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熟記杜瓦傑(Maurice Duverger)的三項要件:普選總統、總統有實權、總理與內閣對國會負責。 分清必要要件與常見制度安排:總統任免總理、國會先同意組閣、總統解散國會,均不是三要件本身。 掌握半總統制的整體特質:總統與總理分享行政權,可能出現共治,但不必然分屬不同政黨。 辨識本單元採用的國家分類,並能說明我國1997年修憲後趨向半總統制的理由。 核心觀念 一、杜瓦傑的三項構成要件 半總統制以法國第五共和為典型。依杜瓦傑的界定,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共和國總統由人民普選產生:總統具有來自選民的民主正當性。本單元以「普選、直選」辨識此項要件;由議會選出總統,不符合題目採用的標準。 總統擁有相當的實質權力:不是僅具象徵地位的虛位元首。至於實權如何配置,可能涉及任命、外交、國防或解散國會等權限,各國不必完全相同。 總理與內閣行使行政權,並對國會負責:內閣的存續以國會信任為基礎,國會可以透過不信任機制使其下臺。 「取得國會信任」不等於「組閣前必須取得國會多數明示同意」。杜瓦傑強調總理與內閣在國會不表示反對下得以存續,亦即國會的消極容忍。各國可以另設組閣同意或信任投票程序,但這不是半總統制共同的必要條件。 總統是否有權任免總理,也不是獨立的必要要件。不能把某國常見的總理任命方式,當成所有半總統制都必須具備的定義。 二、雙首長與責任關係 半總統制的整體特質是行政權二元化:總統之外,另有總理與內閣行使行政權,因此通常稱為雙首長制。總統與總理之間的實際權力比重,會隨憲法規定、政黨關係及政治慣例改變,並非各分一半。 作答時要區分兩個層次:問「半總統制最主要的特質」,重點是總統與閣揆分享行政權;問「杜瓦傑的三項定義」,則應列出普選、實權、內閣對國會負責。「分享行政權」雖能描述整體制度,卻不能取代題目指定的三項要件。 責任關係可概括為「總統向人民負責,總理與內閣向國會負責」。此處的國會責任,是指內閣可能因失去信任而下臺;不表示總統也須因國會不信任而辭職。總統另受彈劾等憲政監督,與內閣的信任責任應分開理解。 共治是指總統與支持總理的國會多數分屬不同政治陣營,兩者共同運作行政權。它是半總統制可能出現的政治情境,並非成立半總統制的必要條件;總統與總理也可能屬於同一政黨。 三、與其他政府體制的區別 體制辨識重點本單元相關例子 總統制總統掌握行政權;內閣不以國會信任為存續基礎,通常不存在倒閣與解散國會的相互機制。巴西 議會內閣制總理與內閣對國會負責,元首通常不主導日常施政;元首可能是君主,也可能是總統。丹麥、荷蘭、澳洲、德國、匈牙利、以色列 半總統制普選且有實權的總統,與對國會負責的總理及內閣並存。法國第五共和、俄羅斯、波蘭、蒙古、葡萄牙、冰島、愛爾蘭 委員制行政由合議委員會共同運作,不以總統與總理分掌行政權為核心。瑞士 半總統制結合總統制與議會內閣制的制度元素,不是「總統制與共和制」的混合。共和制是相對於君主制的概念,與行政、立法如何組織及負責,不在同一分類層次。 若制度描述同時出現直選總統、總統有解散國會權、內閣對國會負責、國會得倒閣,整體上最接近半總統制。不過,不能反過來認為每個半總統制國家都必須賦予總統相同的解散權。 四、國家分類的作答範圍 本單元將冰島、愛爾蘭、葡萄牙、蒙古、波蘭、俄羅斯與法國第五共和列為半總統制案例;其中蒙古與冰島尤其容易與其他體制混淆。 各國的憲法權限與實際政治運作未必一致,學界分類也可能因時期及定義而不同。例如冰島、愛爾蘭的總統在日常政治中較少主導施政,但本單元仍依其採用的分類列入半總統制。不要只憑「總統平時不強勢」就改判答案。 排除項目則記住:丹麥、荷蘭、澳洲、德國、匈牙利、以色列屬本單元的內閣制案例;巴西屬總統制。 五、我國1997年修憲與半總統制 我國在1997年修憲前已實施總統直選。該次修憲關於中央政府體制的主要調整,可從下列方向說明: 取消立法院對行政院長任命的同意權:行政院長由總統任命,無須先經立法院同意,強化總統組織行政團隊的影響力。 建立不信任案制度:立法院得對行政院長提出不信任案;通過後,行政院長應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 建立有條件的解散立法院機制:總統須以不信任案通過為前提,經諮詢立法院院長後,始得依法宣告解散,並非隨時可以主動解散。 調整覆議制度:行政院對立法院議決的法律案、預算案及條約案認為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核可移請覆議;立法院維持原案的門檻調整為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 申論結論可寫:修憲後已趨向半總統制。理由是總統由人民直選且具實權,行政院長與內閣另行行使行政權,行政院並對立法院負責,立法院得透過不信任案追究政治責任,符合杜瓦傑三要件。 評析時可補充:總統任命行政院長不必先取得國會多數支持,可能形成少數政府;立委又可能顧慮倒閣後遭解散,使不信任機制的實際運作受到政治考量影響。制度具備責任機制,不代表政治實務必然充分運用。 常考陷阱 「總統由議會選出」「元首沒有實權」:不符合本單元採用的半總統制三要件。 「政府組成必須經國會多數同意」:把國會信任誤寫成必要的事前同意程序。 「總統有權任免總理」:可能是制度安排,但不是杜瓦傑的必要構成要件。 「總理只對總統負責」「閣揆不必對國會負責」:忽略內閣的國會責任,是關鍵錯誤。 「總統必須對國會負責」:混淆總統與內閣的政治責任對象。 「總統領導行政」「行政立法分立制衡」「行政立法融合」:都不能直接充當杜瓦傑三要件;尤其不能把總統必然獨掌行政當成定義。 「總統與閣揆必須不同黨」「總統必定獲國會多數支持」「國會至上」:均不是半總統制的必要特徵。 「總統與總理分享行政權」:作為整體特質可以成立;若限定詢問杜瓦傑三項定義,須回到三要件判斷。 記憶口訣 「普選、有權、閣對會」:總統普選、總統有實權、內閣對國會負責。「總統向民,總理向會;共治可能,並非必備。」「法俄波蒙葡,冰愛也記住」:對應本單元的半總統制國家分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