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體制定位:我國憲法本文(修憲前)屬「修正式內閣制」;1997年(民國86年)第四次修憲後,一般認為屬「雙首長制」,也就是半總統制。依次類型區分,學界多將我國歸為「總統國會制」。 第四次修憲核心:主要調整有四項。第一,行政院院長改由總統直接任命,立法院不再行使閣揆同意權。第二,引進倒閣(不信任案)與被動解散立法院機制。第三,覆議門檻由三分之二降為二分之一。第四,取消立法院以決議移請變更重要政策的規定。 三方互動:總統掌握閣揆任命,行政院院長仍對立法院負責,倒閣後由總統決定是否解散立法院。行政院院長本身沒有解散權,也不能被「罷免」。 比較定位:在美、法、巴西、瑞士之中,我國體制最接近法國第五共和。美國與巴西是總統制,瑞士是委員制。 修憲歷程:第七次修憲(民國94年,2005年)廢除國民大會、公投複決入憲,並將立委選舉改為單一選區兩票制。閣揆免經立法院同意則是第四次修憲(民國86年)的結果。 核心觀念 一、修憲前:修正式內閣制 依憲法本文,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行政院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並對立法院負責。總統公布法律、發布命令須經行政院院長副署。這些都是內閣制精神。但立法院不能倒閣,總統也不能解散立法院;行政院對立法院的決議只能移請覆議,覆議失敗時須接受或辭職。因此一般稱為「修正式內閣制」,不是「修正式委員制」。此外,我國憲法對人民基本權利採憲法保障主義,即權利直接由憲法明文保障,限制則須符合憲法所定要件。 二、Duverger 的半總統制定義 法國學者 Maurice Duverger 認為,半總統制須同時具備三要件: 總統由普選產生。 總統擁有相當的實質權力,不是虛位元首。 另有總理及部會首長掌握行政權,且須獲國會信任才能續任,即國會可以倒閣。 以此檢驗我國: 總統自民國85年起由人民直選。 總統可直接任命行政院院長,並享有被動解散立法院、國家安全大政方針決定等實權。 行政院院長對立法院負責,立法院可提不信任案。 三要件皆符合,所以1997年修憲後的我國已屬半總統制,即俗稱的「雙首長制」。所謂雙首長,是指行政權由總統與行政院院長兩位首長分享。 三、半總統制的兩種次類型(Shugart & Carey) 比較面向總理總統制(premier-presidential)總統國會制(president-parliamentary) 總理對誰負責只對國會負責同時對總統與國會負責 總統能否免職總理原則上不能,總理去留取決於國會總統可任命、亦可撤換總理 總統權力有實權,但行政權較偏向總理總統權力較大,總理近似總統幕僚長 少數或共治總統多任命國會多數支持者,可能出現「共治」總統可任命自己屬意者,易出現少數政府 代表國家法國第五共和威瑪德國、俄羅斯;我國多被歸於此類 我國屬總統國會制的理由: 總統任命行政院院長無須立法院同意,任免命令也不須副署。 實務上總統可隨時更換行政院院長,閣揆形同須向總統負責。 依增修條文,行政院院長同時須對立法院負責。 因此閣揆是「雙重負責」。我國與法國同屬半總統制,所以在選擇題中「最接近法國」。但次類型不同:法國是總理總統制,我國是總統國會制。 四、1997年第四次修憲的政府體制變革 項目憲法本文第四次修憲後 閣揆產生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總統直接任命,立法院無同意權 倒閣無立法院得對行政院院長提不信任案 解散立法院無不信任案通過後,總統得解散立法院(被動解散) 覆議維持原案須出席委員三分之二;行政院院長須接受或辭職行政院經總統核可移請覆議;全體立委二分之一以上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不再有辭職選項 變更重要政策決議立法院得以決議移請行政院變更刪除 不信任與解散的流程: 提案:立法院經全體立委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 表決:提出72小時後,應於48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 通過:經全體立委二分之一以上贊成,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 未通過:一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 解散:總統於不信任案通過後十日內,經諮詢立法院院長後,得宣告解散立法院。總統於戒嚴或緊急命令生效期間不得解散立法院。 改選:解散後六十日內舉行立委選舉,新任立委任期重新起算。 重點有二:解散權屬於總統,而且只能在倒閣後被動行使;行政院院長只能「呈請」,不能自行解散立法院。 五、總統、行政院院長與立法院的互動 總統:取得閣揆人事主導權,不必顧慮立法院多數,因此可能形成總統所屬政黨未過半的少數政府(如2000~2008年),不一定走向法式共治。 行政院院長:產生上依賴總統,責任上面對立法院,處境是「權責不完全相符」。 立法院:失去事前同意權,只剩事後倒閣。但倒閣可能招致解散改選,代價高,所以實務上運用相當保守。 一般政治現象的可能性如下: 不信任投票:制度上存在。 內閣總辭:實務上立委改選或總統更替時會發生。 共治政府:理論上可能出現。 罷免行政院院長:不可能。罷免只適用於人民選出的公職人員,行政院院長非民選。 六、總統制、內閣制與我國比較 面向總統制(美國)內閣制(英國)我國現行體制 行政首長產生總統由人民選出首相由國會多數黨領袖出任總統直選;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 權力關係權力分立、相互制衡行政立法融合,閣員多兼議員立委不得兼任官吏,偏分立;但有倒閣與解散,具融合色彩 任期固定任期,國會不能倒閣,總統也不能解散國會無固定任期,失去信任須下台或解散國會總統固定任期;行政院院長無固定任期,受總統與立法院雙重影響 元首與行政首長合一分離,元首虛位分離,但總統擁有實權 七、「偏向總統制的雙首長制」之評析 支持理由: 總統有直選的民意基礎。 總統可直接任免閣揆,閣揆實務上近似總統的執行長。 立法院因怕被解散而少用倒閣,國會牽制總統的力量有限。 反對或保留意見: 憲法仍明定行政院為最高行政機關、對立法院負責。 總統不主持行政院會議,也沒有單獨的否決權。 覆議須由行政院提出、經總統核可。 總統的解散權只是被動的。 因此,答題時宜表明立場。一般結論是:在行政權運作上確實偏向總統,但制度上仍保有內閣制的責任機制,並非純粹總統制。 八、憲法變遷與我國修憲歷程 憲法變遷的原因:政治民主化、社會經濟變遷、國家處境改變(如兩岸分治)、權力結構調整需求等。 憲法變遷的方式: 正式修憲。 憲法解釋,如大法官解釋或憲法法庭判決。 憲政慣例。 以法律補充憲法。 修憲機關的類型:由國會修改、由特設機關修改、交由人民複決。 我國憲法於民國35年制定,36年公布施行。行憲後隨即實施「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修憲重要歷程如下: 民國80年第一次修憲:廢止臨時條款,以「增修條文」方式修憲,並完成國會全面改選的法源。 民國81年、83年第二、三次修憲:確立總統、副總統由自由地區人民直接選舉,民國85年首次直選。 民國86年第四次修憲:閣揆免經立法院同意、倒閣與解散、覆議門檻改為二分之一、精簡省級組織。 民國94年第七次修憲:廢除國民大會;修憲案與領土變更案改由公民投票複決;立委席次減為113席、任期四年、採單一選區兩票制;總統、副總統彈劾案改由大法官審理。 現行修憲程序:由立法委員四分之一提議、四分之三出席、出席委員四分之三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公告半年後,交由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超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 常考陷阱 「行政院院長可於倒閣後解散立法院」錯:解散權在總統,閣揆只能呈請。 「修憲前屬修正式委員制」錯:應為修正式內閣制。委員制的代表是瑞士。 「無同意權」不等於「不對國會負責」:閣揆由總統任命,但仍對立法院負責,可被倒閣。「閣揆由總統任命」、「閣揆對立法院負責」、「立法院可提不信任案」都是正確敘述。 「罷免行政院院長」不可能:閣揆非民選,追究其政治責任的方式是不信任案。 修憲年份混淆:閣揆免經同意是民國86年第四次修憲;廢國大、公投複決入憲、單一選區兩票制是民國94年第七次修憲。 次類型混淆:法國是總理總統制,我國是總統國會制。「最接近法國」是指同屬半總統制。 倒閣通過後閣揆「應」辭職:不是「得」辭職。總統「得」解散立法院,不是「應」解散。 覆議門檻:修憲後為全體立委二分之一,不是出席委員三分之二;覆議失敗後閣揆應接受決議,沒有辭職選項。 記憶口訣 「本文修內閣,四修雙首長;總統任閣揆,立院可倒閣;倒閣閣揆辭,解散總統決;覆議降一半,七修廢國大。」 半總統制次類型:「總理只對國會負責是『總理總統』(法國);總統國會雙重負責是『總統國會』(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