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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贈之生效與附條件遺贈

科目:專技◆民法概要|題數:3
遺贈之生效與附條件遺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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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28日

學習重點 遺囑原則上於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附停止條件的遺贈,則自條件成就時才發生效力。 遺贈生效後,受遺贈人取得的是請求遺贈義務人履行的債權,不是直接取得標的物所有權。 受遺贈人死亡時,要先判斷死亡發生在遺贈生效之前還是之後。生效前死亡,遺贈不生效力;生效後死亡,已取得的權利由其繼承人繼承。 熟悉遺贈物毀損時的權利代位推定、生前處分遺贈物的效果,以及受遺贈人拋棄遺贈與催告後未表示的法律效果。 核心觀念 一、遺囑與遺贈的生效時點 依民法第1199條,遺囑自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遺囑雖然在生前就已作成,但遺囑人在世時,受遺贈人不能請求交付遺贈財產。 依第1200條,遺囑所定遺贈附有停止條件者,自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停止條件是指把法律效果繫於將來客觀上不確定的事實,例如「孫子考上不動產經紀人,就給他100萬元」。 判斷順序是:先確認遺囑人是否已死亡,再確認停止條件是否成就。遺囑人死亡時條件還沒成就,遺贈就尚未生效,要等條件成就時才生效。 情形生效時點 未附條件的遺贈遺囑人死亡時 附停止條件,遺囑人死亡時條件尚未成就條件成就時 附停止條件,條件在遺囑人生前已成就仍須等到遺囑人死亡時才生效 二、遺贈生效,受遺贈人取得的是債權 遺贈是以遺囑無償給與他人財產上利益的單獨行為。我國通說認為遺贈只有債權效力:遺贈生效後,受遺贈人取得的是向遺囑人的繼承人(或遺囑執行人等遺贈義務人)請求履行遺贈的債權,遺贈標的物本身則先歸屬於遺產。要等到遺贈義務人交付動產或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受遺贈人才取得所有權。 舉例來說,遺囑寫明「丁考上不動產經紀人,給與100萬元」,而遺囑人死亡時丁還沒考上。這份遺贈要到丁考上時才發生效力,丁此時取得的是請求給付100萬元的債權,不是100萬元的所有權。 三、受遺贈人死亡:以遺贈生效時點為分界 依第1201條,受遺贈人於遺囑發生效力前死亡者,其遺贈不生效力。受遺贈人如果比遺囑人先死,遺贈根本沒有生效,也就沒有權利可以留給受遺贈人的繼承人。受遺贈人的繼承人不能向遺囑人的繼承人請求交付遺贈物。 附停止條件的遺贈自條件成就時才生效。因此受遺贈人如果在條件成就前死亡,一般也認為屬於「遺贈發生效力前死亡」,遺贈不生效力。 反過來說,受遺贈人如果在遺贈生效後才死亡,他已經取得的遺贈請求權屬於他自己的遺產,由他的繼承人繼承。判斷的關鍵不在受遺贈人有沒有死亡,而在死亡發生在遺贈生效之前還是之後。 依第1208條,遺贈無效或拋棄時,其遺贈之財產仍屬於遺產,由遺囑人的繼承人依法繼承。 四、遺贈物不屬於遺產、毀損與生前處分 依第1202條,遺囑人以一定財產為遺贈,而該財產在繼承開始時有一部分不屬於遺產者,該部分遺贈無效;全部不屬於遺產者,全部遺贈無效。但遺囑另有意思表示者,從其意思。 依第1203條,遺囑人因遺贈物滅失、毀損、變造或喪失物之占有而對他人取得權利時,推定以該權利為遺贈。遺贈物與他物附合或混合,而遺囑人對附合或混合後之物取得權利時,也一樣推定以該權利為遺贈。例如遺贈的汽車被第三人過失撞毀,遺囑人取得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推定為遺贈客體,受遺贈人可以請求遺囑人的繼承人把這項權利移轉給自己。 遺囑人在生前自行出賣遺贈物,情況就不同,不能套用第1203條。依第1221條,遺囑人於為遺囑後所為的行為與遺囑相牴觸者,牴觸部分遺囑視為撤回。再加上房屋已不屬於遺產,遺贈因此無效。舉例來說,遺囑人生前把遺贈的房屋出售,又指示買受人把價金直接捐給某基金會,那麼這筆價金債權也不在遺產之內,受遺贈人既不能請求房屋,也不能請求價金。 五、遺贈的拋棄與承認催告 依第1206條,受遺贈人在遺囑人死亡後得拋棄遺贈,遺贈的拋棄溯及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不是從拋棄的意思表示到達時才生效。 依第1207條,繼承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受遺贈人於期限內表示是否承認遺贈。期限屆滿仍未表示者,視為承認遺贈。例如繼承人以存證信函請受遺贈人30日內回覆,受遺贈人置之不理,期限屆滿後遺贈就確定生效。 六、常一併出題的遺囑規定 依第1186條,無行為能力人不得為遺囑。限制行為能力人為遺囑,無須經法定代理人允許,但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為遺囑,即使法定代理人允許也一樣不能立遺囑。 依第1165條第2項,遺囑禁止遺產分割者,其禁止的效力以十年為限。 常考陷阱 「受遺贈人先於遺囑人死亡,其繼承人得請求交付遺贈物」:錯。受遺贈人在遺囑生效前死亡,遺贈不生效力,沒有權利可以繼承。 「遺囑人死亡時,附停止條件的遺贈即生效」:錯。附停止條件的遺贈要等條件成就時才生效。 「條件成就時,受遺贈人取得金錢(或標的物)所有權」:錯。遺贈只有債權效力,受遺贈人取得的是請求給付的債權。看到選項寫「取得所有權」要提高警覺。 「遺贈物被第三人毀損,遺贈當然失效」:錯。遺囑人因此取得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推定為遺贈客體。 「遺囑人生前出售遺贈物,價金當然歸受遺贈人」:錯。出售是與遺囑牴觸的行為,牴觸部分遺囑視為撤回,且標的物已不屬於遺產,遺贈無效。第1203條的權利代位推定只適用於滅失、毀損、變造、喪失占有、附合、混合等情形。 「催告期滿未表示,視為拋棄」或「遺贈因此不確定」:錯。期滿未表示,視為承認,遺贈確定生效。 「拋棄遺贈自拋棄意思表示時生效」:錯。拋棄溯及遺囑人死亡時生效。 「未滿十六歲經法定代理人允許得立遺囑」:錯。未滿十六歲一律不得為遺囑。 「遺囑禁止遺產分割,效力以五年為限」:錯。上限是十年。 記憶口訣 「死亡生效,條件看成就;遺贈得債權,交付才所有。」 「受贈先死不生效;毀損推定權利代,出賣視為撤回。」 「拋棄溯及死亡時,催告不答視承認;十六才能立遺囑,禁分最多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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