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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之危險負擔與買受人拒絕受領

科目:專技◆民法概要|題數:10
買賣之危險負擔與買受人拒絕受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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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28日

學習重點 買賣標的物的利益與危險,原則上自交付時移轉給買受人。訂約、付清價金或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都不是判斷標準。 標的物滅失時,先判斷是否已交付,再區分給付不能是可歸責於出賣人、可歸責於買受人,或雙方均不可歸責。 出賣人使用員工或運送人履行交貨義務時,這些人的履行過失原則上由出賣人負責。另須區分特定物與種類物,才能判斷可否要求另交一件。 買受人拒絕受領時,成立受領遲延。出賣人的保管責任減輕為故意或重大過失,並得請求必要費用。依實務見解,出賣人亦得解除契約。 核心觀念 一、危險負擔:原則以交付為分界 民法第373條規定,買賣標的物的利益及危險,自交付時起由買受人承受及負擔,但契約另有訂定者,依其訂定。 「利益」包括標的物所生的收益。 「危險」主要指標的物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的事由毀損、滅失時,由誰承擔價金上的不利益。 危險移轉與所有權移轉,是兩件不同的事。汽車是否辦理過戶、房屋是否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都不是第373條的判斷標準。房屋已交付,即使尚未登記、價金只付一部分,其後因地震全毀,買受人仍應支付全部約定價金。買受人不能主張只付一半,也不能解除契約;出賣人也沒有重建後再交屋的義務。 反之,尚未交付的房屋因颱風等不可歸責於雙方的事由完全倒塌時: 出賣人的給付義務因給付不能而免除,不再負交屋義務。 買受人免付價金。 天然災害本身,不會使出賣人負侵權行為責任。 第375條另規定交付前已由買受人負擔危險時的費用處理:出賣人在危險移轉後、交付前支出的必要費用,買受人應依委任的規定償還;支出的費用若非必要,則依無因管理的規定處理。 二、給付不能:依可歸責性決定法律效果 以下以危險尚未移轉、標的物全部給付不能為前提: 不能原因出賣人與買受人的法律關係 雙方均不可歸責依第225條,出賣人免給付義務。依第266條,買受人免對待給付(價金),已支付的部分,得依不當得利的規定請求返還。 可歸責於出賣人買受人得依第226條請求給付不能的損害賠償,並得依第256條解除契約。解除契約不妨礙損害賠償的請求。 可歸責於買受人依第267條,出賣人仍得請求價金。但出賣人因免給付義務所得或應得的利益,應由價金中扣除。 可歸責於出賣人的給付不能,不適用第266條「當然免除價金」的效果。買受人若要擺脫價金債務,須解除契約,因此「買受人必須解除契約後,才能免除價金債務」的說法正確。作答時要辨別題目問的是「當然免付價金」,還是「得解除契約」。 由第三人造成滅失時,仍要判斷能否歸責於契約當事人;出賣人的使用人屬於這種情形,詳見下一段。任何情形都沒有「雙方各負擔一半」或「只付半價」的規則。 三、送貨途中毀損:交付地點與履行輔助人 約定由出賣人送至買受人處者,須在約定處所交付,才算完成交付。出賣人把貨交給員工或貨運公司運送,不等於已向買受人交付,危險也還沒有移轉。 依第224條,債務人的代理人或使用人,就債之履行有故意或過失時,債務人應與自己的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店員、員工或受託的貨運公司(及其送貨員)在送貨途中因過失毀損標的物,視為可歸責於出賣人,出賣人應對買受人負給付不能的損害賠償責任。 買受人應向出賣人主張債務不履行責任。送貨員與買受人之間沒有契約,不對買受人負給付不能責任。 出賣人對造成其財物損害的員工,可另行請求損害賠償。 買受人尚未取得標的物所有權(動產尚未交付),不能主張送貨員或運送人侵害「自己的所有權」而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第374條是例外規定:買受人請求將標的物送交清償地以外的處所時,自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運送人或承攬運送人時起,危險由買受人負擔。這與「本來就約定在買受人處交付」不同。選項若泛稱「交給運送人時危險即移轉給買受人,買受人必須付款」,或援引其他條文作相同主張,都要先確認是否屬於買受人要求送往清償地以外處所的情形。 四、特定物與種類物:能否要求另交一件? 類型判斷與效果 特定物買賣以指定的某幅畫、展示中的那一組沙發為標的。該物滅失,即屬給付不能;買受人不能因為還有圖案類似的商品,就請求以該商品替代。 種類物買賣例如向家具商「訂一套」某款高級沙發,以種類、品質、數量約定給付。依第200條,債務人交付其物所必要的行為完結,或經債權人同意指定應交付之物時,才特定為特定之債。約定在買受人處交付者,送達前尚未特定,運送途中毀損不構成給付不能,出賣人仍須另行備貨交付。 在種類之債未特定的情形,出賣人不能主張給付不能而免除交付義務。出賣人重新交付之前,買受人可依第264條同時履行抗辯,拒絕給付價金。 五、買受人拒絕受領:受領遲延的效果 出賣人依債務本旨合法提出給付,買受人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時,依第234條,買受人自提出時起負遲延責任(受領遲延)。效果如下: 得解除契約:依第367條,受領標的物是買受人的義務。實務見解認為,買受人拒絕受領除構成受領遲延外,也構成給付遲延,出賣人得依給付遲延規定(定相當期限催告)解除契約。考題問「出賣人得解除契約」時,這是正確選項。 保管責任減輕:依第237條,在受領遲延中,出賣人僅就故意或重大過失負責,不是只就故意負責。 得請求必要費用:依第240條,出賣人得請求提出給付及保管給付物的必要費用,包括繼續保管的必要費用。 不得任意拋棄占有:第241條規定得拋棄占有的,僅限負有交付不動產義務的債務人,且應預先通知(不能通知者除外)。動產不能拋棄占有,應依第326條提存;若給付物不適於提存,得依第331條聲請拍賣並提存價金。 常考陷阱 「訂約時、過戶時或付清價金時危險移轉」:錯。判斷關鍵是「交付」,除非有特約。 「房屋已交付但未登記,地震全毀,買受人免付價金或只付一半」:錯。已交付,危險已移轉,應付全部價金;不能解除契約,也不能改成給付租金。 「未交付前因天災滅失,出賣人仍負交屋義務、仍得請求價金,或買受人可告侵權」:錯。雙方都免除給付義務,買受人免付價金。 「可歸責於買受人時,出賣人不得請求價金」:錯。依第267條仍得請求。 「可歸責於出賣人時,買受人只付半價」:錯。買受人得解除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 「員工或貨運送貨員的過失,出賣人可免給付義務」:錯。依第224條,出賣人負給付不能的損害賠償責任。 「買受人可向送貨員主張給付不能責任或侵害所有權」:錯。雙方沒有契約,買受人也尚未取得所有權。 「交給運送人時危險已移轉」:只有買受人請求送交清償地以外處所時(第374條)才成立;約定在買受人處交付者不適用。 「展示品毀損,可要求交付類似的另一組」:錯。特定物滅失即屬給付不能。種類物(訂一套商品)則可要求重新交付,並得在交付前拒付價金。 「拒絕受領後,出賣人只就故意負責/不得請求保管費/可拋棄動產占有」:都錯。出賣人就故意或重大過失負責,得請求必要費用;拋棄占有限於不動產。 記憶口訣 「危險看交付,不能看歸責;送貨看地點,替代看種類;拒收可解約,求費負重過,拋棄限不動。」 「負重過」指受領遲延中,出賣人仍就故意或重大過失負責;「拋棄限不動」指只有不動產才能拋棄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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