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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衝突與政治暴力

科目:政治學(概要)|題數:1
政治衝突與政治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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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26日

學習重點 政治衝突不等於政治暴力:政治衝突是政治主體之間圍繞公共權力、政策或政治價值的對立。它可以透過協商、選舉、訴訟、議會辯論等制度方式處理,暴力只是衝突升高後的一種表現。 政治衝突的特徵包括:公共性、權力爭奪、利益與價值對立、可制度化解決、多樣性、敵對性、動員的不完全性。「成員的排他性」不是主要特徵,因為成員身分通常互相重疊。 戰爭是有組織的政治團體之間,以武裝力量進行的大規模、持續性暴力衝突,目的是達成政治目標。並非任何持械事件都算戰爭。 政治暴力是為了政治目的而使用或威脅使用暴力。常見類型有恐怖主義、革命、政變、暗殺、暴動、游擊戰、內戰,以及國家對人民的鎮壓。 申論作答要先界定概念,再分項列點,每點附一句說明或例子,結構要清楚。 核心觀念 一、政治衝突的意義 政治衝突是指不同的政治主體,例如個人、團體、政黨或國家,對於公共權力、政府政策、制度安排、資源分配或政治價值的看法不一致,因而形成相互對抗或競爭的關係。衝突是政治生活的常態,不應一概視為失序。民主制度本身就是把衝突納入規則、和平處理的機制。 二、政治衝突的特徵 申論題要求列舉四項時,可從下表選四項,每項寫出意義並舉例。 特徵意義說明/例子 公共性衝突的標的涉及公共事務、公共權力或公共利益純粹私人糾紛(如鄰居吵架)不是政治衝突;爭的是政策、法律、政權時才是 權力爭奪各方都想取得、維持或擴大影響決策的權力政黨競選、立法院席次與議程的爭奪 利益與價值對立衝突來自資源分配上的利益差異,或意識形態、認同等價值差異稅制改革屬於利益衝突;統獨、死刑存廢屬於價值衝突,兩者常交織出現 可制度化解決衝突可透過選舉、議會、司法、協商妥協等制度管道處理制度化程度越高,越不容易演變為暴力 多樣性衝突的主體、議題、場域、手段與強度都很多元從議會質詢、街頭抗議到武裝衝突都有 敵對性各方立場相互排斥,把對方視為達成目標的阻礙敵對指立場與利益的對立,不一定要動用物理暴力 動員的不完全性衝突通常只動員部分社會成員,其他人保持中立或旁觀不是指動員能力薄弱,而是指全社會不會全部投入 為什麼「成員的排他性」不是特徵?社會成員通常同時具有多重身分,例如同一人可能兼具勞工、某宗教信徒、某地區居民等身分。因此在不同議題上,他可能站在不同陣營,形成成員重疊與交叉壓力。陣營之間的界線是流動的,不是固定且互不重疊的團體。成員重疊反而有助於緩和衝突。 三、戰爭的定義 克勞塞維茲(Clausewitz)的名言是:「戰爭是政治以另一種手段的延續」,強調戰爭本質上是政治行為。綜合而言,戰爭是指兩個以上有組織的政治團體(通常是國家,也包括國內的組織化武裝團體),為了達成政治目的,以武裝力量進行的大規模、持續性暴力衝突。戰爭的核心要素有四項: 組織性:參戰者有指揮、補給與共同目標,不是偶發的私人械鬥。 武裝性:以軍事武力作為主要手段。 政治目的:爭奪領土、政權、資源、國家生存或國際秩序。 規模與持續性:暴力強度與持續時間達到一定程度,零星衝突或單一攻擊不算戰爭。 戰爭依參與者可分為國際戰爭(國家對國家)與內戰(國家內部組織化團體之間爭奪政權或領土)。戰爭是政治衝突中強度最高的形態之一。 四、政治暴力的意義 政治暴力是指個人、團體或國家,為了影響政策、政權、權力分配或政治體制,而使用或威脅使用物理暴力的行為。判斷時注意四點: 具政治目的:單純為了錢財或私怨的暴力不算政治暴力。 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脅:實際傷害、破壞,以及以暴力相脅迫使對方讓步,都包括在內。 通常在正常制度程序之外:依法執行的警察職務、法院強制執行屬於制度性強制,不能一概視為政治暴力。 行為主體多元:個人、團體、軍隊與國家都可能是行為主體。由下而上的是反體制暴力,由上而下的是國家暴力,例如恐怖統治、鎮壓異議者。 五、政治暴力的種類 (一)依規模與組織程度分類(葛爾 Ted Gurr 的三分法): 類型特徵例子 騷亂(turmoil)參與者多,但組織性低,多為自發性行動暴動、群眾暴力抗議、帶有暴力的罷工 陰謀(conspiracy)組織嚴密,但參與者少政變、暗殺、小規模恐怖活動、小規模游擊戰 內部戰爭(internal war)組織嚴密且參與者多,暴力規模大、持續久革命、內戰、大規模游擊戰 (二)常見的個別類型: 類型主要特徵區辨重點 恐怖主義刻意使用或威脅使用暴力,製造社會恐懼,藉此脅迫政府或社會接受其政治訴求常以平民或象徵性目標為對象,重點在「製造恐懼以施壓」;沒有政治目的的犯罪不屬於恐怖主義 革命以群眾動員為基礎,根本性地改變政治體制、統治階級與社會結構強調廣泛參與與全面改造;單純政黨輪替或政策調整不是革命 政變少數政治或軍事精英以非法、突然的方式奪取政府權力參與者少、速度快,多只替換統治者,不一定改變社會結構 暗殺針對特定政治人物進行殺害,以改變政局或傳達政治訊息屬於個人或小團體的暴力;不一定等於恐怖主義 暴動群眾自發、組織性低的集體暴力通常短暫,缺乏明確的長期計畫 游擊戰武裝團體以小規模、機動的方式對抗正規軍常是革命或內戰的手段 內戰國內組織化武裝團體之間爭奪政權或領土的持續武裝衝突規模與持續性達到戰爭層級;單次騷亂不算內戰 國家暴力政府對人民的鎮壓、恐怖統治、非法拘禁或屠殺超出依法執行的範圍,以暴力壓制政治異議 常考陷阱 「成員的排他性」是政治衝突的特徵:錯。成員具有多重身分,陣營之間互相重疊,不具排他性。多樣性、敵對性、動員的不完全性才是特徵。 「動員的不完全性」指衝突動員失敗:錯。它指衝突通常只涉及部分社會成員。 「敵對性」表示一定會使用暴力:錯。敵對指立場互斥,衝突仍可停留在和平競爭的層次。 政治衝突等於政治暴力:錯。選舉、議會對抗、訴訟、和平抗議都屬於政治衝突,但沒有暴力。 任何持械衝突都是戰爭:錯。戰爭還須具備組織性、政治目的,並達到相當規模與持續性。 政變等於革命:錯。政變是少數精英快速奪權;革命是群眾動員下的根本性結構改造。 暗殺一定是恐怖主義:錯。恐怖主義的關鍵是藉暴力製造廣泛恐懼來施壓。 政治暴力只來自反政府團體:錯。國家同樣可能是政治暴力的行為者。 依法執行公權力也算政治暴力:錯。制度性、合法的強制行為與政治暴力性質不同。 記憶口訣 衝突特徵「公權利制,多敵不全」:公共性、權力爭奪、利益價值對立、制度化解決;多樣性、敵對性、動員不完全。成員是重疊的,不是排他的。 戰爭四要素「組武政規」:組織、武裝、政治目的、規模持續。 葛爾三分「騷陰內」:騷亂(人多、組織鬆)、陰謀(人少、組織嚴)、內部戰爭(人多、組織嚴)。 暴力類型:恐怖施壓、革命改造、政變奪權、內戰爭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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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5 下列何者不是政治衝突的主要特徵? (A)多樣性 (B)敵對性 (C)動員的不完全性 (D)成員的排他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