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現行規範地方自治的基本法律是《地方制度法》,須與早期的自治綱要、省縣自治法及名稱相近的「地方自治法」區別。 地方自治團體包括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及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省虛級化後,已不具有地方自治團體地位。 直轄市的設置人口門檻是人口聚居達125萬人以上,並須有政治、經濟、文化及都會區域發展上的特殊需要。 地方首長出缺時,須區分補選核准機關與派員代理機關;縣(市)長出缺,核准補選的機關是內政部。 核心觀念 一、地方自治的現行法源與立法沿革 我國地方自治制度由早期的行政命令規範,逐步發展為以法律保障與規範的制度。就現行規範地方自治組織與運作的基本法律正式名稱而言,應掌握《地方制度法》。 法制階段名稱判斷重點 早期自治規範臺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屬行政命令,並非現行地方自治基本法律的名稱。 自治二法時期省縣自治法、直轄市自治法兩者合稱「自治二法」,是地方自治法制演進的重要階段。 現行基本法律地方制度法1999年施行,取代自治二法,統整地方制度的基本規範。 地方制度法規範地方自治團體、自治組織、自治事項及地方政府間的關係等內容。遇到法律名稱辨識,不能因為單元主題是「地方自治」,就將正式名稱記成「地方自治法」。同時,稱地方制度法為基本法律,並不表示地方自治的法源只有這一部法律;憲法及其他相關法律也具有規範作用。 二、地方自治團體的類型與地位 地方自治團體是依地方制度法實施地方自治、具有公法人地位的團體。判斷時不能只看某個地方有沒有行政區名稱或行政機關,而要確認它是否依法具有自治團體地位。 類型是否為地方自治團體重要區別 直轄市是設市政府及市議會。 縣(市)是設縣(市)政府及縣(市)議會。 鄉(鎮、市)是設公所及代表會;此處的「市」指縣轄市。 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是具有自治團體地位,設區公所及區民代表會,區長由民選產生。 省否虛級化後,不再具有地方自治團體地位。 直轄市、市的一般區否一般區公所是市政府的派出機關,區長由任用產生。 一般區與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必須分開判斷。一般區不是地方自治團體;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則依法具有自治團體地位。因此,「所有區都不是自治團體」與「所有區都是自治團體」都不正確。 省虛級化的核心意義,是省不再具有地方自治團體地位。不要把行政區劃名稱是否存在,與是否具有地方自治資格混為一談;兩者是不同層次的問題。 三、直轄市的設置標準 直轄市的設置須掌握兩項要件:人口聚居達125萬人以上,以及在政治、經濟、文化及都會區域發展上有特殊需要。符合法定條件者,得設直轄市,並非人口達標就當然完成設置。 200萬人不是直轄市的法定設置人口門檻。縣人口聚居達200萬人以上、尚未改制為直轄市前,涉及部分規定準用直轄市制度的安排,常被稱為「準直轄市」。這不代表另外成立一種名為「準直轄市」的地方自治團體。 辨識數字時,要看敘述是否將某個數字當作法定設置標準。若將直轄市人口門檻寫成200萬人,即混淆了直轄市設置與部分規定準用的制度。 四、地方行政首長出缺:補選與代理 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辭職、去職或死亡而出缺時,地方制度法分別規定補選與代理的處理方式。作答前須先確認出缺首長的層級,再辨認所問的是核准補選,還是派員代理。 出缺首長補選核准機關派員代理方式 直轄市長行政院行政院派員代理。 縣(市)長內政部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派員代理。 鄉(鎮、市)長縣政府縣政府派員代理。 以縣(市)長為例,內政部核准補選,與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派員代理是不同程序。不能因為行政院參與代理人派任,就把補選核准機關也記成行政院。 補選另有法定辦理規定及例外,不能將首長出缺理解為任何情況下一律補選。至於選舉委員會的選務辦理職責,也不同於地方制度法所定的補選核准權限。 常考陷阱 將直轄市人口門檻寫成200萬人:法定設置人口門檻應記為125萬人以上,並須具備特殊需要;不要與「準直轄市」的制度混淆。 認為人口達標就自動升格:人口只是設置要件之一,「得設」並不等於達標即自動改制。 將省列入現行地方自治團體:省虛級化後已失去地方自治團體地位;「省虛級化後不再是自治團體」是正確敘述。 看到「區」就一律排除:一般區不是自治團體,但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是自治團體,必須看清完整名稱。 把舊法或近似名稱當成現行法律:自治綱要與省縣自治法屬法制沿革;現行基本法律的正式名稱是地方制度法。 縣(市)長補選選行政院:核准補選的是內政部;行政院出現在縣(市)長代理人派任的程序中,兩者不能互換。 將核准補選等同辦理選務:選舉委員會負責相關選務,不因此成為縣(市)長補選的核准機關;總統府也不是該核准機關。 記憶口訣 「綱要、二法、制度法」:記住法制演進,現行名稱落在地方制度法。 「直轄一二五,特殊需要補」:125萬人口加上特殊需要,才是完整的設置要件。 「直轄找院、縣市找部、鄉鎮找縣」:依序記住補選核准機關為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 「省非自治,一般區非自治,山原區有自治」:抓住最容易混淆的地方制度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