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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帶債務之成立、外部效力與內部求償

科目:專技◆民法概要|題數:8
連帶債務之成立、外部效力與內部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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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28日

學習重點 掌握連帶債務的成立依據:須有當事人明示,或法律明文規定,不能僅因債務人有數人就認定連帶。 區分對外全部給付責任與對內分擔比例;內部約定不能對抗債權人。 辨別清償、承認與免除的效力:清償使全體在受償範圍內免責;承認原則上僅影響本人;免除則使他債務人在被免除者的分擔額範圍內免責。 熟悉部分清償的比例求償、求償時的利息,以及一人不能償還時的再分擔。 核心觀念 一、連帶債務如何成立 依民法第272條,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沒有這種明示時,連帶債務的成立以法律有規定者為限。判斷重點在於「各人是否都須對外負全部責任」,不能從共同負債、共同簽名等情形直接推定連帶。 類型法律效果及辨識重點 合夥債務依第681條,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債務時,各合夥人對不足額連帶負責。屬法定連帶債務。 共同侵權依第185條,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權利,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屬法定連帶債務。 共同繼承依第1153條,繼承人對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責任範圍有限」與「連帶」可以並存,仍屬法定連帶債務。 共有物分割的擔保責任依第825條,各共有人對他共有人因分割而得之物,按其應有部分,負與出賣人同一之擔保責任。這是按比例的責任,並非法律明定的連帶債務。 二、外部效力:債權人可以向誰請求多少 依第273條,債權人得向債務人中之一人、數人或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 例如三人連帶負債300萬元,內部各分擔100萬元,債權人仍可向其中一人請求300萬元。即使債權人先向一人請求全額並取得勝訴判決,只要尚未受償,仍可再向其他人請求全額。取得判決不等於取得清償,但債權人受償的總額不能超過債權額。 債務人彼此約定各負一半,只處理內部分擔,不能據此拒絕債權人超過一半的請求;即使已有判決確定連帶責任後才作此約定,也一樣。債務人只能在清償後,依內部比例向其他人求償。同樣地,一人先付部分金額,也不會因此退出連帶關係,債權人仍可向他請求剩餘未受償的金額。 依第274條,一人因清償、代物清償、提存、抵銷或混同而使債務消滅時,其他債務人亦同免責任。若只消滅一部分,全體就在該部分免責。 三、承認與時效:原則上僅影響本人 依第279條,就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所生的事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其利益或不利益,對其他債務人不生效力。因此,一人承認債務所生的時效中斷效力,不會因為連帶關係自動及於其他人。 時間先後也要分清楚:時效尚未完成時,才有因承認而中斷的問題。時效已完成後才承認,不能當成一般的時效中斷處理,更不能據此認定其他連帶債務人一併受影響。 反過來,若是其中一人的消滅時效已完成,依第276條第2項準用免除的規定,其他債務人可以在該人應分擔的部分內同免責任。 四、免除一人:其他人在該人的分擔額內免責 依第276條第1項,債權人向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免除債務,而無消滅全部債務之意思表示時,除該債務人應分擔的部分外,其他債務人仍不免其責任。也就是說:被免除者對外免責;其他人在被免除者的內部分擔額範圍內一同免責,其餘部分仍須連帶負責。 計算方式:其他債務人仍須連帶負責的金額=原債務額-被免除者的內部分擔額。 三人平均分擔15萬元,債權人免除其中一人,其餘二人就10萬元負連帶責任。不是各自只對外負5萬元,也不是仍就15萬元負責,更不是二人一起免責。 三人平均分擔30萬元,免除其中一人,其餘二人的連帶債務降為20萬元。其中一人清償這20萬元後,只能向另一人求償10萬元,不能再向被免除者求償。 只有債權人確實有消滅全部債務的意思時,全體才全部免責。 五、內部分擔與求償 依第280條,連帶債務人相互間,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平均分擔義務。但因債務人中之一人應單獨負責的事由所致的損害及支付的費用,由該債務人負擔,不能一律平均分攤。 依第281條,一人因清償、代物清償、提存、抵銷或混同,使其他債務人同免責任時,可以向其他人請求償還各自分擔的部分,並請求自免責時起的利息。求償權人在求償範圍內承受債權人的權利,但不得有害於債權人的利益。 部分清償也可以按比例求償,不必先清償超過自己的分擔額。三人平均負擔300萬元,其中一人先清償90萬元,三人各應分擔這次清償的30萬元,所以清償者可以向其餘二人各求償30萬元。 代物清償只要有效使其他人同免責任,就可以依法求償,其他債務人事前同意並不是求償要件。 六、一人不能償還:不能償還部分的再分擔 依第282條第1項,一人不能償還其分擔額時,不能償還的部分由求償權人與其他債務人按照比例分擔;但不能償還是因求償權人的過失所致時,不得請求其他債務人分擔。 例如三人平均負擔300萬元,甲清償全部後,乙不能償還其100萬元,這100萬元由甲、丙各再分擔50萬元。因此甲可以向丙求償150萬元(不是200萬元),甲自己最終也負擔150萬元。 依第282條第2項,其他債務人中有人應分擔的部分已經免責時,對這種不能償還部分的再分擔,仍須按比例負責。這和「債權人免除一人後,不能再向該人求償原分擔額」是不同的問題,不要混淆。 常考陷阱 「數人共同負債,當然連帶」:錯。要先找明示約定或法律依據。合夥不足額、共同侵權、共同繼承(以所得遺產為限)都是法定連帶;共有物分割的擔保責任則是按應有部分負擔,不是連帶。 「繼承人只以遺產為限負責,所以不是連帶」:錯。有限責任與連帶責任可以並存。 「內部約定各負一半,對外可拒絕超過一半的請求」:錯。內部分擔不能限制債權人的請求,債務人無權拒絕。 「已告一人勝訴,就不能再向其他人請求全額」:錯。關鍵在於是否受償;尚未受償,仍可先後請求。 「付過一部分,就不能再被請求剩餘部分」:錯。只要還有未清償餘額,該人仍負連帶責任。 「一人承認,全體時效一起中斷」:錯。承認只對本人發生效力;時效完成後的承認更不影響他人。 「免除一人,其餘全免」或「免除一人,其餘完全不減」:都錯。無消滅全部債務的意思時,其餘人只扣除被免除者的分擔額。 「免除一人後,清償者仍可向被免除者求償」:錯。只能向未被免除的其他債務人求償其分擔額。 「單獨負責事由所致的損害及費用仍平均分擔」:錯。由應單獨負責的人負擔。 「求償不得請求利息」:錯。可請求自免責時起的利息。 「代物清償須事前得其他人同意才可求償」:錯。沒有這個要件。 「必須清償全部才能求償」:錯。部分清償也可以按分擔比例求償。 「一人無資力,全由另一人承擔」:錯。求償權人自己也要一起按比例分擔。 「分擔部分已免責者,就不用再分擔無資力部分」:錯。仍須依比例負責。 記憶口訣 成立看明示、法定;對外全額,對內分擔。清償大家減,承認各自算;免除扣份額,無資力大家(含自己)再分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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