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美國憲法原則與制憲設計

科目:政治學(概要)|題數:11
美國憲法原則與制憲設計
MoAI - 您的AI助手

MoAI - 您的AI助手

建立於 2026年10月26日

學習重點 制憲背景:1787年費城制憲以前,十三州由《邦聯條款》規範。費城會議另立新憲,建立共和制、聯邦制與三權分立的政府。 聯邦分權(垂直分權):聯邦政府行使憲法授予的權限,例如國防、外交、郵政。未授予聯邦、也未禁止州行使的權力,保留給州或人民,例如教育。聯邦憲法與合憲的聯邦法律優於相衝突的州法。 分權制衡(水平分權):聯邦政府分為立法、行政、司法三權,彼此制衡。思想代表是麥迪遜(《聯邦論》第五十一篇)。美國憲法的特徵是權力分立,不是內閣制的「權力融合」。 剛性修憲:修正案由國會兩院各三分之二同意提出,再經四分之三的州(州議會或州制憲會議)批准。 憲政主義特質:包括成文憲法、嚴格修憲程序、司法審查、人民主權、有限政府與公民權保障。不成文憲法與直接民主都不是美國憲政主義的特質。 核心觀念 一、從邦聯條款到費城制憲 1787年以前,規範美國十三州的根本文獻是《邦聯條款》(Articles of Confederation)。邦聯以各州主權為核心,中央沒有直接課稅權,也沒有獨立的行政與司法機關。中央難以處理財政、國防、州際貿易等問題,修改邦聯條款又須各州一致同意,制度僵化。1787年各州代表在費城開會,最後不是修補邦聯條款,而是另行制定一部聯邦憲法。 制憲時,大州與小州對國會代表權爭執不下。大州支持維吉尼亞方案,主張依人口分配席次;小州支持紐澤西方案,主張各州一票。最後達成康乃狄克妥協(又稱大妥協),採行兩院制: 眾議院依各州人口分配席次,代表人民。 參議院各州席次相等,代表各州平等。 美國憲法本文原本只有七條,內容精簡,之後靠修正案與司法解釋持續發展。 二、美國憲法的基本原則 屬於美國憲法特徵不屬於美國憲法特徵(常見錯誤選項) 共和體制(無世襲君主,官員經選舉產生並有任期)權力融合(內閣制特徵,行政與立法結合,如英國) 聯邦體制(聯邦與州垂直分權)單一國體制、邦聯體制 三權分立、分權制衡直接民主(美國以代議制為主) 成文憲法、剛性憲法不成文憲法、柔性憲法(英國特徵) 司法審查總統由人民直選 美國是代議民主,國會議員由選民選出。總統則依憲法由選舉人團選出,不是全國選民直接選舉。所以「總統由人民直選是美國憲法的特徵」是錯誤敘述。 三、聯邦制:中央與地方的權力分配 聯邦制是「分而治之」的垂直分權:聯邦與州各有憲法保障的權力,任一方都不能片面取消對方。 權力類型主要事項歸屬 授予權(列舉權)國防、宣戰、外交、締約、郵政、鑄幣、規範州際及對外貿易聯邦政府 保留權教育、地方治安(警察權)、州內選舉辦理、婚姻與州內商業等州政府(或人民) 共享權課稅、借款、設立法院、制定與執行法律聯邦與州共同擁有 最高條款聯邦憲法及依其制定的聯邦法律為全國最高法律聯邦與州衝突時的優先規則 依第十修正案,憲法未授予聯邦、也未禁止州行使的權力,由各州或人民保留。教育不在聯邦列舉權限內,所以屬於州與地方政府權力。 判斷某事件是否涉及「聯邦與州的權力分配」,要看它是否牽動聯邦介入原屬州管轄的領域: 1964年《民權法案》:聯邦以州際商業條款及第十四修正案為依據,禁止公共場所、就業等方面的種族歧視。這直接衝擊南方各州的種族隔離法制,是聯邦權力擴張、州權受限的典型事件。 宣戰、參與創建聯合國、發布門羅宣言:屬於國防與外交事務,本來就專屬聯邦,不牽涉聯邦與州之間的分權問題。 聯邦制的優點,是全國一致的事務與地方差異可以並存,權力分散也能防止中央專斷。缺點是聯邦與州容易因權限、經費負擔而爭議,最後常由聯邦法院以司法審查解決。 四、聯邦政府內部的分權制衡 麥迪遜在《聯邦論》(The Federalist Papers)第五十一篇指出:建構政府的主要困難,一方面必須給予政府權力,使它能控制被統治者;另一方面又必須迫使政府自我節制。他主張「以野心對抗野心」,讓各部門擁有防衛自己、牽制他方的憲法手段。《聯邦論》由麥迪遜、漢彌頓、傑伊三人合著,但這段話出自麥迪遜。潘恩則以《常識》一書鼓吹獨立,不是《聯邦論》作者。 部門主要權力受到的制衡 國會(立法)立法、預算、宣戰兩院互相牽制;總統可否決法案;法院可宣告法律違憲 總統(行政)執行法律、統帥軍隊、提名官員與法官、締約國會可以三分之二多數推翻否決;重要任命與條約須參議院同意;眾議院彈劾、參議院審判 聯邦法院(司法)審判、司法審查法官由總統提名、參議院同意;國會可彈劾法官 司法審查不是憲法本文明文規定的制度,是1803年馬伯里訴麥迪遜案確立的。三權並非完全隔絕,而是「分立而分享權力、相互牽制」。 五、剛性憲法與修憲程序 美國憲法是成文、剛性憲法,修憲程序比制定普通法律困難。依憲法第五條: 提出:由國會參、眾兩院各三分之二議員同意提出;或經三分之二州議會請求,由國會召開會議提出。 批准:須經四分之三的州批准。批准方式可以是州議會,也可以是州制憲會議,由國會指定。 聯邦修憲程序中沒有公民連署或全國公民複決,這也反映美國以代議制為主,不採直接民主。 六、美國憲政主義的內涵 人民主權:政府權威來自人民的同意。 有限政府:政府只能行使憲法授予的權力。 公民權保障:權利法案(前十條修正案)等規定保障個人自由。 成文憲法與嚴格修憲程序:憲法是最高法律,普通多數不能輕易變更。 司法審查:法院可以宣告違憲的法律或行政行為無效。 分權制衡與聯邦制:從水平與垂直兩個方向分散權力。 七、申論架構:「分而治之」原理 作答時可以分兩軸論述: 垂直分權(聯邦制):說明授予權、保留權(第十修正案)、共享權、最高條款,以及參議院各州平等代表的設計。再指出它的功能:防止中央集權、容納地方差異、讓州成為「民主實驗室」。 水平分權(分權制衡):引用麥迪遜《聯邦論》第五十一篇的觀點,說明三權分立的內容,並舉出否決權、推翻否決、人事同意、條約同意、彈劾、司法審查等具體機制。再指出它的功能:防止專制、保障人權。 結論:兩者合起來構成麥迪遜所說的「雙重保障」,目的都是限制政府權力。可附帶評論其缺點,例如分立政府可能造成僵局、決策效率較低。 常考陷阱 「權力融合」是美國憲法特徵:錯誤。權力融合是內閣制特徵,美國採分權制衡。 「不成文憲法」或「直接民主」是美國憲政主義特質:錯誤。美國採成文憲法與代議民主。 「總統由人民直選」:錯誤。總統由選舉人團選出。 國防、外交、郵政誤認為屬於州:這些屬於聯邦權限;教育才屬於州與地方。 宣戰、聯合國、門羅宣言誤認為涉及聯邦與州分權:它們是外交與國防事務,專屬聯邦。涉及央地分權的是1964年《民權法案》。 費城制憲前的文獻寫成「基本法」「國會組織法」「衡平法」:正確答案是《邦聯條款》。 修憲門檻張冠李戴: 提出須兩院各三分之二,只有眾議院同意不夠。 召開會議須三分之二州議會請求,不是二分之一。 批准須四分之三的州,不是二分之一、五分之三或三分之二。 沒有「公民連署提出」這種程序。 麥迪遜名言誤選漢彌頓或傑伊:三人都是《聯邦論》作者,但「給予政府權力又迫使其自我節制」出自麥迪遜。 混淆兩種分權:聯邦制是聯邦與州的垂直分權;三權分立是聯邦政府內部的水平分權。 司法審查寫在憲法本文:錯誤。司法審查由1803年馬伯里案確立。 記憶口訣 「兩院三分之二提,四分之三州來批」:國會兩院各三分之二同意提出修正案,四分之三的州批准。 「國外郵歸聯邦,教育警察歸州」:國防、外交、郵政屬聯邦;教育、地方治安屬州。 「共和聯邦加分立,成文剛性加審查;融合、不成文、直接民主、總統直選都不是」:前半是美國憲法的特徵,後半是常見的錯誤選項。 「麥迪遜:給權又綁權」:建構政府既要給予權力,也要迫使政府自我節制。

前往主題筆記

題目列表預覽

  1. 6 美國的州(states)與聯邦政府的相對權力,是美國聯邦制度運作的重要課題。 下列那個事件,涉及美國聯邦政府與州政府的權力...
  2. 13 1787 年費城制憲以前,規範美國 13 州的憲法文獻稱之為何? (A)基本法(B) 國會組織法(C) 邦聯條款(D) 衡平法
  3. 20 美國憲法為剛性憲法,憲法修正案由國會兩院同意提出後,需要經過多少以上的州議會或州制憲會議同意才算通過? (A)二分之一 (...
  4. 關於美國聯邦憲法修正案的提出,下列程序何者正確? (A)由眾議院三分之二以上眾議員同意後提出(B)由全國二分之一公民連署提出...
  5. 23 美國為一聯邦制的國家,請問下列何種權力屬於地方政府: (A)國防(B)外交(C)郵政(D)教育
  6. 下列那一項不是美國憲法的特徵? (A)共和體制(B)聯邦體制(C)權力融合(D)分權制衡
  7. 23 強調「建構政府主要困難在於一方面必須給予政府權力,另一方面必須迫使政府自我節制」的美國開國元勳是: (A)潘恩(T...
  8. 23 強調「建構政府主要困難在於一方面必須給予政府權力,另一方面必須迫使政府自我節制」的美國開國元勳是: (A)潘恩(Thomas 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