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教師申訴評議制度

科目:教師檢定(教檢)◆國民小學◆教育理念與實務(舊名:國民小學教育原理與制度)|題數:2
教師申訴評議制度
MoAI - 您的AI助手

MoAI - 您的AI助手

建立於 2026年11月05日

學習重點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簡稱「申評會」,其設置及運作的相關法源包括教師法及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掌握本單元的核心規定: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不得少於委員總額的三分之二。 最低人數的計算方式為委員總額乘以三分之二;結果若有小數,應無條件進位。 分清楚計算對象、分母與門檻:對象是「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分母是「委員總額」,門檻是「至少三分之二」。 核心觀念 一、申評會的功能與法源 教師申訴制度是保障教師權益的救濟制度。教師認為主管機關或學校對其個人所為的措施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時,可以依規定提起申訴;申評會則負責受理及評議相關案件。 申評會的設置及組成,應依教師法及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等相關規定辦理。看到縣、市成立申評會的情境,作答重點是辨認委員的身分類別及其法定比例,不必因地名或學校名稱不同而改變計算方式。 二、未兼行政教師的法定比例 本單元最重要的組成規定是:申評會委員中,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三分之二。這項規定使未兼行政的教師在委員組成中占有一定比例,讓教師的實務經驗與觀點能參與評議。 閱讀規定時,應將三個關鍵部分一起記住,不能只背「教師占三分之二」。 規定用語正確理解 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須符合未兼行政職務的身分,不能將所有教師委員一律計入。 委員總額以申評會全部委員人數作為計算基準,不是只算教師委員,也不是只算出席委員。 不得少於三分之二這是最低門檻,等於三分之二即符合要求,超過也符合要求。 兼任主任、組長等行政職務的教師,雖然仍有教師身分,卻不能計入「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的最低名額。因此,判斷人數時必須看完整身分,不能只看到「教師」兩字。 三、最低人數的計算方法 未兼行政教師最低人數=委員總額×三分之二;有小數時無條件進位。 先確認題目提供的委員總額。 將總額乘以二,再除以三;總額能被三整除時,也可以先除以三,再乘以二。 檢查計算結果:整數可直接作答;有小數則進位到下一個整數。 最後確認所求是「至少幾人」,選出符合門檻的最小整數。 例如,委員總額為十八人,十八除以三等於六,再乘以二,最低需要十二名未兼行政教師。若總額為十九人,乘以三分之二約為十二點六七人,因為人數必須是整數,而且不得低於門檻,所以至少需要十三人。 進位的依據是「不得少於」,不是一般的四捨五入。只要結果有小數,取較小的整數就會低於法定比例,因此必須往上取整數。 四、三分之二、過半數與三分之一的區別 三分之二的門檻高於過半數。即使未兼行政教師已超過全體委員的一半,也不代表符合申評會的組成規定。判斷時應使用明確比例,不要以「教師占多數就可以」取代計算。 易混淆概念判斷方式本單元的運用 至少三分之二人數須大於或等於總額乘以三分之二。未兼行政教師的正確下限。 過半數人數須嚴格超過總額的二分之一。門檻較低,不能取代三分之二。 二分之一以上可以剛好等於總額的一半。與過半數意義不同,也不是本單元門檻。 三分之一只有三分之二的一半。不能作為未兼行政教師的最低比例。 此外,「至少三分之二」不等於「超過三分之二」。總額可被三整除時,算出的三分之二已符合規定,不必再加一人。 常考陷阱 把「占多數」當成符合規定:未兼行政教師即使已過半,仍可能未達三分之二。判斷關鍵是法定比例,不是人數看起來多不多。 誤用三分之一:看到總額便直接除以三,只算出三分之一。完整計算還要再乘以二,才是本單元要求的最低名額。 把兼行政教師一起計入:規定要求的是「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只有教師身分,尚不足以認定可以計入這項比例。 分母改用教師人數或出席人數:組成比例以「委員總額」為基準。不能先扣除其他身分的委員,也不能改用當天到場的人數。 把「不得少於」看成固定名額:三分之二是下限,超過仍符合這項比例要求。但題目問「至少」時,應選符合門檻的最小人數。 計算後捨去小數或四捨五入:人數若有小數,一律無條件進位;若剛好是整數,就直接使用,不必額外加一。 選擇比門檻少一人的數字:接近三分之二仍不等於達標。可用「所選人數×三是否大於或等於委員總額×二」反向檢查,避免被相近數字干擾。 記憶口訣 「申評未兼行政,至少三分之二;總額乘二除三,小數一律進位。」 作答時依序確認:看身分、抓總額、乘比例、取最低。

前往主題筆記

題目列表預覽

  1. 32.某縣之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委員計有二十一人,則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至少應該要有幾位? (A) 7 位 (B) 11 位 (C) 13 位 (D) 1...
  2. 35.幸福縣成立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人數為15人。依相關規定,其中未兼行政教師不得少於幾人? (A)7 (B)8 (C)9 (D)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