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現行法結婚的三項形式要件:書面、二人以上證人簽名、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三者缺一不可,公開儀式已不是要件。 區分無效與得撤銷:欠缺法定形式、違反近親禁婚、重婚屬無效;未達婚齡、不能人道而不能治、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結婚、被詐欺或脅迫而結婚,屬得撤銷。 現行法男女均須年滿十八歲始得結婚;要分清楚「法定最低婚齡」與「某年齡以下不得結婚」兩種敘述。 近親禁婚須先辨認血親或姻親、直系或旁系,再算親等;尤其注意直系姻親在離婚後仍禁婚,以及父母再婚不會使雙方各自的子女成為法律上的親屬。 核心觀念 一、結婚形式:登記才是婚姻有效的關鍵 依民法第982條,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三者須一併具備,不能互相替代。 形式要件作答重點 書面須有結婚書面,單純口頭宣布結婚不足。 二人以上證人簽名證人人數至少二人;實務上要求證人須知悉雙方確有結婚真意。 雙方辦理結婚登記須向戶政機關辦理。教堂婚禮、宴客、牧師見證,均不能代替登記。 我國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三日起由「儀式婚」改採「登記婚」。舊法規定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證人,現行法已不以公開儀式為要件,因此「結婚應以公開儀式為之」是錯誤敘述。 即使在教堂公開宣誓、有結婚證書、也有兩名證人簽名,只要沒有完成結婚登記,婚姻就不能有效成立。依第988條,不具備第982條之方式者,結婚無效。題目選項常以「婚姻不成立」來描述這種情形,作答時抓住「未辦理結婚登記」這個理由即可。 二、結婚年齡:現行法男女均為十八歲 依民法第980條,男女未滿十八歲者,不得結婚。自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起,婚齡統一為十八歲;修法前為男十八歲、女十六歲。 「男未滿十七歲、女未滿十五歲者,不得結婚」雖然不是法條原本的數字,但這些人都未達法定婚齡,所以「不得結婚」的結論正確,不能只因數字與法條不同就判錯。反之,若寫成「男年滿十七歲、女年滿十五歲即可結婚」,就是錯誤。 依現行法,一方十八歲、另一方十七歲,十七歲的一方未達婚齡,雙方不得結婚。 違反婚齡限制的效果是得撤銷,不是當然無效。依第989條,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但當事人已達法定年齡或已懷胎者,不得請求撤銷。 三、近親禁婚:先分親屬種類,再算親等 依民法第983條,與下列親屬不得結婚: 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不分親等,一律禁止。 旁系血親:六親等以內禁止;但因收養而成立的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旁系姻親:五親等以內,且輩分不相同者,禁止。 因此,「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不得結婚」是錯誤寫法;六親等是旁系血親的界線,直系親屬不論親等。 (一)旁系血親親等計算 從自己往上數至共同祖先,再往下數至對方,合計世代數。例如雙方的祖母是親姊妹,共同祖先是兩位祖母的父母(曾祖父母):自己→父或母→祖母→曾祖父母,往上三代;再往下三代到對方,合計六親等旁系血親,仍在禁婚範圍內。 (二)直系姻親離婚後仍禁婚 曾與對方的母親結婚,對方就是自己「配偶之血親」,也就是直系姻親。姻親關係雖因離婚而消滅,但第983條明定,直系姻親的禁婚限制在姻親關係消滅後仍適用。所以與母親離婚後,仍不得與其女兒結婚;離婚原因是否為不孕,不影響判斷。 (三)父母再婚,雙方子女不當然成為親屬 姻親限於「血親之配偶、配偶之血親、配偶之血親之配偶」。甲的父親與乙的母親再婚,乙只是甲「血親之配偶的血親」,不在姻親範圍內,雙方也沒有血緣。若無其他禁婚事由,甲、乙可以結婚。 四、無效與撤銷:法律效果不同 比較項目結婚無效結婚得撤銷 典型事由不具備第982條方式;違反第983條近親禁婚;重婚或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未達婚齡;監護人與受監護人於監護關係存續中結婚;不能人道而不能治;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結婚;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結婚。 是否須訴請當然、自始無效,不待撤銷。撤銷前婚姻有效,須由撤銷權人向法院請求撤銷。 時間效力自始不生婚姻效力。依第998條,撤銷效力不溯及既往。 判斷重婚時,看前婚是否仍存在。兩願離婚已依法完成登記,前婚即已消滅,之後再婚不構成重婚,「不得同時與二人結婚」的理由就不成立;但後婚仍須另外具備書面、證人及登記等形式要件。 另外,重婚的雙方當事人若因善意且無過失信賴一方前婚姻消滅的兩願離婚登記或離婚確定判決而結婚,後婚例外不因重婚而無效。 五、各撤銷事由的撤銷權人與期間 撤銷事由撤銷權人限制或期間 未達婚齡(第989條)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已達法定年齡或已懷胎者,不得撤銷。 監護人與受監護人結婚(第991條)受監護人或其最近親屬結婚已逾一年者,不得撤銷。 結婚時不能人道而不能治(第995條)他方自知悉其不能治之時起已逾三年者,不得撤銷。 結婚時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第996條)該當事人常態回復後六個月內。 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結婚(第997條)被詐欺或被脅迫者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六個月內。 「不能人道」須是結婚時已存在,且不能治,由他方向法院請求撤銷。不能人道指不能為通常的性行為,與「不孕、不能生育」不同;婚後才發生的情形,也不適用本條。 常考陷阱 「結婚應以公開儀式為之」:這是舊法的儀式婚;現行法採登記婚,公開儀式不是要件。 「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證人,婚姻有效」、「已離婚且有結婚證書,婚姻有效」:只要未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婚姻就不能有效成立。 「前婚已離婚登記,後婚仍屬同時與二人結婚」:前婚已消滅,不構成重婚;後婚有問題的原因是未登記。 「男未滿十七、女未滿十五不得結婚」看到數字不同就判錯:這些人都未滿十八歲,「不得結婚」的結論正確。 「十八歲與十七歲可以結婚」:現行法男女都須滿十八歲,十七歲一方未達婚齡。 「未達婚齡,婚姻當然無效」:違反婚齡的效果是得撤銷。 「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在六親等以內不得結婚」:直系親屬不論親等均禁婚;六親等是旁系血親的界線。 「祖母是姊妹,關係很遠可以結婚」:算出來是六親等旁系血親,仍在禁婚範圍。 「離婚後就能與前配偶的女兒結婚」:直系姻親禁婚在姻親關係消滅後仍適用。 「父母再婚,雙方各自的子女不得結婚」:雙方子女間不成立血親或姻親,原則上可以結婚。 「不能生育就是不能人道」、「由不能人道之本人撤銷」:兩者不同;撤銷權人是他方,且須結婚時已存在並不能治。 記憶口訣 「書、證、登,缺一不成;儀式婚已走入歷史。」 「婚齡男女十八整;直系不論等,旁血六內停;旁姻五內不同輩,離婚仍禁直系姻。」 「形式、近親、重婚是無效;婚齡、人道、意思、詐脅是撤銷。人道三年、意思詐脅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