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主權的定義:主權是國家在其領土內「最高且絕對的權力」,也就是「至高無上的決策與執行政策的權威」。對內最高,對外獨立。 熟記主權特性:最高性、永久性、普遍性、不可分割性、不可轉讓性,以及傳統學說的不可限制性(絕對性)。「可讓與性」「可轉讓性」不是主權特性。 辨識主權學說人物:布丹首先有系統地提出主權概念,霍布斯主張絕對主權,盧梭提出主權在民。韋伯不是主權學說的代表人物,韓非也不是主權概念的創建者。 理解當代變遷:全球化、國際組織、區域整合、人權規範與跨國議題,使主權的意義隨時代改變。主權受到限制、共享或部分讓渡,但沒有消失。 核心觀念 一、主權的意義 主權(sovereignty)是國家的構成要素之一,與人民、領土、政府並列。它指國家在其領土內擁有的最高且絕對的權力,也就是至高無上的決策與執行政策的權威。國家憑藉主權制定法律、執行政策、維持秩序,並在國際上代表國家締約與承擔責任。 主權可從兩方面理解: 對內最高:在領土與管轄範圍內,國家權力高於任何個人、團體或地方組織。 對外獨立:國家不受其他國家支配,可以自主決定內政與外交。在國際法上,各國主權平等。 選項中常與主權混用的概念如下: 概念意義與主權的區別 權威(authority)被認為正當、使人願意服從的權力範圍較廣,各種組織都可能擁有權威,不限於國家最高權 合法性(legality)權力行使是否合乎法律是對權力的評價標準,不是權力本身 憲法(constitution)規定國家組織與人民權利的根本大法是規範主權如何行使的法律文件 政府實際執行國家意志、處理公共事務的機關政府只是行使權力的機構,可以更替,主權則持續存在 國體/政體國體指國家的根本性質(例如君主國、共和國);政體指政權的組織形式二者都是國家形態的分類,不是最高權力本身 政權/治權孫中山的權能區分:政權指人民管理政府的權(選舉、罷免、創制、複決);治權指政府的五權都是權力的分工,不等於國家最高權 題目若描述「最高且絕對的權力」或「至高無上的決策與執行政策的權威」,答案就是主權。 二、主權的特性 特性意義判斷重點 最高性主權在國內具有最高的法律與政治權威高於地方政府、社團與其他組織 永久性主權與國家同時存在,不因政府、元首或執政黨更替而中斷政府可以更換,主權持續存在 普遍性主權的效力及於領土內所有的人與事物國際法另有規定者例外,例如外交豁免 不可分割性一國只有一個主權,不能分割成數個主權機關之間分權或聯邦制分配權限,都只是治權的分配,主權本身沒有被分割 不可轉讓性主權不能像財產一樣讓與他國或他人主權一旦讓與,國家就喪失獨立地位。因此「可讓與性」「可轉讓性」是錯誤選項 不可限制性(絕對性)傳統學說認為主權是最高權力,不受其他權力限制考特性時屬於正確選項。申論題則要補充:當代主權實際上受到憲法與國際法的約束 口訣式判斷:特性題中,凡是出現「可讓與」「可轉讓」「可分割」「暫時性」的選項,都不是主權特性。 三、主權學說的演進 布丹(Jean Bodin):16 世紀法國思想家,在《國家論六書》中首先有系統地提出主權概念。他認為主權是國家對內絕對且永久的最高權力,主權者是君主,人民必須服從君主的命令。不過君主仍受神法與自然法約束。主權是近代西方的概念,並非中國戰國時代的韓非所創建。 霍布斯(Thomas Hobbes):著有《利維坦》。他認為人在自然狀態下彼此衝突,於是透過社會契約把權利交給主權者,以換取和平與安全。主權者擁有絕對、不可分割的權力。 盧梭(Jean-Jacques Rousseau):著有《社約論》,提出主權在民。主權是人民「全意志」(一般意志)的展現,屬於人民全體,不能轉讓,也不能分割。 韋伯(Max Weber):以「國家是在特定領土內壟斷正當使用武力的團體」的定義,以及傳統型、魅力型、法理型三種權威類型著稱。他不是主權學說的理論家。 我國憲法第 2 條規定:「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這正是國民主權(主權在民)原則的體現。 四、主權意義的當代變遷 主權的意義會隨時代變遷而改變。它從君主主權演變為人民主權,從絕對主權走向受限制的主權。造成變化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幾項: 經濟全球化:資本、貿易與跨國企業跨境流動,使單一國家難以完全掌控經濟政策。 國際組織與國際法:國家加入聯合國、世界貿易組織等組織,或簽署條約後,必須遵守國際義務。這挑戰了國家「對外不受控制」的傳統觀念。 區域整合:以歐盟為代表,會員國將貨幣、貿易等原屬國家主權的治理領域,轉讓或交由超國家機構共同行使。 人權的普世化:國際人權規範、人道干預與「保護責任」的主張,使國家對內行使權力也受到國際檢視。 跨國議題:氣候變遷、傳染病、恐怖主義、難民、網路安全等問題,都需要各國合作治理。 非國家行為者與國內挑戰:非政府組織、跨國企業的影響力上升,加上地方自主與分離運動的出現,使國家的權威受到來自上方與下方的雙重挑戰。 結論:當代主權呈現共享、分散、條件化的趨勢。國家仍是國際社會的基本單位,主權並未消失。 五、主權是否應受限制(申論架構) 傳統觀點:布丹與霍布斯主張主權是絕對、不可限制的。這種看法有助於結束封建割據、建立統一的秩序。 應受限制的理由: 對內:受憲法、權力分立、基本人權保障與司法審查約束,以防止權力濫用。 對外:受國際法、條約及國際組織規範約束,以維護和平並解決跨國問題。 結論寫法:主權在法理上仍是國家最高權威。但國家基於自主意思接受限制,例如加入條約或組織,本身就是行使主權的表現。因此主權應受合理限制,但限制不應淪為他國干涉內政的藉口。 常考陷阱 「可讓與性/可轉讓性」:這是錯誤選項。主權不可轉讓。看到「可」字開頭的特性,先懷疑它是錯的。 「不可限制性」被誤判為錯誤:在特性題中,它是傳統主權的正確特性,不要因為當代主權受限制就排除它。 主權與權威、合法性、憲法、政府、國體、政體混淆:只要描述的是「最高且絕對」「至高無上的決策與執行權威」,答案就是主權。 主權概念由韓非創建:錯。主權是近代西方概念,由布丹首先有系統地提出。 韋伯是主權理論家:錯。主權學說的代表是布丹、霍布斯、盧梭。韋伯以國家定義與權威類型聞名。 布丹、盧梭的主張張冠李戴:布丹主張君主是主權者,盧梭主張主權在民。不要對調。 主權意義不會隨時代改變:錯。主權的內涵會隨全球化、國際組織、區域整合而改變。 國際組織或區域整合使主權完全消失:過度推論。正確說法是主權受到限制、共享或部分讓渡。 政府更替使主權中斷:錯。這違反主權的永久性。 記憶口訣 主權特性:「最高永久又普遍,不可分割不可讓,傳統還說不受限。」凡是「可讓、可分」的選項都是錯的。 學說人物:「布丹創主權歸君主,霍布斯訂約造利維坦,盧梭說主權歸人民。韓非、韋伯不在列。」 當代變遷:「全球化、國際組織、區域整合、人權、跨國議題:主權受約束,但沒有消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