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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約、承諾、契約成立時點與強制締約

科目:專技◆民法概要|題數:10
要約、承諾、契約成立時點與強制締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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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28日

學習重點 區分要約與要約引誘:關鍵在於相對人一旦同意,表意人是否願意立即受契約拘束。 掌握要約拘束力及存續期間,辨別立時承諾、遲到承諾與變更承諾(反要約)的效果。 契約以意思表示一致為核心,得透過要約與承諾、要約交錯或意思實現成立;「承諾交錯」不是締約方式。 區分買賣契約成立、契約履行及所有權移轉,並辨明書面究竟是成立要件,還是證明工具。 契約自由並非毫無限制;依法負有強制締約義務者,不得任意拒絕符合條件的相對人。 核心觀念 一、要約與要約引誘:是否具有立即受拘束的意思 要約是以訂立契約為目的,內容已具體確定或可得確定,且相對人一經承諾,契約即可成立的意思表示。例如,向特定人表示願以一定價金出售特定物品,通常屬於要約。 要約引誘則是邀請他人向自己提出要約,表意人仍保留是否締約的決定權。收到邀請的人提出購買要求後,通常還須經原邀請者承諾,契約才成立。要約引誘本身不發生法律上拘束力,故其法律性質應精確答為「要約引誘」,而非籠統的「法律行為」或「事實行為」。 情形法律性質判斷重點 貨物標定賣價陳列依民法第154條第2項,視為要約不能一律認為商家的展示行為都是要約引誘。 價目表之寄送依民法第154條第2項但書,不視為要約屬要約引誘,只是邀請收件人提出交易要求。 向眾多客戶寄送商品目錄及價目表要約引誘即使列明商品與價格,仍不表示願對所有收件人立即負契約責任。 二、要約的拘束力與存續期間 依民法第154條第1項,契約之要約人原則上因要約而受拘束;但要約當時預先聲明不受拘束,或依其情形或事件之性質可認當事人無受拘束之意思者,不在此限。因此,「要約人不可預先聲明不受拘束」是錯誤敘述。 類型要約失其拘束力的情形 要約經拒絕依第155條,要約經拒絕者,失其拘束力。 對話要約,未定承諾期限依第156條,非立時承諾,即失其拘束力。 非對話要約,未定承諾期限依第157條,依通常情形可期待承諾達到時期內,相對人不為承諾者,失其拘束力。 定有承諾期限依第158條,非於期限內為承諾,失其拘束力。 「對話」重點在於雙方能否直接、即時交換意思,不限於面對面(如電話亦屬對話)。對話要約也可以定承諾期限;定有期限者,依期限判斷,不能再機械套用「未立即答應即失效」。 當面提出、未定期限的要約,相對人當場未置可否,事隔數日才表示願依原條件接受,此時原要約已失其拘束力,後來的表示並非承諾,而是新要約,仍須原要約人再為承諾,契約才成立。其性質也不是要約引誘,因為內容具體、表意人有受拘束的意思。 三、承諾、遲到承諾與反要約 承諾是對要約內容表示同意,應與要約內容一致。依民法第160條第2項,將要約擴張、限制或為其他變更而承諾者,視為拒絕原要約而為新要約,通常稱為反要約。 例如,出賣人提出一定售價,買方回覆「若降價就買」,已變更價金,並非承諾,也不是單純邀請對方出價的要約引誘,更不是意思實現,而是提出新的要約。契約須待原出賣人同意新價格,才可能成立。 遲到之承諾,依第160條第1項,除第159條情形外,視為新要約。第159條的例外:承諾之通知,按其傳達方法通常在相當時期內可到達而遲到,且其情形為要約人可得而知者,要約人應即向相對人發遲到之通知;怠於通知者,其承諾視為未遲到。故不能將所有晚到的承諾一律認定為新要約。 四、契約成立方式與成立時點 依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非必要之點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契約是由意思表示構成的法律行為,並非事實行為;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原則上不以書面為成立要件。 成立方式內容成立時點 要約與承諾一方要約,他方為內容相合的承諾。承諾生效時:對話承諾原則上於相對人了解時;非對話承諾原則上於通知到達時。 要約交錯雙方偶然各自向對方發出內容一致的要約。通常以後到達的要約到達時成立。 意思實現依第161條,依習慣或事件性質,承諾無須通知者,在相當時期內有可認為承諾之事實時,契約成立;要約人要約當時預先聲明承諾無須通知者,亦同。可認為承諾之事實發生時。 意思實現仍須有可認為承諾的事實(例如旅館依訂房要約逕行保留房間),不能只憑內心想答應,也不能將單純沉默一概當作承諾。 「承諾交錯」不是契約成立方式:承諾必須針對既存的要約而為,沒有要約就無從承諾,所以只有「要約交錯」,沒有「承諾交錯」。 五、買賣契約的成立與約定書面形式 依民法第345條第2項,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不動產買賣的債權契約亦同,不以付清價金、交付房屋、作成公證書或辦理登記為成立或生效要件。 階段性質要件 買賣契約成立債權行為標的物及價金互相同意即成立。 付款、交屋契約之履行是成立後的履行行為,不是成立要件。 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物權行為依法律行為取得、移轉不動產物權,須以書面為之,並經登記始生效力。 選項若稱不動產買賣「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或「非經交付不生效力」,是把物權變動或履行,誤當成買賣契約本身的成立要件。 依民法第166條,契約當事人約定其契約須用一定方式者,在該方式未完成前,推定其契約不成立。此為可推翻的推定,並非絕對不成立。 判斷「日後再寫契約書」,應探求當事人真意:若確實約定完成書面才成立契約,適用第166條;若雙方已就價金、付款、交屋、移轉方式等達成合意,書面只是為求慎重、存證及避免爭議,則不因書面未完成而否定契約成立。能證明已有訂立契約之合意者,仍得請求對方履行,無須先請求完成契約書;契約既已成立,已付的價金有法律上原因,也不是不當得利。 六、強制締約義務:公共利益對締約自由的限制 強制締約義務,是法律基於公共利益,使特定主體對符合條件的相對人,負有不得任意拒絕締約的義務。其重點在於限制「是否締約」的自由,發生於契約成立之前,不以雙方已有契約為前提。常見例子如醫師救治危急病人、供應水電瓦斯等公用事業。 醫師法規定,醫師對於危急之病人,應即依其專業能力予以救治或採取必要措施,不得無故拖延。醫師不能以契約自由為由,因私人恩怨(例如對方是情敵)而拒絕救治危急病人。醫師對急症患者拒絕醫療,違反的是強制締約義務。 義務前提內容 強制締約義務契約尚未成立不得拒絕締約。 從給付義務契約已成立輔助主給付義務實現,例如交付相關文件。 次給付義務契約已成立原給付義務違反後所生,例如損害賠償。 附隨義務契約已成立(或締約接觸中)依誠信原則所生的通知、保護、照顧等義務。 常考陷阱 「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者,視為要約之引誘」:錯。標價陳列視為要約;價目表之寄送才不視為要約。 「寄送商品目錄、價目表是要約/法律行為」:應選最精確的「要約引誘」。 「願意買就是承諾」:若附帶降價或其他變更,屬拒絕原要約而為新要約,答案是「要約」,不是承諾、要約引誘或意思實現。 「事後依原條件同意就是承諾」:對話要約未立時承諾已失拘束力,數日後的同意是新要約。 「要約人不可預先聲明不受拘束」:錯。預先聲明不受拘束者,不受拘束。 「對話要約不得定承諾期限」:錯。可以定期限;未定期限時,才適用立時承諾規則。 「契約得以承諾交錯方式成立」:錯。只有要約交錯,沒有承諾交錯。 「契約為事實行為」「契約皆須書面才成立」:皆錯。契約是法律行為,原則上不要式。 「不動產買賣應公證、非經登記或交付不生效力」:錯。買賣契約於標的物及價金互相同意時成立;登記是物權變動要件,交付、付款是履行。 「約好寫契約書,未寫就不成立/應先請求完成契約書/已付價金依不當得利返還」:第166條僅為推定;能證明已有締約合意,可直接請求履行。 「基於契約自由,醫師得拒絕醫治危急的情敵」:錯。違反強制締約義務,不是次給付、從給付或附隨義務。 記憶口訣 標價陳列是要約,目錄價表多引誘;改價答應新要約,對話未定須即諾。 要約可交錯,承諾不交錯;買賣合意即成立,付款交屋是履行,登記只管物權移。 書面未成僅推定,證明合意可請求;危急病人不能拒,強制締約護公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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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5 甲向乙推銷一只古董錶,甲出價新臺幣(下同)10 萬元問乙要不要買,乙答覆說:「如果 8 萬元 我就買」,請問乙的答覆性質上為...
  2. 5 商人將商品目錄及價目表寄送給眾多客戶的行為,其法律性質為: (A)要約 (B)要約引誘 (C)事實行為 (D)法律行為
  3. 3 甲當面向乙表示願以一千萬元出售甲所有之A房屋予乙,乙當場未置可否,經三日後乙回覆甲願以一千萬元購買A屋。就甲、乙各自之意...
  4.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契約之要約人,因要約而受拘束,不可預先聲明不受拘束 (B)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者,視為要約之引誘 (C)...
  5. 4 下列有關契約成立之敘述,何者錯誤? (A)契約得以要約與承諾之意思表示合致而成立 (B)契約得以要約交錯之方式而成立...
  6. 8 依民法規定,關於不動產買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應作成公證書(B) 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C)非經交付買賣之不動產,不生效...
  7. 11 有關契約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契約為事實行為的一種 (B)契約得因要約交錯之方式成立 (C)契約皆須以書面方式為之,方...
  8. 4 甲以新臺幣 1000 萬元向乙購買某特定房屋,買賣契約何時成立? (A)甲交付新臺幣 1000 萬元於乙時 (B)乙將該特定房屋交付於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