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議會內閣制的核心是「國會信任」:內閣由國會多數支持而產生,並對國會負責。閣員通常由議員兼任,行政部門是立法體系的一部分,形成「行政與立法融合」,而不是總統制的「權力分立」。 分辨政府類型:判斷標準是執政黨或執政聯盟在國會是否掌握過半席次,據此區分多數政府、少數政府與聯合政府;懸峙國會最容易使選後無法產生單一政黨政府。 兩項僵局解決機制:國會可用不信任投票(倒閣權)迫使內閣去職;內閣可解散國會,訴諸選民重新授權。兩者相互對應、彼此平衡。 政府穩定與制度評價:穩定取決於明確穩定的國會多數、持續的立法支持與內閣負責機制,與「議員任期固定」無關。內閣制的優點是不易形成行政立法僵局,也不易出現分立政府。 核心觀念 一、議會內閣制的政府組成與權力基礎 議會內閣制以國會多數的信任作為政府成立與存續的基礎。國會選舉後,由能取得國會多數支持的政黨領袖出任總理(首相)並組成內閣。國家元首(君主或間接選出的總統)通常是虛位元首,實際行政權由內閣行使。 總理並非人民直選:總理的權力來自國會,沒有獨立於國會之外的憲政權力。人民透過選舉國會議員間接決定政府。 總理的人事權:以英國為例,總理擁有閣員任用、解職、晉升與降職的權力。在聯合政府中,則須受聯盟協議的約束。 權力範圍較受限制:總理隨時可能因失去國會信任而去職,因此與行政型總統(如總統制下的總統)相比,權力範圍較受限制。 行政與立法融合:閣員通常具有議員身分,行政部門是立法體系的一部分。內閣通常依照自己提出的議程,主導並控制立法的進行。 二、多數政府、少數政府與聯合政府 政府類型判斷標準說明 多數政府 執政黨單獨(或執政聯盟合計)掌握國會過半席次 立法支持穩定,通常最穩定。單一政黨過半者稱「單一政黨多數政府」。 少數政府 參與內閣的政黨合計未獲國會過半席次 需靠逐案協商,或依賴未入閣政黨的支持與容忍。少數政府可以長期、實質執政,不等於過渡的看守內閣。 聯合(聯盟)政府 由兩個以上政黨共同組閣 沒有單一政黨贏得多數時常見。合計席次可能過半(多數聯合政府),也可能未過半(少數聯合政府)。 懸峙國會(hung parliament)是指國會大選後沒有任何政黨取得過半席次。此時無法產生單一政黨多數政府,只能組成聯合政府或少數政府。相對地,「多數派國會」代表已有政黨過半;政黨輪替與政黨重組則是政黨勢力的變化,本身不必然導致無法產生單一政黨政府。 三、典型與非典型(變型)議會內閣制 典型議會內閣制的特徵是:元首虛位、內閣掌握實權並對國會負責、國會有倒閣權、內閣有解散國會權。代表國家為英國、日本、法國第三共和。 非典型議會內閣制以德國威瑪共和為代表。威瑪憲法下,總統由人民直選,並擁有任免總理、解散國會及緊急命令等實質權力;內閣同時須面對總統與國會,與典型內閣制「元首虛位」的設計不同。 二次大戰後的德國(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則以建設性不信任投票著稱:國會須先以多數選出繼任總理,才能推翻現任總理。這項設計避免「只倒閣、不組閣」造成政府真空,被視為解決行政立法信任問題、提高政府穩定性的制度工具。 四、不信任投票(倒閣權) 定義:不信任投票是國會以表決方式,表示對內閣(或總理)不再信任,迫使其去職的制度。這是議會內閣制下,國會迫使行政首長因政策不當而去職的典型方式。 不信任案通過後,內閣原則上應總辭,或由總理(經元首)解散國會,交由選民裁決。 不信任投票的特質: 追究政治責任:針對政策失當或失去信任,不以違法為要件。這一點與追究法律責任的「彈劾」不同。 集體責任:通常針對內閣整體,體現內閣連帶負責的原則。 由國會發動、多數決通過:行使主體是國會,與由選民發動的「罷免」不同。 使政府任期不固定:內閣只要失去國會信任即可能隨時下台,這是內閣制與總統制「固定任期」的根本差異。 與解散權相互對應:國會倒閣、內閣解散國會,雙方都有反制手段,形成權力平衡。 類型:一般(消極)不信任投票只需倒閣;建設性不信任投票須同時選出繼任者。此外,內閣也可主動提出「信任案」,藉此整合國會多數。 手段性質是否為內閣制解決僵局的手段 不信任投票/倒閣權國會迫使內閣去職(政治責任)是 解散國會權內閣訴諸選民重新選舉是 質詢、調查權監督、蒐集資訊否,不能使內閣去職 彈劾追究違法失職(法律責任)否 罷免由選民解除民選公職否 五、解散國會權 為何賦予內閣解散國會權? 解決行政與立法僵局:內閣與國會對立、法案無法推動時,透過改選打破僵局。 訴諸民意:將重大政策爭議交由選民決定,由選民擔任最終仲裁者。 權力平衡:與國會的倒閣權相對應,避免國會任意倒閣。 重建多數基礎:透過選舉產生新的國會多數,使政府重新取得穩定的支持。 行使時機:解散國會不以不信任案通過為前提。總理可在僵局、重大政策需民意背書,或判斷選情有利時,主動提前解散。各國對解散權的限制程度不一。 對內閣與國會關係的影響: 對議員形成改選壓力,有助於強化政黨紀律,使執政黨議員更支持內閣,間接提高內閣對國會的主導力。 嚇阻國會輕率倒閣,有助於政府穩定。 可能被策略性運用:執政黨選擇有利時機提前改選,使國會任期處於不確定狀態。 頻繁解散與改選可能造成政局動盪與選舉成本增加。 解散後仍須重新選出國會,政府仍須取得新國會的信任,因此不會改變以議會為主體的憲政運作模式。 六、政府穩定性與體制比較 內閣制政府穩定的相關因素包括:存在明確且穩定的國會多數、國會在立法過程中持續支持內閣、內閣向國會負責,以及政黨紀律與政黨體系。國會議員任期固定與否則無關,因為內閣制下國會本來就可能被提前解散,政府的存續取決於信任關係,而不是任期。 比較項目議會內閣制總統制 行政首長產生由國會多數產生人民直選,較符合人民主權原則 行政與立法關係融合:閣員兼議員,內閣主導立法議程分立:彼此獨立,各有固定任期 僵局處理倒閣與解散國會,不易形成僵局缺乏化解機制,易生僵局 分立政府最不可能出現,因為內閣須獲國會多數支持可能出現 常被歸類的優點不易形成行政立法僵局、政策推動效率高責任歸屬明確、三權制衡可防止行政權獨裁、首長直選符合人民主權 除總統制外,總統議會制與我國的五院制,都可能出現總統所屬政黨與國會多數不同的分立政府。 常考陷阱 「人民直接選舉總理,具有獨立的憲政權力」是錯的。內閣制總理的權力來自國會。 「少數政府只是過渡的看守內閣」是錯的。少數政府可以是正式且長期執政的政府。 少數政府的「少數」指國會席次未過半。不是指社會少數菁英,也不是指總統得票未過半;不同意識型態政黨共組政府則屬聯合政府的描述。 「分立政府」是錯誤選項:內閣制下內閣未過半稱少數政府,而分立政府最不可能出現在內閣制。 懸峙國會 ≠ 政黨輪替、政黨重組。只有「無任何政黨過半」才直接導致無法產生單一政黨政府。 「必須在不信任案通過後才能解散國會」是錯的。總理可主動解散國會。 調查權、質詢不是解決僵局的手段,也不能迫使內閣去職;彈劾、罷免不是內閣制的倒閣方式。 內閣制的優點選「不易形成行政立法僵局」。責任歸屬明確、防止行政權獨裁、首長產生符合人民主權,是總統制常被列舉的優點。 題目問「行政部門是立法體系的一部分、依自己的議程控制立法」,答內閣制。 非典型議會內閣制選威瑪共和。英國、日本、法國第三共和都屬典型。 政府穩定因素中,「議員任期固定」無關。 記憶口訣 「國會倒閣靠不信任,內閣反制解散國會;兩權互制、選民裁決。」 「少數看席次,聯合看黨數,懸峙無人過半。」 「典型英日法三,威瑪總統太強非典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