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委員會是立法分工與專業審查的核心:國會設置委員會的三大考量是立法分工、專業審查、監督行政。「便於政黨協商」與「強化議員代表性」不屬於設置原因。 常設委員會是一般負責審查法案的委員會:我國立法院的交通、內政、財政等委員會都屬常設委員會。委員會的作用是減輕院會負擔,不會增加院會負擔。 兩院制國會協調兩院歧見要靠聯席委員會(conference committee):由兩院議員共同組成,負責統一法案內容與文字。 委員會強弱的原因:委員會專業能力足以與官僚匹配,而且政黨較弱時,委員會相對強勢(例如美國)。政黨紀律強時,委員會影響力不如政黨(例如英國)。 我國委員會公聽會屬於諮詢性質。委員會的優點包括思慮周詳、決策較快、促進專業知識流通,但「不受利益團體影響」不是它的優點。 核心觀念 一、立法機關為何設置委員會 現代國會議案多、範圍廣、技術性高,院會無法逐案細究,因此設置委員會。主要考量有三項: 立法分工:依政策領域把議案分配給不同委員會,各委員會同時處理,提高效率,也減輕院會負擔。 專業審查:議員長期在同一領域累積經驗,可以對法案做專業、細部的審查,也能舉行公聽會、蒐集資訊、確定立法細節。 監督行政部門:委員會可以邀請行政官員報告、備詢,或進行聽證與調查,對口監督相關部會。 優點: 對法案能有較詳細的思慮與實質討論。 分工並行處理,決策更為快速。 促進專業技術與知識的流通,議員在專業上可以與行政官僚抗衡。 強化國會對行政部門的監督。 缺點: 政策被切割處理,各委員會本位主義較強,難以兼顧整體與優先順序。 權力集中於少數委員或主席,其他議員難以影響該領域議案。 委員會容易與相關行政機關、利益團體形成密切關係(所謂「鐵三角」),使立法偏向特定利益。所以委員會並非不受利益團體影響,反而是利益團體遊說的重點。 審查多在小範圍進行,透明度與問責可能不足。 二、立法程序與「小國會」 民主國家的立法程序大致包括下列階段: 提案:由議員、行政部門等提出法律案。 交付委員會審查:委員會可舉行公聽會、邀請官員與專家說明、逐條討論並修正,作成審查報告。這是法案實質內容形成的關鍵階段。 院會討論與表決:院會依審查報告進行討論、修正及表決。我國立法院的流程是:院會一讀後交付委員會審查,再經院會二讀、三讀。 兩院制國家的協調:兩院通過的版本不同時,可交由聯席委員會協商出一致版本,再送兩院表決。 公布施行:法案送交元首公布。部分國家另有元首否決、覆議等程序。 委員會被稱為「小國會」(little parliament),原因如下: 組成上:由部分議員組成,席次通常按政黨比例分配,是院會政治生態的縮影。 職權上:具有與院會相似的權限,包括審查與修正法案、邀請官員備詢、舉行公聽會或聽證、調查行政事項。在委員會較強的國家,委員會還能決定法案是否排入議程(守門功能)。 功能上:院會多半尊重委員會的專業審查結果,法案實質內容往往在委員會階段就已大致定案,院會主要扮演確認角色。 三、委員會的主要類型 類型組成與存續主要職能 常設委員會(standing committee) 依政策領域長期設置,成員依專業與政黨比例分配。 國會中一般負責審查法案的委員會,也負責監督、調查行政部門。 特別委員會(select/special committee) 為特定任務或事件而設,通常任務完成即解散。 處理特定調查或特殊議題。 聯席委員會(conference committee) 在兩院制國會中,由兩院若干議員共同組成,針對個案臨時設置。 在對等兩院制國會中,兩院對共同行使的職權(尤其法案內容)發生歧見時,負責協調法案內容及文字的一致性。 聯合委員會(joint committee) 由兩院議員組成,但通常長期存在。 多從事研究、調查或處理兩院共同的行政事務,一般不負責法案協調。 全院委員會(committee of the whole house) 由一院全體議員以委員會形式開會,程序較院會簡便。 讓全體議員對重大議案進行較彈性的討論。它不是分工的專業小組,不負責依不同法案蒐集資訊、確定立法細節(這是常設委員會的工作)。 小組委員會(subcommittee) 在常設委員會之下再細分設置。 使專業分工更細緻。 四、我國立法院的委員會 常設委員會:共八個,包括內政、外交及國防、經濟、財政、教育及文化、交通、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它們依政策領域長期設置,負責審查法案及對口監督部會。 特種委員會:如程序委員會(負責議程編排)、紀律委員會、經費稽核委員會、修憲委員會。它們處理院內程序或特定事務,不依政策領域審查法案。考試中,交通委員會屬「常設委員會」,不是特別、程序或聯席委員會。 全院委員會:由全體立委組成,用於處理特定重大案件。 運作特色:委員會設召集委員,由委員互選產生。立委每會期可登記參加委員會,且未採取資深制度,委員會成員流動性高,很少立委長期加入同一委員會,因此專業累積較不足。 五、公聽會制度 委員會為審查議案的需要,可以舉行公聽會,邀請政府人員、專家學者及社會上相關人員出席表達意見。公聽會性質屬於諮詢性質,目的在於蒐集資訊、聽取各方觀點,作為審查參考。出席者的意見不拘束委員會或院會,公聽會也不是封閉性、層級性或強制性的程序。 六、美國、英國與我國的比較 比較面向美國英國我國 國會結構 對等兩院制(參議院、眾議院)。 兩院制(上議院、下議院),但權力集中於下議院。 一院制(立法院)。 委員會地位 常設委員會權力大,有守門權,是立法樞紐,被視為最典型的「小國會」。 政黨紀律強,法案由內閣主導,委員會影響力遠不如政黨。 委員會是法案審查與監督的主要場域,但政黨協商對法案的影響很大。 委員會類型特色 常設、特別、聯合、聯席、小組委員會齊備。兩院版本不同時由聯席委員會協調。 審查法案的委員會傳統上多為逐案組成、非專業分工。另有對應各部會的專責委員會(select committee)監督行政。 以八個常設委員會為核心,另有特種委員會與全院委員會。 資深制與演變 有資深制傳統。但自1950年代以來,常設委員會的獨立自主性逐漸弱化,政黨領導的影響力上升。 無強勢資深制,委員會受政黨支配。 未採資深制,委員流動性高,專業累積有限。 委員會相對強勢的條件:委員會專業能力足以與官僚匹配,在立法過程中角色明顯,權力與資源充足,而且政黨紀律較弱(美國是典型例子)。反之,政黨強勢、委員會資源不足、在立法過程中角色不明顯,都會使委員會較弱。 常考陷阱 「全院委員會根據不同的法案蒐集資訊,確定立法細節」:錯誤。這是常設委員會的功能。全院委員會由全體議員組成,不是分工的專業小組。 「便於政黨協商」、「強化國會議員代表性」是設置委員會的原因:錯誤。正確原因只有立法分工、專業審查、監督行政。 「委員會會增加院會工作的負擔」:錯誤。委員會先行過濾與審查法案,作用是減輕院會負擔。 「委員會不受利益團體的影響」是其優點:錯誤。委員會反而容易與利益團體、官僚形成鐵三角。「決策更為快速」才是優點。 把交通委員會歸為特別、程序或聯席委員會:錯誤。它是常設委員會。程序委員會屬特種委員會,負責議程安排。 兩院法案歧見由調查委員會、全院委員會或特別委員會協調:錯誤。應是聯席委員會(conference committee)。也要注意,長期存在的聯合委員會(joint committee)與個案協調的聯席委員會不同。 「一般負責審查法案的是監督、調查或選任委員會」:錯誤。應是常設委員會。 「公聽會具強制、封閉或層級性質」:錯誤。公聽會屬諮詢性質。 「委員會強勢是因為政黨相當強勢」或「委員會權力資源不足」:錯誤。委員會強勢的關鍵是專業能力足以與官僚匹配,而政黨強勢通常會壓縮委員會的影響力。 以下敘述是正確的,不要誤判為錯:「英國國會常設委員會影響力遠不如政黨」、「自1950年代至今美國常設委員會獨立自主性逐漸弱化」、「我國立法院未採資深制度,很少立委長期加入同一委員會」。 記憶口訣 「分工、專業、盯行政」:設置委員會的三大原因。政黨協商與代表性都不在其中。 「常設審案、特別專案、聯席協兩院、全院大家談」:四種主要委員會的職能。 「公聽只諮詢,專業壓官僚,美強英弱臺無資深」:公聽會屬諮詢性質;委員會的專業能力與官僚匹配才會強勢;美國委員會強、英國受政黨支配、我國未採資深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