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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合式民主與西敏寺模式

科目:政治學(概要)|題數:11
協合式民主與西敏寺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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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26日

學習重點 協合式民主(consociational democracy)由李帕特(Arend Lijphart)提出,適用於宗教、語言、族群等分歧深刻的「多元分歧社會」,目的是透過權力分享維持政治穩定。「協合式」、「協和式」、「協商式」都是同一個概念的不同譯名。 四大制度特質:大聯合、相互否決(少數否決權)、比例性原則(比例代表制)、分段自治。協合式民主讓少數參與決策,但不否定多數團體的利益。 典型國家:荷蘭、比利時、奧地利、瑞士。英國、美國、日本、德國、澳大利亞都不是協合式民主的典型。 西敏寺模式以英國為典型,屬於多數決民主,行政權源自立法部門,與共識型、協合式民主相對。 民選獨裁:政府只要控制國會多數席次,就能幾乎不受制衡地為所欲為。它發生在民主選舉之下,不是傳統獨裁。 核心觀念 一、協合式民主的意涵與提出者 協合式民主由荷蘭裔政治學者李帕特提出並系統化。他觀察到一些國家社會分歧很深,卻仍然維持穩定的民主,例如荷蘭、比利時、奧地利、瑞士。他因此主張:多元分歧社會最好採行協合式民主,以利權力分享與政治穩定。 所謂「多元分歧社會」(plural society),是指社會被宗教、語言、族群、意識形態等界線切割成幾個「區段」(segments)。這些分歧往往相互重疊、彼此強化,各區段有自己的政黨、團體、學校與媒體。在這種社會若採單純多數決,某一群體可能長期淪為「永久少數」,政治對立也容易升高為衝突。協合式民主的對策是:由各區段的政治菁英合作與妥協,以權力分享代替「贏者全拿」。 二、四項基本原則(制度特質) 制度特質內涵化解對立的作用 大聯合(grand coalition) 由各主要區段的政黨或菁英共同組成政府或決策機構。 把少數納入決策過程,避免任何主要群體被排除在政府之外。 相互否決(mutual veto) 各區段,特別是少數,對攸關其重大利益的決策享有否決權,又稱少數否決權。 保障少數的核心利益不被多數任意犧牲,使各方安心參與。 比例性原則(proportionality) 選舉採比例代表制;公職任用、公共資源分配也依各區段的比例進行。 各群體依其實力取得相稱的代表與資源,降低零和競爭。 分段自治(segmental autonomy) 各區段自行管理與其本身相關的事務,例如教育、文化、宗教;共同事務才由大聯合決定。地域集中的群體可以搭配聯邦制。 減少不同群體必須正面交鋒的議題,保存各群體特色。 判斷關鍵在於:協合式民主是「多數與少數共享權力」,不是「否定多數團體利益」,也不是「多數說了算」。 三、實施條件(有利因素) 菁英具有合作意願與妥協傳統:這是最核心的條件,各區段領袖必須願意協商,並能約束自己的支持者。 沒有任何一個區段占絕對多數,各區段規模大致均衡,而且區段數目不宜太多。 國家規模較小、人口較少,決策負擔較輕,菁英彼此熟識。 存在超越區段的共同國家認同,或面臨共同的外部威脅。 各區段之間沒有過大的社會經濟不平等。 各區段在地理上相對集中,有利於推行分段自治或聯邦制。 四、優點與缺點 優點缺點 化解分歧社會的衝突,維持政治穩定。 保障少數,避免「多數暴政」與永久少數。 各群體共享權力,提升政府的正當性與包容性。 各群體得以保存文化、語言、宗教特色。 否決權容易造成決策僵局、效率低落。 大聯合之外缺乏有力的反對黨,政治責任模糊,選民難以藉選舉更換政府。 由菁英壟斷協商,民眾參與不足,民主品質受質疑。 制度化承認區段,可能固化群體界線,甚至助長分離主義。 依比例分配職位與資源,可能犧牲專業與效率。 五、典型國家與外國經驗 荷蘭:社會依宗教與意識形態分成天主教、新教、社會主義、自由主義等「支柱」(pillarization)。採比例代表制與聯合內閣,是李帕特研究的代表性國家。 比利時:存在荷語區(法蘭德斯)與法語區(瓦隆)的語言分歧,透過聯邦化、語言平衡安排與權力分享維持運作。 奧地利:二次大戰後由兩大陣營的主要政黨長期組成大聯合政府。 瑞士:多語言、多宗教,聯邦委員會由主要政黨依比例共同組成(「神奇公式」),並配合聯邦制與州自治。 英國、美國、日本、德國、澳大利亞都不屬於協合式民主的典型。英國更是相對立的西敏寺模式代表。 六、對開發中國家的意義 許多開發中國家族群、宗教、語言分歧嚴重。李帕特認為協合式民主可讓這些國家不必先完成社會同質化,也能建立穩定的民主,相較於多數決模式更能避免族群衝突與內戰。不過它的成效取決於前述條件。如果菁英不願妥協、群體間缺乏互信、國家能力薄弱,制度可能淪為恩庇分贓,或讓分歧更加僵固。因此作答時宜同時說明其價值與限制。 七、西敏寺模式與民選獨裁 西敏寺模式(Westminster model,又譯「西敏式模型」)源自英國議會政治,李帕特稱之為多數模式民主,最典型的國家是英國。其主要特徵如下: 議會內閣制:行政部門的權力源自立法部門,由國會多數黨組成內閣,內閣對國會負責。 多由國會多數黨單獨組閣,內閣在實際運作上主導國會。 採單一選區相對多數制,形成兩黨制,政黨輪流執政。 權力集中:單一國體制、國會主權、柔性不成文憲法。 民選獨裁(elective dictatorship)一詞由英國的海爾善勳爵(Lord Hailsham)提出,用來批評西敏寺體制。在這種制度下,政府只要掌握國會多數席次,加上黨紀約束,就能讓法案順利通過。由於缺乏有效的權力制衡,政府可以為所欲為。這裡的「獨裁」指權力過度集中,政府仍是經由公正選舉產生,並非選舉遭操控,也不是停止選舉。 八、多數決民主與共識型(協合式)民主比較 比較項目西敏寺模式(多數決)協合式/共識型民主 核心理念多數統治、贏者全拿權力分享、納入少數 政府組成多數黨單獨組閣大聯合或多黨聯合內閣 選舉制度單一選區相對多數制比例代表制 政黨體系兩黨制、輪流執政多黨制 少數保障較弱,依賴選舉輪替相互否決、分段自治 代表國家英國荷蘭、比利時、奧地利、瑞士 主要風險民選獨裁、多數暴政決策僵局、責任模糊 補充:李帕特後來把研究擴大為「多數模式」對「共識模式」的比較。協合式民主著重分歧社會的權力分享,與共識型民主精神相通,兩者都與西敏寺模式相對。 常考陷阱 人名混淆:協合式民主是李帕特提出的。道爾(Dahl)以「多元政體」(polyarchy)著稱,杜瓦傑(Duverger)以選舉制度與政黨體系的「杜瓦傑法則」著稱,林茲(Linz)以「總統制的危險」著稱。 選舉制度顛倒:協合式民主採比例代表制。「通常採相對多數決」是西敏寺模式的特徵。 政黨體系顛倒:「兩黨輪流執政」是西敏寺模式的特徵。協合式民主是多黨制加上聯合政府。 「否定多數團體利益」不是特點:大聯合、少數否決權、將少數納入決策過程都是協合式民主的特點。它保障少數,但不否定多數。 國家分類:看到荷蘭、比利時、奧地利、瑞士,就選協合式民主。英國、美國、日本、德國、澳大利亞都不是,其中英國是西敏寺模式的代表。 西敏寺模式的定義:正確敘述是「行政部門的權力源自於立法部門」。「共識型民主」、「協商式民主」、「強調將少數團體納入決策體制」都屬於相對立的模式。 民選獨裁的誤解:它不是「一種獨裁體制」,不是「國會大選被操控」,也不是「民選總統停止選舉」。正確意義是:控制國會多數的政府能為所欲為。 申論只寫優點:題目問特質、優缺點或實施條件時,應寫齊四大原則、優缺點、實施條件,並舉國家實例。 記憶口訣 協合四原則:「大家聯合、少數能否決、席位按比例、各段自己管」,分別對應大聯合、相互否決、比例性、分段自治。 協合四國:「荷比奧瑞」,即荷蘭、比利時、奧地利、瑞士。 西敏寺:「英國多數、閣出於會、握有國會就獨裁」,即英國典型、行政源自立法、民選獨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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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5 下列有關協商式民主(consociational democracy)的敘述,何者正確? (A)道爾(R. Dahl)首先提出此概念 (B)...
  2. 9 下列那個國家不屬於「協商式民主」(consociational democracy)的類型? (A)比利時 (B)奧地利(C) 瑞士(D) 澳大利亞
  3. 1.以下那個國家係採行「協合式民主」(consociational democracy)? (A)美國(B)瑞士(C)英國(D)德國
  4. 4 依據學者李帕特(Arend Lijphart)的經驗研究,以下何者不是協合式民主(Consociational Democracy)應有的特點? (A)...
  5. 12.下列那個國家屬於「協和式民主」(consociational democracy)? (A)英國(B)美國(C)日本(D)荷蘭
  6. 依據學者李帕特(A.rend Lijphart)的經驗研究,以下何者不是協合式民主(Consociational Democracy)應有的特點? (A)少數否決權(B...
  7. 以下何人認為「多元分歧的社會最好採行協合式民主,以利於權力分享與政治穩定」? (A)杜瓦傑(Maurice Duverger) (B)李帕特(A...
  8. 21 政治學所謂的西敏寺模式(Westminster model)是指:(A)共識型民主 (B)強調將少數團體納入決策體制(C)協商式民主 (D)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