規定時優先適用。 「請求權因消滅時效完成而消滅」:錯。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請求權並非當然消滅。 「已登記不動產的回復請求權也適用消滅時效」:錯。已登記不動產所有人之回復請求權,無消滅時效規定的適用。 「租車公司、出租DVD的租金時效為五年」:錯。以租賃動產為營業者之租價為二年;第126條的五年是一般租金。 「醫生看診費為五年或十五年」:錯。醫生之診費屬第127條,二年。 「租賃物受損的賠償請求為十五年或五年」:錯。出租人對承租人的此項請求為二年,並自受租賃物返還時起算。 「催告後六個月內未起訴,仍生中斷效力」:錯。請求後六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時效依原起算點繼續計算。 「催告失去中斷效力,後來起訴必然已逾時效」:錯。應比較起訴日與原時效完成日;在原期間屆滿前起訴,仍可中斷時效。 「起訴時,時效不完成」:錯。起訴是時效「中斷」事由;「不完成」是天災事變、繼承等障礙事由的效果。 「拋棄是中斷事由」:錯。中斷事由為請求、承認、起訴;拋棄屬時效利益的問題,且時效利益不得預先拋棄。 「二年請求權勝訴確定後仍重算二年」:錯。原期間不滿五年者,經確定判決確定後重行起算五年,自判決確定時起算。 記憶口訣 「一般十五、定期五;營業動租、診費二。」 「請、認、訴,時效斷;請後六月不起訴,當作沒中斷。」 「中斷歸零重新算,不完成只是暫緩。」 「確定未滿五,重算變成五;租損算二年,返還才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