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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行為能力人之契約:允許、承認與催告

科目:專技◆民法概要|題數:9
限制行為能力人之契約:允許、承認與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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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28日

學習重點 先判斷行為能力,再檢查是否屬於不須法定代理人允許的例外,例如純獲法律上利益、日常生活所必需、遺囑或擔任代理人。 掌握基本區別:未經允許的單獨行為無效;未經允許的契約效力未定,須經承認才生效力。 熟記承認與催告規則:催告須定一個月以上期限,期限內不確答,視為拒絕承認;限制原因消滅後,本人得自行承認。 區分「授予他人代理權」(須允許)與「自己擔任代理人」(不須允許),並了解詐術使人信其有行為能力時,行為有效。 契約確定不生效力後,已受領的給付原則上依不當得利返還。 核心觀念 一、行為能力與不須允許的例外 依現行民法第12、13條,滿18歲為成年;滿7歲以上、未滿18歲的未成年人,為限制行為能力人。作答時應先確認題目適用的法規時點。民法修正前,成年年齡為20歲,因此舊題中的18歲,在現行法下已是完全行為能力人。 依第77條,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原則上應得法定代理人允許;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的行為,不在此限。 純獲法律上利益:應依法律效果判斷,不能只看經濟上是否划算。例如單純受贈而不負擔義務,原則上不須允許;價格再便宜的買賣,仍有支付價金的義務,不能因此認定為純獲利益。 日常生活所必需:應依個人的年齡、身分及生活情形判斷,例如學生到福利社購買鉛筆。 中性行為:通說認為,對本人法律地位不生不利益的中性行為,可不經允許,例如就他人之物所為的無權處分。但「不須法定代理人允許」不等於「處分當然有效」,仍須另依第118條等無權處分規定判斷。 法定代理人不能概括允許限制行為能力人為一切法律行為,否則等於使其取得與成年人相同的行為能力。但依第84條,法定代理人允許限制行為能力人處分的財產,限制行為能力人就該財產有處分能力;依第85條,經允許獨立營業者,關於該營業有行為能力。這些都是有範圍的特別規定。 二、單獨行為與契約的效力不同 行為類型未得允許時的效力判斷重點 單獨行為依第78條無效確定無效,不能透過事後承認使其生效。 契約依第79條效力未定經法定代理人承認,始生效力;拒絕承認後,確定不生效力。 第77條但書等例外不因欠缺允許而無效或效力未定仍須檢查其他生效要件。 允許是事前同意,承認是事後同意。因此,不能把未經允許訂立的契約說成當然無效,也不能把未經允許的單獨行為說成可以等待承認。 拋棄繼承是單獨行為,且會使繼承人喪失繼承利益,並非純獲法律上利益。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允許而自行向法院拋棄繼承,該行為無效。即使已在法定期間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也不能補足行為能力的欠缺。依第1174條,拋棄繼承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三、承認、催告、撤回及取得完全行為能力 依第79條,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允許所訂立的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承認,始生效力。依第115條,承認原則上溯及法律行為成立時發生效力。 依第80條,契約相對人得定一個月以上的期限,催告法定代理人確答是否承認;法定代理人在期限內不為確答,視為拒絕承認。 依第81條,限制原因消滅後,限制行為能力人得自行承認先前所訂立的契約,其效力與法定代理人的承認相同。相對人也可以依前述方式,催告已取得完全行為能力的本人確答。成年不會使先前效力未定的契約自動生效,仍須有承認。 此外,依第82條,契約未經承認前,相對人得撤回其意思表示;但訂立契約時,知道對方未得允許者,不在此限。 四、詐術、遺囑與代理的特別判斷 依第83條,限制行為能力人用詐術使人相信其有行為能力,或已得法定代理人允許者,其法律行為有效。例如16歲的人偽造身分證,使相對人誤信其已成年而簽訂買賣契約,該契約有效。判斷重點在於有詐術,且相對人因此誤信。若只是外表成熟,或相對人自行誤認,不能直接適用本條。 遺囑另有特別規定。依第1186條,限制行為能力人無須經法定代理人允許,即得為遺囑;但未滿16歲者,不得為遺囑。因此,滿16歲的未成年人自行訂立遺囑為遺贈,不因未得同意而效力未定。 代理相關行為效力判斷 限制行為能力人授予他人代理權代理權授與屬單獨行為,且代理人的行為效果歸屬本人,因此須得法定代理人允許才有效;未得允許時無效。 限制行為能力人接受授權、擔任他人代理人不須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依第104條,代理人所為或所受的意思表示,不因其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而受影響,因為法律效果歸屬於本人。 限制行為能力人與雇主訂立僱傭契約因負擔提供勞務的義務,須得允許;未得允許時效力未定。法定代理人拒絕後,契約確定不生效力,選項常以「無效」表述。 僱傭契約與代理權授與是不同的法律行為,應分別判斷。未成年受僱人的法定代理人不同意時,僱傭契約不生效力;雇主授與該未成年人的代理權,依第104條的意旨,不因受僱人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而無效。不過,若題幹的人物關係寫法不清,例如誤寫成「雇主的法定代理人不同意」,答案也可能有不同認定。作答時應先確認誰是限制行為能力人、誰授權、誰代理。 五、契約不生效力後如何返還 買賣契約經法定代理人拒絕承認後,確定不生效力。已受領給付的一方欠缺法律上原因,應依第179條負不當得利返還義務。 此時應區分買賣契約與所有權移轉行為。例如15歲的買受人受領電腦,取得所有權屬於純獲法律上利益,因此該物權行為有效。出賣人已非所有人,便不能主張買受人無權占有,再依第767條請求返還所有物,而應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契約不生效力也不當然構成侵權行為;依契約交付物品,更不能改稱為無因管理。 常考陷阱 「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允許,所有行為一律無效」:應先檢查例外,再區分單獨行為(無效)與契約(效力未定)。 「單獨行為須經承認始生效力,契約無效」:這是把兩者的效力對調。正確的是單獨行為無效,契約須經承認始生效力。 「法定代理人可以概括允許」:錯誤。只能就特定財產或特定營業為允許。 「滿16歲的未成年人立遺囑,仍須法定代理人同意」:錯誤。滿16歲者無須允許,即得為遺囑。 「限制行為能力人擔任代理人,受領代理權須經法定代理人同意」:錯誤。擔任代理人不須同意;須得同意的是授予他人代理權。 「以詐術佯稱成年所訂的契約,效力未定或無效」:錯誤。使用詐術時,其法律行為有效。 「在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拋棄繼承,所以有效」:遵守期間與方式,不能補足行為能力的欠缺。未得允許而拋棄繼承,仍屬無效的單獨行為。 「接收同學拋棄的物品,也須父母同意」:取得無主動產的所有權屬於先占,是事實行為,也對本人有利,並非無效。 「無權處分、買賣他人之物都須同意或無效」:無權處分屬中性行為,不須允許。買賣他人之物,或買賣違章建築,其債權契約也不當然無效。 「受脅迫締約就是無效」:依第92條,原則上得撤銷;有效撤銷後,才依第114條視為自始無效。 「撤銷錯誤意思表示的行為本身無效」:撤銷權人依法行使撤銷權,原則上有效。現行法下,18歲已成年,不能僅以年齡否定其行為。 「催告後沉默視為承認」或「催告期限為一個月內」:正確規定是定一個月以上的期限,期限內不確答,視為拒絕。 「契約不生效力,出賣人可依所有物返還、侵權行為或無因管理請求」:原則上應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 記憶口訣 「單無、契未;催月以上,默拒非認;詐術有效,十六可遺。」未經允許的單獨行為無效,契約效力未定;催告須定一個月以上的期限,期限內沉默視為拒絕;使用詐術時,行為有效;滿16歲即可自行立遺囑。代理則記:「當人代理免同意,授權他人要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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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3 有關限制行為能力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滿 16 歲之未成年人寫遺囑時,仍須經法定代理人同意,否則效力未定 (B) 16 歲之...
  2. 23 滿 17 歲且未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甲男,其所為之下列何種行為,依法須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始 為有效? (A)訂立遺囑為遺贈之...
  3. 23 滿17歲且未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甲男,其所為之下列何種行為,依法須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始為有效? (A)訂立遺囑為遺贈之行為 (B)...
  4. 8 甲為限制行為能力人,當其為法律行為時,下列何種行為無效? (A)甲未得母之允許,於父死後 3 個月內,具狀向法院為拋棄其繼承...
  5. 8.18 歲之甲所為下列何種行為屬於無效? (A)買賣他人之物 (B)買賣違章建築 (C)被脅迫所締結之買賣契約 (D)撤銷有關買賣之錯誤意...
  6. 21.限制行為能力人在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情形下,其效力為何? (A)所為之單獨行為,無效;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
  7. 複選題甲僱傭 17 歲未婚之乙為店員,並授與代理權以甲之名義販售物品,若甲之法定代理人均不同意。則: (A)僱傭契約無效,代理...
  8. 6.甲乙訂立電腦買賣契約,但買受人甲才十五歲,甲的父母事後拒絕承認該契約。試問甲乙間的法律關係如何? (A)乙可以契約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