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文化戰爭:古德哈特(David Goodhart)認為2016年英國脫歐公投是文化戰爭的縮影。對立的雙方是重視流動與開放的都會菁英,以及重視歸屬與傳統的地方群體。它不是宗教爭端,不是族裔對立,也不是傳統的左右派對立。 認同政治的興起:認同政治的發展可分為四個階段:戰後福利國家帶來經濟安全、後物質主義價值轉變、新社會運動興起,最後形成文化政治與「承認政治」。 多元文化主義:申論題要能寫出定義、核心理念、政策內涵,以及加拿大、澳洲的實踐經驗,再評述成效與各種批評。 原住民族諮商同意權:要掌握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的規範內容,能用實例說明爭議。主要爭議包括同意或參與的效力、適用範圍、部落代表性、既有開發案的處理,以及利益分享。 核心觀念 一、古德哈特與文化戰爭 古德哈特在《The Road to Somewhere》中,把2016年英國脫歐公投視為文化戰爭的縮影。他認為當代政治的主要分歧,已不再只是經濟上的左右對立,而是兩種世界觀之間的價值衝突: 群體特徵價值傾向 Anywheres(隨處人)受高等教育,住在大城市,從事專業工作,認同建立在個人成就之上支持全球化、移民、歐洲整合與多元文化,屬於進步自由派 Somewheres(某處人)教育程度較低,扎根於地方社區,認同建立在地方與群體歸屬之上重視傳統、國家認同與社會穩定,對移民和快速變遷感到不安 脫歐公投把這股長期累積的文化不滿表現出來,是地方傳統群體對都會菁英主導政治的反撲。 二、認同政治興起的背景與過程 戰後福利國家:二戰後西方國家以凱因斯式福利國家、充分就業和階級妥協來整合社會。這一時期的政治分歧以階級和重分配為主軸,政黨競爭沿著左右光譜展開。 後物質主義轉變:經濟繁榮與社會安全使戰後世代的基本需求獲得滿足。英格爾哈特(Ronald Inglehart)稱此為「寂靜革命」:價值重心由經濟成長、秩序等物質主義價值,轉向自我表現、參與、生活品質等後物質主義價值。 新社會運動:1960年代以後,女權、環保、反戰、同志、民權、少數族群及原住民族等運動相繼興起。這些運動的特點是以共同身分和生活方式為基礎,要求文化上的尊重,而不只是物質利益;組織形態較分散,也不完全依賴政黨。 文化政治與承認政治:泰勒(Charles Taylor)指出,「錯誤承認」或「不被承認」本身就是一種壓迫,因此群體會要求公共領域承認其差異。弗雷澤(Nancy Fraser)則區分「重分配」與「承認」兩類正義訴求。認同由此成為政治動員的主軸。 晚近發展:全球化、移民增加與經濟不安全,使多數群體也發展出自己的認同政治,例如民粹主義與本土主義。福山(Francis Fukuyama)以人性中追求尊嚴與被承認的需求(thymos)來解釋這一現象,並擔憂社會因此碎裂。 階級政治並未消失,只是認同成為新的分歧軸線,與階級議題相互交錯。 三、多元文化主義的定義與核心理念 多元文化主義(multiculturalism,又稱文化多元主義)主張國家應承認並尊重社會中不同族群、宗教與語言文化的差異,給予平等地位。少數群體不必被迫同化於主流文化,可以在共同的公民框架下保存並發展自己的文化。 族群政策模式內涵 同化主義要求少數族群放棄原有文化,融入主流文化 熔爐論各族群文化融合成一種新的共同文化 多元文化主義各族群文化並存且地位平等,國家以制度積極加以承認和保障 核心理念: 承認差異與文化平等:國家承認文化認同是個人尊嚴的一部分,不以主流文化作為唯一標準。 族群平等與反歧視:除了形式上的平等,也要矯正歷史上的排除,追求實質平等。 差異公民權:金里卡(Will Kymlicka)主張賦予少數群體特定的團體權。他區分「少數民族」(例如原住民族、魁北克人)和「族裔群體」(移民)兩類,對應三種權利: 自治權,主要適用於少數民族 多族裔權,例如母語教育、宗教豁免 特別代表權,例如保障名額 共同框架:差異的承認必須在民主憲政、基本人權和共同公民身分的範圍內進行。 四、政策內涵與先進民主國家的實踐 政策內涵通常包括:在憲法或法律上承認多元文化,反歧視立法,母語與雙語教育,族群媒體與文化補助,宗教與服飾的合理便利,少數群體的政治代表保障,以及原住民族的自治與土地權。 加拿大:1971年由杜魯道(Pierre Trudeau)政府宣布採行「雙語架構下的多元文化政策」。1982年《權利與自由憲章》納入保存與提升多元文化傳統的解釋原則,1988年通過《加拿大多元文化法》。加拿大移民整合的成效普遍較佳,國家認同也與多元文化相結合。但魁北克分離主義仍然存在,原住民族的歷史不正義也尚待處理。 澳洲:1970年代放棄「白澳政策」,改採多元文化政策,之後陸續提出全國性的多元文化政策方針,推動移民服務、多語廣播(SBS)與反歧視立法。不過澳洲仍反覆出現強調主流價值和整合的聲浪,原住民族的社會經濟落差也依然明顯。 歐洲:英國、荷蘭曾推行多元文化政策。2010年前後,德國總理梅克爾、英國首相卡麥隆、法國總統薩科齊相繼宣稱多元文化主義「失敗」,各國轉向強調共同價值與公民整合。 臺灣:憲法增修條文明定國家肯定多元文化,並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相關制度包括原住民族基本法、國家語言發展法與新住民政策。 五、成效評述:化解族群衝突與分離主義 正面成效:透過承認來降低少數群體的疏離感,把族群衝突導入制度化管道,減少暴力與分離運動。例如加拿大以聯邦制和語言權回應魁北克,兩次獨立公投都沒有通過。多元文化政策也提高移民的歸屬感與公民參與。 侷限: 文化承認無法取代經濟重分配,族群在就業和居住上的不平等仍然存在。 給予自治權可能反而強化分離的基礎,成為一把雙面刃。 政策成效取決於共同公民認同、經濟機會與政治包容能否同時配合。 六、多元文化主義面臨的批評 文化相對主義、削弱普遍人權:如果所有文化都被視為等值,可能容忍割禮、強迫婚姻、榮譽處決等侵害人權的習俗。 團體權壓迫個人權:強調群體權利可能犧牲群體內部弱勢者的權益。歐金(Susan Okin)提出「多元文化主義對女性有害嗎?」的質疑,指出女性往往首當其衝。 自由平等主義的批評:巴瑞(Brian Barry)主張法律應一體適用,認為差別待遇違反平等原則,也會模糊重分配的焦點。 削弱社會整合:多元文化政策可能造成「平行社會」與族群隔離,侵蝕社會信任與福利國家所需的團結。 文化本質化:把族群文化想像成固定、同質的整體,忽略內部的多樣性與文化的變遷,也可能強化刻板印象。 保守派與民族主義者的批評:認為多元文化主義威脅國家認同和主流文化,這也是本土主義與民粹政治反彈的來源之一。 七、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諮商同意權 第21條的意旨是:政府或私人在原住民族土地、部落及其周邊公有土地上從事開發、利用、研究、保育,或要限制族人利用土地與自然資源時,應諮商並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的同意或參與。條文另規定,原住民族得分享相關利益。這項制度呼應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所揭示的「自由、事先與知情同意」(FPIC)原則,具體操作則依原住民族委員會訂定的諮商取得部落同意參與辦法,以部落會議作為議決機制。 實例: 美麗灣渡假村案(臺東杉原灣):業者以切割開發面積的方式規避環評,又未取得阿美族刺桐部落的同意。多年行政訴訟後,環評結論被撤銷,案件最終停止,突顯諮商同意與環評程序之間的關係。 亞泥新城山礦區展限案(花蓮):2017年礦業權獲准展限,但未經太魯閣族部落同意,引發既有礦權是否必須補辦諮商同意的爭議,並推動礦業法修法,納入原住民族同意程序。 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範圍土地劃設辦法爭議:2017年公告的劃設辦法將私有土地排除在外,引起原住民族長期在凱道抗議,主張傳統領域被切割、諮商同意權被限縮。 臺東知本光電案:卡大地布部落內部對開發案意見分歧,部落會議的召開與表決程序引發爭議,突顯部落代表性與外部力量介入的問題。 主要爭議: 「同意」與「參與」的效力:條文以「或」連接,同意是否等於否決權、何種情形只需參與,都不明確。 適用範圍:傳統領域如何劃設,是否包含私有土地,「周邊一定範圍」如何界定。 部落代表性與程序正義:由誰召集、誰有投票權,部落內部意見分歧時怎麼處理,業者介入、利益收買、資訊不對等等問題。 既有開發與信賴保護:原住民族基本法施行前已核准的案件,在展延或續約時是否需要補辦。 與其他程序的關係:環評、都市計畫、公共建設等程序,不能取代諮商同意,兩者也可能相互衝突。 利益分享與公益衡量:回饋機制如何設計;國家重大建設與部落集體權之間如何調和。 常考陷阱 脫歐公投的定性:選項常寫成宗教爭端、族裔對立或左派與右派的對立,都不對。古德哈特的關鍵詞是文化戰爭,也就是Anywheres與Somewheres之間的價值衝突。 把認同政治寫成突然出現:申論題要寫出完整脈絡:福利國家帶來經濟安全,接著是後物質主義、新社會運動,再到承認政治,最後提到晚近多數群體的反撲。 混淆多元文化主義與熔爐論、同化論:多元文化主義強調差異並存且受到制度保障,不是融合,更不是同化。 把多元文化主義寫成無限上綱的相對主義:正確寫法是在人權與共同公民框架內承認差異。評述時要同時寫出成效與限制,不能只列批評。 把諮商同意權寫成無條件的絕對否決權,或寫成只需告知、開公聽會即可:這兩種寫法都不對。爭議的核心正是「同意」與「參與」的效力該如何界定。 以為完成環評或取得開發許可就可以取代部落同意:兩者是不同的程序。 忽略私人開發者:第21條的義務主體包括政府與私人。 記憶口訣 認同政治:「福、後、新、承」——福利國家、後物質主義、新社會運動、承認政治。 多元文化批評:「相、團、隔、固」——文化相對主義、團體權壓迫個人、社會隔離、文化固化(本質化)。 諮商同意爭議:「效、圍、代、舊、程、利」——同意的效力、適用範圍、部落代表性、舊案補辦、與其他程序的關係、利益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