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聘任的順序:初聘一年、第一次續聘一年、以後每次續聘二年。 長期聘任須符合續聘三次以上、服務成績優良,並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審查通過。 長期聘任的聘期由學校訂定,但至多七年,不是聘到退休或自願離職為止。 區分兼任、代課與代理教師,應同時看工作時間與擔任內容,不能只看到「部分時間」就決定答案。 核心觀念 一、教師聘任的類型與聘期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聘任分為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聘任須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簡稱教評會)審查通過,再由校長聘任。應區分教評會審查與校長聘任,不能把校長的聘任權理解成可以省略審查程序。 聘任類型聘期判斷重點 初聘一年第一次受聘,不是兩年 第一次續聘一年初聘期滿後第一次續聘,仍為一年 第二次以後續聘每次二年「爾後每次二年」指第一次續聘之後 長期聘任由學校訂定,至多七年須另外符合長期聘任的資格及審查要件 記憶時可把一般聘期串成「一、一、二、二……」:第一個「一」是初聘,第二個「一」是第一次續聘,其後每次續聘為二年。不要把「第一次續聘」誤認成教師第一次受聘,也不要以為所有續聘一律都是二年。 二、長期聘任的資格與程序 長期聘任不是服務一段時間後自然取得,也不是只要年資足夠就必須給予。應掌握以下要件: 續聘三次以上:計算單位是續聘的「次數」,不是任教的「年數」,初聘也不能算作一次續聘。 服務成績優良:除了續聘次數,還要符合服務表現的要求。 經教評會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審查通過:須符合長期聘任的審查門檻。 因此,看到「續聘三年以上即可長期聘任」,應先檢查它是否把三次偷換成三年;看到「符合資格即自動長聘」,則要注意仍須經過審查程序。「得長期聘任」也不能解讀成「應一律長期聘任」。 三、長期聘任的聘期由誰決定 長期聘任的聘期由學校訂定,但受到至多七年的限制。作答時應把「訂定者」與「期間上限」分開記憶:學校訂聘期,上限是七年。 「至多七年」表示不得超過七年,並非每次長期聘任都必須聘滿七年。長期聘任也不等於終身聘任,不能把聘期寫成「直到在該校退休」或「直到自願離職」。 四、教評會通過人數的計算 遇到長期聘任的委員人數題,依委員總數乘以三分之二計算最低通過人數。結果若不是整數,須向上取整數,才能符合「三分之二以上」。 委員總數計算方式至少通過人數 15 人15 × 2/3=1010 人 11 人11 × 2/3=7 又 1/38 人 「以上」包含剛好達到門檻,所以十五名委員有十名通過,即已達三分之二,不必再加一人。不要改用過半數,也不要自行提高成四分之三;題目提供委員總數時,也不能擅自換成出席人數計算。 五、兼任、代課與代理教師的區別 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的聘任規定,三者可從時間與工作內容區分: 類型時間擔任內容 兼任教師部分時間擔任學校部分課程 代課教師部分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因差假或其他原因所遺之課務 代理教師全部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因差假或其他原因所遺之課務,代理其職務 代課與代理都可能是接手編制內教師因差假所遺的課務,兩者最關鍵的差別是部分時間或全部時間。不能只看到「替請假教師上課」就判定為代理。 兼任與代課則同樣是部分時間,必須再看課務來源:若是擔任學校部分課程,屬兼任;若明確指出接手編制內教師因差假所遺的課務,屬代課。 先看是否接手編制內教師所遺課務。 若是,再以部分時間判為代課、全部時間判為代理。 若是部分時間擔任學校部分課程,則判為兼任。 常考陷阱 「初聘為兩年」:錯。初聘為一年;二年是第二次以後每次續聘的聘期。 「續聘第一次為一年,爾後每次為兩年」:正確。須分清初聘、第一次續聘與其後續聘。 「續聘三年以上者,得長期聘任」:錯。關鍵是續聘三次以上,還須服務成績優良及通過教評會審查。 「長期聘任的聘期由教育部訂定」:錯。由學校訂定,並受七年上限限制。 「長期聘任一律七年」:錯。七年是上限;「至多七年」也不能換成十年、聘到退休或聘到離職。 「十五名委員有八名通過即可長聘」:錯。八名只達過半數,長期聘任須至少十名通過。 「部分時間就是兼任教師」:錯。部分時間接手差假所遺課務者是代課教師。 「替請假教師上課就是代理教師」:資訊不足。還要看時間;部分時間是代課,全部時間才是代理。 記憶口訣 「初一、續一、後二年;三次績優,三分之二;學校訂期,最多七年。」 「部分課程兼,部分補缺課,全部補缺理。」部分時間擔任學校部分課程是兼任;部分時間接手所遺課務是代課;全部時間接手所遺課務是代理。 「人數乘三分之二,有零頭就進位;剛好達標不加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