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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屬分類、親等、姻親與扶養義務

科目:專技◆民法概要|題數:8
親屬分類、親等、姻親與扶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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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28日

學習重點 民法親屬編規定的親屬是血親及姻親。配偶具有獨立身分,不屬於血親或姻親,也不計算親等。 熟練直系、旁系血親的判斷與親等計算,再依所連結的血親判定姻親的親系與親等。 姻親只限三種法定類型。要分清妯娌、連襟是姻親,而親家、「血親之配偶之血親」不是姻親。 姻親關係只因離婚、婚姻經撤銷而消滅。扶養義務中,只有「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須以同居為要件。 申論題要能整合姻親親等、法定財產制下婚前財產的歸屬,以及婚生推定與子女繼承權。 核心觀念 一、親屬分類:配偶、血親與姻親 民法親屬編規定的親屬為血親及姻親。宗親、妻親是舊時以父系為中心的分類,不是現行民法的分類。選項如果拿血親、姻親與宗親、妻親交錯組合,應選「血親及姻親」。 配偶由婚姻直接產生身分關係,是親屬法上的重要身分,但配偶本身不是自己的血親或姻親,也不計親等。題目問「自己之配偶是否為姻親」時,答案是否定的。 血親包括自然血親,以及因收養而成立的法定血親。判斷血親時不看姓氏,也不分父系、母系。外祖父母與祖父母一樣,都是自己的直系血親,不是姻親。 二、血親的親系與親等 依民法第967條,直系血親指己身所從出或從己身所出的血親,例如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子女、孫子女。旁系血親指非直系血親,而與己身出於同源的血親,例如兄弟姊妹、伯叔姑舅姨,以及其子女。 依第968條,直系血親從己身上下數,以一世為一親等。旁系血親則從己身數至同源的直系血親,再由該直系血親數至要計算的對象,兩段世數相加就是親等。 關係計算方式結論 父母與子女相隔一世直系血親一親等 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相隔二世直系血親二親等 兄弟姊妹上至父或母一世,再下至對方一世旁系血親二親等 伯叔姑舅姨與姪甥子女一方至共同祖先一世,另一方二世旁系血親三親等 三、姻親限於三種法定類型 依第969條,姻親只有三種:血親之配偶、配偶之血親、配偶之血親之配偶。依第970條,姻親的親系與親等依所連結的血親決定,婚姻這一層連結本身不增加親等: 血親之配偶,從其配偶的親系及親等。 配偶之血親,從其與配偶的親系及親等。 配偶之血親之配偶,從其與配偶的親系及親等。 類型例子親系與親等 血親之配偶兒子的妻子(媳婦);兄長的妻子(嫂嫂)媳婦為直系姻親一親等;嫂嫂為旁系姻親二親等 配偶之血親配偶的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的兄弟姊妹岳父母、公婆為直系姻親一親等;配偶的兄弟姊妹為旁系姻親二親等 配偶之血親之配偶兄弟各自的配偶(妯娌);姊妹各自的配偶(連襟);丈夫與妻子兄長的妻子均為旁系姻親二親等 不在法定範圍內的關係:「血親之配偶之血親」,以及「配偶之血親之配偶之血親」等繼續往外延伸的關係,都不是姻親。常見例子如下: 自己與兄長妻子的兄長:兄長是血親,兄長的妻子是血親之配偶,她的兄長是血親之配偶之血親,因此無親屬關係。 自己與兄弟的岳父母:同樣屬於血親之配偶之血親,無親屬關係。 自己與兒子妻子的父親:同理,無親屬關係。 兩家結婚後雙方的父母(俗稱「親家」)彼此沒有姻親關係。 解家族關係圖的方法:每一對人分開判斷。先找出兩人之間的連結路徑,再看路徑是否正好是「血、配」「配、血」「配、血、配」三種之一,最後依中間那段血親關係定親系、親等。以「甲有子乙,丙有子女丁、戊,乙與丁結婚生下己」為例: 甲與丁:血親(乙)之配偶,為直系姻親一親等。 乙與戊:配偶(丁)之血親,為旁系姻親二親等。 甲與丙:兩人是親家,無姻親關係。 己與戊:戊是母親的兄弟姊妹,為旁系血親三親等。 再以「甲之兄乙娶丙,丙有兄丁」為例: 甲與乙:旁系血親二親等。 乙與丁:配偶之血親,為旁系姻親二親等。 甲與丙:血親之配偶,為旁系姻親二親等。 甲與丁:血親之配偶之血親,無姻親關係。 四、姻親關係的消滅 依第971條,姻親關係因離婚而消滅,結婚經撤銷時也一樣。法定消滅原因只有這兩種。 配偶死亡不會使姻親關係消滅。例如丈夫死亡後,妻子與公婆之間仍是直系姻親。 生存配偶再婚,也不是現行法規定的消滅原因。 婚姻無效時,自始不成立婚姻,自然也不會發生姻親關係,這和「消滅」是不同的概念。 五、扶養義務:哪些關係須以同居為要件 依第1114條,下列親屬互負扶養義務。夫妻之間則另依第1116條之1互負扶養義務。 關係是否以同居為要件判斷重點 直系血親相互間否包括父母子女、祖孫,分居仍互負扶養義務 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是例如媳婦與公婆、女婿與岳父母,須同居才互負扶養義務 兄弟姊妹相互間否分居不影響扶養義務 家長家屬相互間以「家」存在為前提家是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的親屬團體,不能只憑短暫共住認定 夫妻相互間否依第1116條之1,夫妻互負扶養義務 題目問「未同居一處,何者不互負扶養義務」時,答案是直系姻親。法律只規定「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才互負扶養義務。不同居的直系姻親,不能依該款請求扶養。父母子女、夫妻、兄弟姊妹之間,則不論是否同居,都互負扶養義務。 此外,要區分「有扶養關係」與「具體可以請求扶養」。依第1117條,受扶養權利人原則上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為限。直系血親尊親屬不受「無謀生能力」的限制,只要不能維持生活即可請求。 六、申論整合:姻親親等、婚前財產與婚生子女繼承 (一)丈夫與妻子嫂嫂的關係。妻子的兄長是丈夫的「配偶之血親」,兄長的妻子(嫂嫂)就是丈夫的「配偶之血親之配偶」。依妻子與其兄長的關係,定為旁系姻親二親等。如果丈夫把子女託給這位親屬照顧,判斷兩人關係時仍應依上述路徑分析。 (二)婚前房屋的所有權。夫妻沒有訂立夫妻財產制契約時,以法定財產制為夫妻財產制。依第1017條,夫或妻的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所以妻子婚前購買、登記在自己名下的房屋,婚後仍屬妻子單獨所有,不會因結婚而變成共有或各半。所有權歸屬和剩餘財產分配是兩個不同問題。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依第1030條之1,平均分配的是雙方現存「婚後財產」的剩餘差額,婚前財產不列入計算。 (三)婚外受胎所生子女能否繼承丈夫。依第1063條,妻子在婚姻關係存續中受胎,所生子女推定為婚生子女。即使生父實際上是另一名男子,在否認子女之訴勝訴確定、推翻婚生推定以前,該子女在法律上仍是丈夫的婚生子女。 因此,丈夫死亡時,該子女是第1138條第一順序的直系血親卑親屬,有繼承權。依第1144條,配偶與第一順序繼承人共同繼承時,應繼分平均。若繼承人為配偶及兩名子女,三人應繼分各三分之一。以遺產六百萬元計算,每人各二百萬元。 如果生存配偶先依第1030條之1請求剩餘財產分配,應先扣除該部分,再計算遺產。妻子雖然與他人同居,婚姻在丈夫死亡時仍然存續,妻子依然是配偶,仍有繼承權。 常考陷阱 「民法的親屬是宗親及妻親」或「血親及妻親」:錯。現行民法分為血親及姻親。 「自己之配偶是姻親」「配偶是一親等姻親」:錯。配偶是獨立身分,不屬於姻親,也不計親等。 「外祖父母是姻親」:錯。外祖父母是直系血親二親等,不分父系、母系。 「兄弟之岳父母是姻親」「兄嫂的兄長是姻親」「親家互為姻親」:都錯。這些都是「血親之配偶之血親」,不在法定範圍內。判斷關鍵是:路徑經過「配偶」之後又回到「血親」,再往外延伸,就沒有姻親關係。 「兄弟的配偶彼此沒有親屬關係」:錯。妯娌屬於配偶之血親之配偶,為旁系姻親二親等,不是旁系血親,也不是四親等。連襟同理。 「姻親要再加一親等」:錯。姻親的親等依所連結的血親計算,婚姻不增加親等。例如嫂嫂是旁系姻親二親等,岳父母是直系姻親一親等。 「兒子娶妻後,父親與媳婦無姻親關係」:錯。媳婦是血親之配偶,為直系姻親一親等。 「死亡、離婚都使姻親關係消滅」:錯。只有離婚及婚姻經撤銷兩種消滅原因。只要選項把「死亡」列為消滅原因,就是錯的。 「不同居就不必扶養」:對父母子女、夫妻、兄弟姊妹而言都是錯的。只有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直系姻親)須以同居為要件。 「婚前房屋婚後變成夫妻共有」:錯。法定財產制下婚前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 「不是丈夫親生,當然沒有繼承權」:錯。應先看婚生推定是否已經由否認子女之訴推翻。推翻之前,子女仍得繼承丈夫。 記憶口訣 直系數世代,旁系找同源;上下一起算,婚姻不加等。 血的配、配的血、配的血的配;血配之後再找血,親家兄嫂皆非親。 離撤姻親滅,死亡仍存在。 扶養同居只一款:夫妻一方與他方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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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33 甲之兄長乙與丙結婚,丙有兄長丁。關於四人之親系及親等關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與乙為旁系血親二親等 (B)乙與丁為...
  2. 6 下列何者為我國民法親屬編所規定之親屬? (A)血親及姻親 (B)宗親及妻親 (C)血親及妻親 (D)宗親及姻親
  3. 20 甲育有子女乙,丙育有子女丁、戊,乙男與丁女結婚後育有子女己。就此情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丁為直系姻親 (B)乙、...
  4. 下列親屬,何者屬於姻親? (A)自己之外祖父母 (B)兄弟之岳父母 (C)自己之岳父母 (D)自己之配偶
  5. 34 關於姻親關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之兒子乙與丙女結婚,甲與丙無姻親關係 (B)甲之配偶乙,乙有一個哥哥丙,甲與丙...
  6. 40.甲乙為兄弟,則甲之配偶與乙之配偶為: (A)二親等旁系血親 (B)二親等旁系姻親(C)四親等旁系姻親 (D)無法律上之親屬關係
  7. 38.下列何者為姻親關係消滅之原因? (A)死亡及離婚 (B)離婚及婚姻經撤銷者(C)死亡及婚姻經撤銷者 (D)死亡、離婚及婚姻經撤銷者
  8. 下列親屬若未同居一處,何者不互負扶養義務? (A)父母子女間 (B)夫妻之間 (C)兄弟姊妹相互間(D)直系姻親相互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