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行為主義的核心是研究「政治行為」:把個人、團體與政治角色實際表現出的行動及態度當作基本研究材料,不以政治哲學或規範性討論為主。 重視可觀察、可測量、可驗證:透過觀察、問卷、測量指標、調查及統計分析,把抽象概念轉化為經驗資料,並建構有系統的經驗理論。 強調價值中立、實證論與自然科學方法:研究者應區分事實與價值。行為學派與實證論(邏輯實證論)密不可分,主張社會科學之間應科際整合。 芝加哥學派與1950年代行為革命:梅連、拉斯威爾等人揚棄「描述的、法條的」研究,轉向投票行為與壓力團體的實證研究。1950年代行為革命的重要成果在投票與立法行為。 分清行為主義與其他取向:強調制度影響、意識形態、歷史脈絡或價值與事實合一的,都不是行為主義。後行為主義是後來對行為主義的反省。 核心觀念 一、以可觀察的政治行為為研究對象 行為主義研究途徑主張,政治理論應建立在可觀察的行為之上,並以可測量的資料進行研究。題目若描述「相信政治理論應建立在可觀察的行為上,並提出可測量的資料」,答案就是行為主義,不是個人主義、社群主義或馬克思主義。 研究焦點在行為者,包括個人、團體、組織與政治角色。基本資料有投票、參與政治活動、接觸媒體、加入壓力團體,以及個人對政治議題的態度。行為主義也重視個人的態度,並認為個人行為可以測量。 「可觀察」不只限於看得見的肢體動作。態度、政治知識雖屬內在狀態,仍可用問卷、量表與測量指標加以操作化。例如:為民眾態度建立測量指標、以問卷做民意調查、探討媒體收看對政治知識的影響,都屬於行為主義的研究範疇。相反地,探討某種主義(如民族主義)的規範性意義,屬於規範性、哲學性研究,不在行為主義範疇內。 二、價值中立、實證論與科學化 行為主義以實證論為哲學基礎。它主張只有能以經驗觀察檢驗的命題才具科學意義,因此要求事實與價值分立,研究者應保持價值中立。主張「價值與事實合一」是行為主義所反對的立場。 它的研究方法受自然科學影響,重視經驗及量化研究、操作化、資料檢驗與系統化理論。研究目的在從政治行為中找出規律並加以解釋,而不是以政治哲學角度規範人應當如何行動。所以,「以政治哲學角度解釋人類行為」、「強調意識形態研究的重要」都不是行為主義的特點。 行為主義偏重當下可觀察、可量化的資料,通常不重視歷史脈絡。重視歷史脈絡較接近傳統的歷史研究途徑或制度研究。 三、伊斯頓歸納的行為主義主張 伊斯頓(David Easton)把行為主義的主張歸納為以下幾項: 規律性:政治行為具有可發現的一致性。 驗證:命題必須能以經驗加以檢驗。 技術:重視資料蒐集與分析的方法,例如觀察、調查、測量。 量化:盡可能精確測量。 價值:價值判斷與經驗解釋應分開。 系統化:理論與研究應互相結合,建構有系統的經驗理論。 純科學:先追求理解與解釋,再談應用。 整合:社會科學各科基本上是一致的,應密切合作,也就是科際整合。 據此,「將觀察、調查、測量方法應用於政治研究」、「社會科學各科應更密切合作」、「政治學的目的是建構有系統、經驗的理論」都是行為主義的主張。「非科際整合研究」、「強調制度的影響而非專注於個人或團體的行為」則不是。 四、行為主義的限制:難以解釋行為為何改變 行為主義擅長描述與測量「行為是什麼」以及變項之間的相關,但它偏重外顯行為與量化資料,較少處理行為背後的意義、價值與歷史背景。因此常被批評無法充分解釋行為為何改變。考試中,這項敘述被視為行為主義的特點(限制),並非錯誤選項。 五、芝加哥學派與行為革命 以梅連(Charles E. Merriam)、拉斯威爾(Harold D. Lasswell)為首的芝加哥學派,揚棄「描述的、法條的」傳統政治研究,著手對投票行為、壓力團體等進行實證探討。這是行為主義的重要源流,不是國家主義、制度主義或後行為主義。 行為革命出現於1950年代,代表政治學從哲學性、規範性與法條式研究,轉向經驗性、量化的行為研究。其重要研究成果集中在投票與立法行為。民主化研究、理性選擇理論、比較政府組織都不是它的代表性成果。 後行為主義約在1960年代末興起,是對行為主義過度重視方法、忽略價值與現實問題的反省,主張研究應兼顧「相關性」與「行動」。所以不能把行為革命的年代移到1970年代,也不能把後行為主義和行為主義混為一談。 六、與易混淆研究取向比較 比較面向 行為主義研究途徑 規範性或哲學取向 制度取向 主要研究材料 可觀察、可測量的政治行為與態度 政治哲學、規範性意義與應然判斷 制度規則、法條、結構及其運作 研究方法 實證、量化、調查與自然科學方法 概念分析、哲學論證與規範判斷 描述、法條分析、歷史與比較研究 價值關係 價值中立,事實與價值分立 直接討論何為合理、正義或應然 不以價值中立為核心訴求 歷史脈絡 較不重視 視議題而定 較重視 解釋重點 行為者及其行動如何受變項影響 政治安排的正當性與理想原則 制度如何塑造或約束政治行動 常考陷阱 把「規範性意義」當成行為主義研究。探討民族主義等意識形態的規範性意義屬於哲學性研究。測量態度、民意調查、分析媒體收看對政治知識的影響,才屬於行為主義。 「認為個人行為難以測量」是錯的。行為主義的前提正是行為與態度可以測量。 「以政治哲學角度解釋人類行為」、「強調意識形態研究的重要」是錯的。行為主義採實證方法,與政治哲學、意識形態研究相對。 「無法解釋為何行為改變」要判為正確敘述。這是行為主義公認的限制,不要誤選為錯誤選項。 「強調制度的影響而非專注於個人或團體的行為」不是行為主義。這是制度取向的立場,行為主義的焦點是行為者。 「非科際整合研究」是錯的。行為主義主張社會科學各科應整合合作。只要選項出現「非」或「排斥」科際整合,就不是行為主義的主張。 行為革命的年代是1950年代,不是1970年代。代表成果是投票與立法行為,不是民主化、理性選擇或比較政府組織。 「價值與事實合一」、「重視歷史脈絡」是錯的。行為主義主張事實與價值分立,也較不重視歷史脈絡。正確的敘述是「行為學派與實證論密不可分」。 芝加哥學派是行為主義,不是後行為主義。看到梅連、拉斯威爾、揚棄「描述的、法條的」研究、投票行為與壓力團體,就選行為主義。 記憶口訣 「看得見、量得到;價值中立靠實證;科際整合不分家;五〇革命看投票;芝加哥梅連拉斯威爾。」 反向判斷口訣:「哲學、意識形態、制度、歷史、價值合一、非整合」都不是行為主義。唯一要記得的例外是「無法解釋行為為何改變」,這是行為主義的限制,要判為正確敘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