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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

科目:一般警察四等/鐵路員級/台鐵◆行政法概要|題數:0
主題筆記
張碗玉

張碗玉

建立於 2026年08月19日

第 13 條(管轄競合) 同一事件,數行政機關依前二條之規定均有管轄權者,由受理在先之機關管轄,不能分別受理之先後者,由各該機關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或有統一管轄之必要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指定管轄。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 前項機關於必要之情形時,應為必要之職務行為,並即通知其他機關。 -------------------------------------- 小結:均有管轄權→由受理在先H →(無法分順序)由各該H協議 →(不能協議)由其共同上級H指定 →(無共同上級)由各該上級H協議 ㅤㅤ 第 14 條(管轄爭議) 數行政機關於管轄權有爭議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決定之,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 前項情形,人民就其依法規申請之事件,得向共同上級機關申請指定管轄,無共同上級機關者,得向各該上級機關之一為之。受理申請之機關應自請求到達之日起十日內決定之。 在前二項情形未經決定前,如有導致國家或人民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之虞時,該管轄權爭議之一方,應依當事人申請或依職權為緊急之臨時處置,並應層報共同上級機關及通知他方。 人民對行政機關依本條所為指定管轄之決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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