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先判斷動產是否「無主」:遺失、漂流不等於拋棄。有所有人的物,不能直接以先占取得所有權。 拾得遺失物應依法通知、報告及交存。是否遵守程序,會影響報酬請求權。 掌握三個數字:報酬上限為財產上價值的十分之一;報酬請求權六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拾得人接獲領取通知或公告後三個月內應領取。 區分兩個階段:「無人認領,由拾得人取得所有權」(六個月),以及「取得所有權後未領取,歸地方自治團體」(三個月)。 動產原始取得還包括混合與加工。混合原則上按價值共有;加工原則上由材料所有人取得加工物。 核心觀念 一、無主物先占:無主動產+以所有之意思占有 依民法第802條,以所有之意思,占有無主之動產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取得其所有權。這是原始取得,不必由前所有人移轉權利。 「無主」是指沒有所有人,例如所有人已拋棄所有權的動產。「以所有之意思」是指把物當成自己的物而占有。只有占有之意思,並不等於以所有之意思占有。暫時保管、照顧或借用,即使實際控制該物,也不能據此主張先占。 例如確已遭所有人拋棄的狗,原則上可以作為無主動產討論,但仍須具備「以所有之意思」占有的要件。看到「流浪狗」也不能直接認定為無主,因為牠可能只是走失。 二、遺失物拾得:所有人沒有拋棄所有權 遺失物是指他人失去占有、但仍保有所有權的物。因此,拾得本身不是立即取得所有權的原因,必須遵守法定程序。 依民法第803條,拾得人應從速通知遺失人、所有人或其他有受領權之人,或報告警察、自治機關;報告時,應將物一併交存。在機關、學校、團體或其他公共場所拾得者,也可以報告該場所的管理機關、團體、負責人或管理人,並將物交存。 依第804條,受理機關或場所管理者應從速通知受領權人。不知道受領權人或無法通知時,應以公告或其他適當方法招領。場所管理者自拾得日起逾一個月仍無人認領,應將物交存警察或自治機關。 三、認領時的費用與報酬 受領權人認領時,應償還通知、招領及保管的費用。依民法第805條,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遺失物財產上價值的十分之一;遺失物不具有財產上價值時,拾得人仍得請求相當的報酬。 例如價值十萬元的金戒指,報酬最高為一萬元。法條規定的是上限,並非每次都當然取得最高額。受領權人給付報酬顯失公平時,得請求法院減少或免除報酬。 報酬請求權因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費用或報酬未受清償前,拾得人就該遺失物有留置權。這個六個月與「無人認領由拾得人取得所有權」的六個月,屬於不同制度,不能混為一談。 四、不得請求報酬的情形 依民法第805條之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求報酬: 在公共場所或交通設備內,由其管理人或受僱人拾得:例如公園管理員在所管理的公園內拾得遺失物。 未於七日內通知、報告或交存:或經查詢時,仍隱匿拾得遺失物的事實。 受領權人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遺失時有急迫情事。 一般乘客在捷運車廂座椅上拾得,或一般民眾在公園座椅上拾得,都不會因為拾得地點供公眾使用,就喪失報酬請求權。受領權人是靠退休金生活的退休教師,也不當然等於低收入戶或有急迫情事。 五、六個月無人認領與三個月未領取 依民法第807條,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逾六個月,仍無受領權人認領者,由拾得人取得所有權。警察或自治機關應通知拾得人領取遺失物或其賣得價金;無法通知時,應公告。 拾得人自接獲領取通知或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未領取者,其物或賣得價金才歸屬於保管地的地方自治團體。 階段期間與起算點法律效果 等待受領權人認領自通知或最後招領日起逾六個月無人認領,由拾得人取得所有權 通知拾得人領取自領取通知或公告日起三個月內未領取,歸保管地地方自治團體 題目有時會簡化成「遺失物拾得後多久內所有人未認領,歸拾得人所有」,這時應選六個月。舊法條文即以拾得後六個月表述,現行法則改為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算。不論哪種問法,期間都是六個月。 遺失物如果容易腐壞,或保管費用過高,得依法拍賣或按市價變賣,改為保管賣得價金。之後認領或交付的標的,也可能是賣得價金。 六、漂流物不當然是無主物 依民法第810條,拾得漂流物、沉沒品或其他因自然力而脫離他人占有之物,準用關於拾得遺失物的規定。因此,拾得人負有通知及交存的義務,不能立即取得所有權,也不適用第802條無主物先占。 颱風使國有珍貴林木漂流到其他地方,並不表示國家已拋棄所有權。不能只因木材漂離國有林區,就主張可以自由撿拾並取得所有權,還應注意特別法對珍貴林木另有限制。 拾得人既然沒有取得所有權,即使該物被他人竊取並轉售給第三人,拾得人也不能以「自己的所有權受損」為由,依不當得利請求償還價額。另應注意,第三人「不知情」也不等於當然符合善意取得的全部要件。 七、混合與加工的基本歸屬 情形判斷原則 不同所有人的動產混合,不能識別,或識別需費過鉅準用動產附合規定:各所有人按混合時的價值共有混合物;有可視為主物者,由主物所有人取得 加工於他人的動產原則上由材料所有人取得加工物;加工所增加的價值顯逾材料價值者,才由加工人取得 例如兩人各有一桶白油漆,混合後無法區分,且沒有可視為主物者,應按混合時的價值共有,不是一律各占二分之一。加工則不能只看誰付出勞力,就認定成品原則上歸加工人。 常考陷阱 「拾到就取得所有權」:先看是否無主。遺失物、漂流物通常仍有所有人,須依拾得遺失物程序處理。 「以占有之意思即可先占」:法定要件是以所有之意思占有,兩者不可互換。 「漂流木依無主物先占原始取得」或「天災漂流的國有林木可以自由撿拾」:漂流物準用遺失物規定,拾得人負通知、交存義務,不能立即取得所有權。 「拾得人因第三人取得漂流木而受損害,得請求不當得利」:拾得人本來就沒有所有權,無從據此請求。 「報酬不得超過十分之三」:正確上限為十分之一。價值十萬元的物,最高報酬是一萬元。 「公共場所拾得一律沒有報酬」:要分辨拾得人是否為該場所或交通設備的管理人、受僱人。一般乘客或民眾在捷運、公園拾得,仍可請求報酬。 「受領權人是退休人員,就可以拒付報酬」:得拒付的是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遺失時有急迫情事的受領權人。 「未在七日內處理只是遲延,不影響報酬」:未於七日內通知、報告或交存,屬於不得請求報酬的情形。 「拾得人接獲領取通知後六個月未領取,才歸地方自治團體」:這個階段是三個月。六個月是等待受領權人認領,以及報酬請求權的消滅期間。 「混合後一律平均共有」:應按混合時的價值共有,有主物者則由主物所有人取得。 「加工物原則歸加工人」:原則上歸材料所有人;只有加工所增加的價值顯逾材料價值時,才例外歸加工人。 記憶口訣 「無主所有意,遺失先通知;漂流準遺失,不能先占取。」 「報酬最高一成,請求六月消滅;七日不報、管理人拾、低收急迫,都沒報酬。」 「招領六月歸拾得,通知領取三月收。」 「混合看價值,加工原歸料;增值顯逾料,例外歸加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