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憲法變遷可分為「正常變遷」與「不正常變遷」。正常變遷包括憲法修改(含增修條文)、憲法解釋、憲政慣例、立法補充(國會立法);憲法凍結、憲法廢除、憲法破棄屬於不正常變遷。 世界各國最常見的修憲提案方式是由國會提案。 我國現行修憲程序(憲法增修條文第12條)為:立法院立法委員1/4提議、3/4出席、出席委員3/4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公告半年後,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公民投票是最後的議決。 憲法解釋是憲法成長的途徑之一,可在不更動條文的情況下,使憲法適應新的社會環境。 申論題須能說明制憲目的、憲政主義的意涵、憲法變遷的原因與方式,以及我國歷次修憲的經過。 核心觀念 一、正常與不正常的憲法變遷 憲法制定後,社會與政治環境持續改變,憲法規範與現實之間會出現落差,因此需要變遷。依照變遷是否在既有憲政秩序內、依合法途徑進行,可以分為以下兩類: 類型方式說明 正常變遷憲法修改(修訂、增修)依憲法規定的特別程序修改條文,屬於正式變遷。增加憲法附加條文或增修條文也屬於此類,例如我國的「憲法增修條文」、美國的「修正案」。 憲法解釋由有權機關闡明憲法意涵,不更動文字,但使憲法內容隨時代而充實、成長。 憲政慣例在長期反覆的政治實踐中形成,並被普遍接受為具有拘束力的做法。英國等不成文憲法國家特別倚重憲政慣例。 立法補充(國會立法)立法機關依憲法授權或為落實憲法而制定法律,補充憲法未詳細規定的事項,例如組織法、選舉法。 不正常變遷憲法凍結、憲法廢除、憲法破棄使憲法全部或部分停止適用,或以違憲、非常手段排除或推翻憲法秩序,不屬於依憲政程序進行的變遷。 判斷關鍵:只要是「修改、增修、解釋、慣例、立法」,就屬於正常變遷;看到「凍結、廢除、破棄」,就屬於不正常變遷。正常變遷中,只有修憲是正式改變憲法條文;解釋、慣例與立法補充則屬於非正式的憲法變遷。 二、憲法解釋 功能:憲法條文通常抽象而簡要,必須透過解釋才能適用於具體爭議。憲法解釋可以填補憲法的空白,並使舊條文適應新的社會需要,因此是憲法成長的途徑之一。 解釋機關不限於司法機關:各國的解釋權配置不同。美國由普通法院在審判中進行違憲審查;德國設有專責的憲法法院;也有國家由立法機關解釋憲法。我國由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現行制度由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憲法案件。 被動性:解釋機關原則上採取「不告不理」,必須有人依法定程序聲請才進行審查,不會主動發掘違憲事實並加以解釋。 可宣告法律違憲:審查立法機關所通過的法律是否牴觸憲法,正是違憲審查的核心功能。若法律違憲,解釋機關可以宣告其失效或定期失效。 三、各國的修憲提案與議決方式 提案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由國會提案:這是世界各國最常見的方式,通常要求特別多數。例如美國國會須經兩院各2/3議員同意,才能提出修正案。 由特設修憲機關提案:例如設立制憲會議或修憲會議。 由公民連署提議:屬於直接民主的創制,例如瑞士的公民創制。 政黨可以倡議修憲,但政黨本身不是法定的提案主體。 議決(批准)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由國會以特別多數議決、由特設修憲機關議決、由公民投票複決,以及在聯邦國家由各成員邦批准。例如美國的修正案須經3/4的州批准。 修憲程序比修改普通法律更嚴格,這正是剛性憲法的特徵。英國的憲法可以依普通立法程序修改,屬於柔性憲法。 四、我國現行修憲程序(憲法增修條文第12條) 提案:由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 公告:修正案提出後,必須公告半年,讓人民充分討論。 複決:公告半年後,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超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為通過。公民投票是修憲的最後議決。 公布:複決通過後,由總統公布。 注意以下三點: 立法院只有提案權,沒有最後議決權。 大法官負責解釋憲法,不參與修憲的議決。 現行制度已無特設修憲機關。國民大會已於2005年修憲後廢除。 複決門檻的計算基礎是「選舉人總額」,不是「投票人數」,因此門檻很高。 比較憲法本文(舊制)現行增修條文 提案國民大會代表提案,或立法院以1/4提議、3/4出席、出席3/4決議擬定修正案立法院以1/4提議、3/4出席、出席3/4決議提出 最後議決國民大會公民投票複決 公告立法院擬定的修正案,應於國民大會開會前半年公告公告半年後交付複決 五、憲法變遷的原因 社會經濟環境改變:經濟發展、科技進步與人口結構變化,產生新的權利保障需求,例如環境權、隱私權。 政治環境改變:民主化、政黨輪替、政府體制運作出現問題,需要重新配置權力。 國家處境與國際環境改變:國家實際統治範圍、國際地位與國際規範的變化。 憲法本身的侷限:制憲時無法預見未來;條文抽象、有漏洞;不同條文之間有扞格。 六、憲法修改的方式與我國修憲經過 修改方式可分為正式與非正式兩類: 正式修憲:依修憲程序修改條文。修改的形式又可分為兩種:一是直接修改本文;二是不更動本文,而另外以修正案或增修條文附加於本文之後。我國採取後者。 非正式變遷:包括憲法解釋、憲政慣例、立法補充。 若舊憲法遭到全面廢棄,而另外制定新憲,則已超出「修改」的範圍,屬於憲法的更替。 我國修憲經過(申論可依此舉例): 1991年:廢止《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並由國民大會制定第一次憲法增修條文,處理中央民意代表全面改選的法源。 1990年代至2000年:國民大會陸續修憲,重要變革包括:總統改由人民直接選舉、精簡台灣省、行政院院長任命不須經立法院同意、增設倒閣與解散立法院的機制,以及國民大會改為任務型。 2005年第七次修憲:經立法院提案、任務型國民大會複決通過。主要內容如下: 廢除國民大會。 修憲案與領土變更案改由公民投票複決。 立法委員席次減半為113席。 立法委員任期改為四年。 選舉制度改採單一選區兩票制。 總統、副總統的彈劾案改由大法官審理。 這次修憲奠定了現行修憲程序。 2022年:立法院提出「18歲公民權」修憲案,交付公民複決。有效同意票未超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因此未通過。這是現行程序首度實施,也顯示複決門檻相當高。 此外,大法官解釋長期補充憲法的內涵,也是我國非正式憲法變遷的重要途徑。 七、制憲目的與憲政主義 制定憲法的主要目的有以下四項: 確立國家的根本組織與政府體制。 劃分並限制政府權力,防止專制。 保障人民的基本權利。 賦予政府統治的正當性,並作為國家最高法規範。 憲政主義是指「有限政府」的理念。政府權力來自人民,並受到憲法的限制。其內涵包括以下幾點: 憲法具有最高性。 權力分立與制衡。 保障人權。 依法而治。 政府須負政治責任,並透過定期選舉和平移轉政權。 重點在於:有憲法不等於有憲政,政府必須實際受到憲法約束。 常考陷阱 把「憲法凍結」當成正常變遷:錯誤。凍結使憲法停止適用,屬於不正常變遷,與「廢除」、「破棄」同類。 把「憲法增修」、「增加附加條文」當成不正常變遷:錯誤。增修屬於修憲,是正式且正常的變遷。 把「國會立法」、「立法補充」排除在正常變遷之外:錯誤。立法補充是非正式的正常變遷。 「只有司法機關才可以解釋憲法」:錯誤。解釋機關依各國制度而定。 「解釋機關必須主動發覺違憲事實」:錯誤。解釋機關原則上被動,不告不理。 「解釋機關不能宣告立法機關通過的法案違憲」:錯誤。這正是違憲審查的功能。 修憲提案門檻誤記為1/3、1/2、2/3等數字:錯誤。我國立法院提案門檻為1/4提議、3/4出席、出席委員3/4決議。 以為立法院議決、特設修憲機關議決或大法官解釋是修憲的最後一關:錯誤。我國現行修憲的最後議決是公民投票複決。 複決門檻誤為「投票人數過半」:錯誤。應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 認為最常見的修憲提案方式是公民連署或政黨提案:錯誤。最常見的是國會提案,而政黨並非法定的提案主體。 記憶口訣 正常變遷「修、解、慣、立」;凍結、廢除、破棄不正常。 我國修憲「一四、三四、三四,公告半年,選舉人總額過半」:立委1/4提議、3/4出席、出席委員3/4決議,公告半年後交公民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半數即通過,公投是最後一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