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美國制度的演變:原始憲法未限制連任次數 → 華盛頓建立兩任慣例 → 小羅斯福打破慣例 → 第22條修正案確立當選次數限制。 區分當選兩次、連任一次、連任三次:首次當選不算連任;小羅斯福四度當選,等於連任三次。 美國總統與副總統皆缺位或皆不能視事時,依法接續代理的第一順位為眾議院議長。 比較各國制度:南韓五年單任、不得連任;美國四年,原則上最多當選兩次;法國五年,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任;俄羅斯六年,可以連任。 核心觀念 一、美國總統連任限制:先有慣例,後有成文規定 美國原始憲法規定總統任期為四年,但沒有具體限制連任次數。因此,不能把後來的兩任限制當成制憲之初就存在的規定。 首任總統華盛頓擔任兩任後,不再競逐第三任,建立「連任以一次為限」的憲政慣例。這裡的意思是首次當選一任,再連任一任,合計兩任。當時這是政治上的慣例,尚非憲法明文禁止第三次當選。 富蘭克林・羅斯福,即小羅斯福,打破這項慣例。他在1932、1936、1940、1944年四度當選總統,並於1945年在第四任任內病逝。因此必須分清楚:他是四度當選、連任三次,但未做滿四任。 第二次世界大戰於1939年爆發。小羅斯福1936年的連任發生在大戰之前,1940年及1944年的連任才發生在大戰期間。因此,「小羅斯福一共連任三次」正確,但「在二次大戰期間連任三次」錯誤。也不要把「二次大戰期間」與「美國參戰之後」混為一談。 1951年批准的美國憲法第22條修正案,將總統當選次數的限制明文化。其重點如下: 任何人當選總統不得超過兩次,不論這兩次是否連續。 若曾繼任或代理他人總統任期超過兩年,此後只能再當選一次。 若繼任或代理期間不超過兩年,仍可再當選兩次。因此,依此規則計算,任職時間最長可達十年。 所以,「美國總統最多兩任」是一般化的說法;更精確的考試用語是最多當選兩次,另須考慮繼任或代理期間。兩次當選後,即使中間曾經卸任,也不能重新取得兩次當選的額度。 人物應掌握的關係 華盛頓建立連任以一次為限的慣例。 小羅斯福打破慣例,四度當選、連任三次。 林肯、艾森豪、杜魯門、詹森皆不是建立或打破此慣例的答案。 二、美國總統繼任:先辨認副總統是否仍能履職 總統死亡、辭職或被免職而出缺時,由副總統繼任總統;若總統暫時不能履行職權,則依相關程序由副總統代理。永久出缺的繼任與不能視事時的代理,法律意義不同。 當總統與副總統皆缺位,或兩人皆不能履行職權時,依《總統繼任法》,在符合法定資格及程序的前提下,由眾議院議長優先代理總統職權;其後才輪到參議院臨時議長及內閣部長。 將副總統一併納入記憶時,主要順序為: 副總統 眾議院議長 參議院臨時議長 國務卿 財政部長 國防部長 司法部長,之後再依法律所列各部部長順序接續。 題幹若已明示「總統、副總統皆缺位」或「皆不能視事」,就應從眾議院議長開始判斷。選項即使使用「繼承」等較概括的文字,也不影響本單元所考的順位。 易混淆職位身分與判斷關鍵 參議院議長由副總統兼任,不是副總統之外的另一位接替人選。 參議院臨時議長由參議院選出,排在眾議院議長之後。 國務卿在內閣部長中居首,但排在眾議院議長與參議院臨時議長之後。 聯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不在總統繼任順位中。主持參議院對總統的彈劾審判,不代表可以代理總統。 三、各國總統任期與連任規定 國家每任任期連任規定與辨識重點 美國四年可以連任;原則上最多當選兩次,並有繼任或代理期間的特別限制。 南韓五年單任制,不得連任,不能寫成連選得連任一次。 法國第五共和五年可以連任,但不得連續擔任超過兩任。 俄羅斯六年可以連任;任期次數規則曾經修憲調整,不能歸類為禁止連任的國家。 法國第五共和總統任期原為七年,2000年修憲改為五年,並自2002年開始適用五年任期。判斷時應區分修憲年份與新任期開始適用的年份;不能因為第五共和早期採七年任期,就認為現制仍是七年。 美國與法國的限制也不同:美國著重一生當選總統的次數;法國所限制的是連續任職的任數。至於南韓,重點是不得連任。比較美國、南韓、法國與俄羅斯時,不能連選連任者為南韓。 常考陷阱 「華盛頓打破慣例」或「小羅斯福建立慣例」:把人物關係顛倒。建立者是華盛頓,打破者是小羅斯福。 「美國制憲之初即規定只能當兩任」:錯。原始憲法未具體限制連任次數,後來才透過第22條修正案明文化。 「小羅斯福連任四次」:錯。首次當選不算連任,四度當選等於連任三次。 「小羅斯福在二戰期間連任三次」:錯。1936年的連任在戰前,戰爭期間的連任是1940年與1944年。 「總統、副總統皆不能視事,由參議院議長代理」:錯。參議院議長就是副總統;兩人皆不能視事時,應選眾議院議長。 「參議院臨時議長或國務卿優先接替」:錯。兩者均排在眾議院議長之後;首席大法官則不在順位中。 「有連任次數限制,就是不能連任」:錯。限制次數仍可能允許連任,與南韓的單任制不同。 「南韓可以連任一次」或「法國目前任期七年」:均錯。應記為南韓五年不得連任、法國現制五年。 記憶口訣 「華建、羅破、廿二定」:華盛頓建立慣例,小羅斯福打破慣例,第22條修正案明定限制。 「副、眾、參臨、國、財」:副總統、眾議院議長、參議院臨時議長、國務卿、財政部長。兩位正副元首都無法履職,就從「眾」開始。 「韓五單、法五連二、美四選二、俄六可連」:分別記住任期,以及不得連任、連續任數限制與當選次數限制的差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