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先判斷分類依據,再判斷憲法類型。「民定、欽定、協定」是依制定方式分類;「社會主義、宗教、民族主義」是依價值取向分類;「成文、不成文」是依形式分類;「剛性、柔性」是依修改難易度分類;「有效、名義、虛偽」是依實際遵守程度分類。 成文與不成文、剛性與柔性是兩種不同的分類。不成文憲法不是剛性憲法。英國是不成文憲法的代表,也是柔性憲法的代表。美國、法國、德國、日本及中華民國都是成文憲法,也都屬剛性憲法。 剛性憲法的關鍵是「修憲須經特殊機關或特殊程序」。修憲程序如果再加上公民投票,會更加剛性,不會因此變成柔性憲法。 掌握憲法的基本特性。最高性指憲法的位階最高;固定性指憲法應保持穩定,不宜頻繁變動;適應性指憲法要能配合社會變遷。憲法也應具有原則性,只規定根本原則,不必鉅細靡遺。 核心觀念 一、憲法分類必須依據不同的標準 分類依據主要類型判斷重點 制定方式民定憲法、欽定憲法、協定憲法看憲法由誰制定:人民或其代表組成的制憲機關、君主單方頒布,或君主與人民代表協議制定。 價值取向社會主義憲法、宗教憲法、民族主義憲法等看憲法所追求的核心價值,例如階級理念、宗教信仰或民族認同。 形式成文憲法、不成文憲法看根本規範是否集中規定於一部或數部憲法法典中。 修改難易度剛性憲法、柔性憲法看修改憲法是否需要比一般法律更嚴格的特殊機關或程序。 實際被遵守的程度有效的(規範性)憲法、名義上的憲法、虛偽的憲法看憲法是否真正拘束政治權力的運作,而不只是紙上的文字。 民定憲法由人民或其代表組成的制憲機關制定;欽定憲法由君主單方制定頒布,例如日本明治憲法;協定憲法由君主與人民代表協議產生。中華民國憲法由制憲國民大會制定,屬於民定憲法,不是欽定憲法。 社會主義憲法、宗教憲法、民族主義憲法是依價值取向分類。民定憲法是依制定方式分類,與前三者不屬同一分類標準。 「極權、威權、民主」是描述政體類型的用語,不是憲法分類的標準說法。如果選項寫「就內容上,可分成極權、威權和民主的憲法」,應判斷為錯誤。 二、成文憲法與不成文憲法 成文憲法又稱法典化憲法,是把國家根本規範以明文條款集中規定在一部或數部憲法法典中。世界上多數國家採用成文憲法。 成文憲法的優點: 條款明確,可以防止政府的不當干預。 立法權受到憲法限制,國會不能任意立法。 個人自由與權利的保障更加明確。 成文憲法常見的批評: 非民選的法官可以透過違憲審查解釋憲法,對政治的影響力可能比民選政治人物更大,有違反民主正當性的疑慮。這一點是缺點,不是優點。 條文明定,修改較不容易,因此彈性較低。 不成文憲法又稱非法典化憲法。它不是「沒有憲法」,而是沒有一部集中規定根本規範的單一憲法法典。其規範分散在具有憲法性質的法律、法院判例及憲政慣例之中。英國是最典型的例子,紐西蘭也常被列為不成文憲法國家。不成文憲法的彈性比成文憲法大。 「法典法」指的是集中成典的成文形式,不能用來稱呼不成文憲法。另外,規範採不成文形式,不代表這個國家的民主程度比較低,英國就是成熟的民主國家。 三、剛性憲法與柔性憲法 這項分類依據憲法修改的難易程度,與「憲法被遵守的程度」「憲法的形式與地位」「是否列舉人權條款」都無關。依本類考題的標準答案,「此分類由英國學者戴雪(A. V. Dicey)提出」屬於正確敘述;部分教科書則將這項分類歸於布萊斯(J. Bryce)。 比較項目剛性憲法柔性憲法 修改程序須經特殊機關及特殊程序,難度高於一般法律;有的國家還要經過公民投票。修改程序與一般法律相同,由普通立法機關依通常立法程序即可修改。 修改難易較難修改較易修改 主要優點穩定性高,不易被一時的多數任意更動。較能適應社會變遷。 代表國家中華民國、美國、法國、德國、日本英國 從各國憲法變遷的實務經驗來看,剛性與柔性的分類並不完全準確。例如,剛性憲法可以透過憲法解釋或憲政慣例產生實質變遷;柔性憲法國家的憲政傳統也可能相當穩定。所以這個二分法只是相對的分類。 四、憲法的基本特性 最高性: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在法規範體系中位階最高。法律、命令都不得與憲法牴觸,牴觸者無效。中華民國憲法第171條規定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第172條規定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為確保最高性,憲法通常規定較嚴格的修改程序,並設有違憲審查制度,由司法機關審查法令是否合憲。 固定性(穩定性):憲法規定國家根本組織與人民基本權利,應保持相對穩定,不宜頻繁更動。這樣才能建立人民對憲政秩序的信賴,避免政治權力因一時的需要任意修改遊戲規則。剛性憲法的特殊修改程序,正是維護固定性的制度設計。固定性不代表憲法永遠不能修改,而是要求修憲必須審慎。 適應性:社會、經濟與政治環境不斷變化,憲法如果完全僵化,就會脫離現實,甚至被迫以非常手段打破。憲法可以透過下列方式適應變遷: 依法定程序正式修憲。 由釋憲機關進行憲法解釋。 形成憲政慣例。 原則性:憲法應規範基本原則與根本制度,細節交由法律規定。條文規定得太細,容易僵化,必須頻繁修改,反而損害穩定性與適應性。 固定性與適應性並不互相排斥。好的憲法以原則性的規定維持根本秩序的穩定,同時保留修憲、釋憲等合法的調整管道,在穩定與變遷之間取得平衡。 常考陷阱 「修憲須經公民投票即屬柔性憲法」:錯誤。公民投票會讓修憲更困難,屬於剛性憲法的特徵。 「不成文憲法屬於剛性憲法」:錯誤。不成文憲法的代表英國,正是柔性憲法的代表。 「不成文憲法又稱法典法」:錯誤。法典化的是成文憲法,不成文憲法是非法典化憲法。 剛柔區分標準:選項若寫「被遵守的程度」「形式與地位」「是否列舉人權條款」,都是錯誤;正確標準是修改難易度。 「須透過特殊機關與程序修改的憲法」:答案是剛性憲法,不要誤選成文憲法。 柔性憲法國家:英國是柔性憲法;美國、法國、德國、日本、中華民國都是剛性憲法。 英國憲法的稱呼:英國憲法常被稱為不成文憲法,不是成文憲法,也不是剛性憲法。 中華民國憲法的屬性:剛性憲法、成文憲法、民定憲法;不是柔性憲法、不成文憲法或欽定憲法。 成文憲法的優點:「非民選法官的影響力可能比民選政治人物更大」是對成文憲法的批評,不是優點。 價值取向分類:社會主義、宗教、民族主義憲法屬於價值取向分類;民定憲法是依制定方式分類,不屬於價值取向分類。 「就內容可分為極權、威權和民主憲法」:錯誤。這是政體類型的用語;依遵守程度的分類才是「有效的、名義上的、虛偽的」憲法,這一點是正確的。 其他錯誤說法:「多數國家為不成文憲法」「不成文憲法國家民主程度較低」「憲法規範越細越好」都是錯的。正確敘述是「憲法的更動不宜過於頻繁,以建立其穩定性」。 記憶口訣 「誰定看來源,理念看價值,有無法典看成文,修憲難易看剛柔,有沒有遵守看實效。」 「英國不成文又柔性,台美法德日都剛性;公投修憲更剛性,法典只屬成文憲。」 憲法特性:「最高看位階,固定求穩定,適應跟變遷,原則不求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