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偶發性及緊急性集會遊行之規範

科目:警察◆警察法規|題數:5
偶發性及緊急性集會遊行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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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2日

學習重點 分清楚偶發性與緊急性集會遊行的定義,這是本單元最常考的「定義互換」陷阱。 偶發性集會遊行無法事先申請許可,但仍受集會遊行法第6條禁制區的限制。 偶發性集會遊行以現場實際主持或指揮活動之人為負責人,由此人宣布中止或結束。 掌握釋字第445號(許可制原則合憲、偶發性應檢討)與釋字第718號(緊急性、偶發性未排除許可制部分違憲,104年1月1日失效)的意旨。 「偶發性及緊急性集會遊行處理原則」是警政主管機關訂定的行政規則,不是法規命令。 核心觀念 一、一般集會遊行的許可制架構 集會遊行法第8條第1項規定,室外集會、遊行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室內集會不需要申請。第9條第1項要求負責人原則上在六日前提出申請。但書規定,因天然災變或其他不可預見之重大緊急事故,非即刻舉行無法達到目的者,不受六日前申請的限制。第12條規定,主管機關原則上應於收受申請書之日起三日內以書面通知;依第9條第1項但書提出的申請,則應於24小時內通知。 這套制度以「先有發起人或負責人,事前提出申請」為前提。偶發性與緊急性集會遊行的問題正出在這裡:它們在事實上無法、或難以配合這個前提。 二、偶發性與緊急性的定義及比較 比較項目偶發性集會遊行緊急性集會遊行 定義因特殊原因未經召集而自發聚集,且事實上無發起人或負責人因事起倉卒,且非即刻舉行無法達其目的 有無發起人事實上沒有有(只是時間緊迫) 能否事前申請無法事先申請許可或報備可以申請,但難以期待先取得許可後才舉行 釋字第718號評價要求事前申請許可,等於以法律課予人民事實上難以遵守之義務實難期待俟取得許可後舉行;現行規定仍須事先申請並等待最長24小時,違反比例原則 處理原則的程序不需申請;由現場實際主持或指揮之人擔任負責人可隨時提出申請,主管機關應於收受申請書時即時核定,並以書面通知負責人 禁制區(第6條)兩者都仍受第6條禁制區及其週邊範圍的限制 判斷方式:看到「自發聚集、無發起人」就是偶發性;看到「事起倉卒、非即刻舉行無法達目的」就是緊急性。「收受申請書即時核定」只能套在緊急性上,因為偶發性根本沒有申請程序。 三、偶發性集會遊行的負責人 偶發性集會遊行一開始沒有負責人,但活動進行中仍需要有人負起秩序維護及宣布中止或結束的責任。處理原則規定:於現場實際主持或指揮活動之人,為集會、遊行之負責人,應宣布集會、遊行之中止或結束。 負責人不是由主管機關在現場指定。 不是曾經上台演講的人就一律成為負責人,關鍵在於是否「實際主持或指揮」。 中止或結束不是交給參加人自行決定,而是由上述實際主持或指揮之人宣布。 四、禁制區的限制 集會遊行法第6條劃定不得集會、遊行的地區及其週邊範圍,例如總統府、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各級法院、總統及副總統官邸、國際機場、港口、重要軍事設施地區、各國駐華使領館等。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偶發性集會遊行雖然無法事先申請,但不會因為是自發聚集就不受禁制區限制。結論是偶發性集會遊行不得於禁制區舉行。 五、釋字第445號解釋(民國87年) 集會遊行法對室外集會遊行採許可制,原則上不違憲。 第6條禁制區的規定,原則上合憲。 解釋理由中已指出:對於偶發性集會遊行,也要求在法定期限前申請,否則不予許可,與憲法保障集會自由的意旨有違,亟待檢討改進。這是後來釋字第718號的伏筆。 六、釋字第718號解釋(民國103年3月21日) 立法形成自由:為維持社會秩序,要求室外集會遊行經主管機關許可或報備,屬於立法者的形成自由。 偶發性:未經召集、自發聚集,事實上沒有發起人或負責人,要求事前申請許可,是以法律課予人民事實上難以遵守之義務。 緊急性:事起倉卒,非即刻舉行無法達其目的,實難期待先取得許可後才舉行。 違憲理由:要求緊急性、偶發性集會遊行事先申請許可,人民無法申請而逕行舉行時,立即附隨主管機關強制制止、命令解散的法律效果。這是對集會自由的不必要限制,違反比例原則,與憲法第14條不符。 違憲範圍:第8條第1項未排除緊急性及偶發性集會遊行的部分,以及第9條第1項但書與第12條第2項關於緊急性集會遊行申請許可的規定。 失效日期:上述規定應自中華民國104年1月1日起失其效力。 方向:應以法律明確規範緊急性及偶發性集會遊行,改採許可制以外、同樣能達成目的而侵害較小之手段。 七、「偶發性及緊急性集會遊行處理原則」的性質 釋字第718號宣告的違憲規定失效後,立法尚未完成修正。為避免實務處理出現空窗,警政主管機關訂定「偶發性及緊急性集會遊行處理原則」,作為執法依據。這份處理原則是機關內部的執行規範,屬於行政規則,不是法規命令。內容包含前述的定義、負責人認定、緊急性申請即時核定,以及仍受禁制區限制等規定。 常考陷阱 定義互換:選項把「事起倉卒,非即刻舉行無法達其目的」寫成偶發性的定義,這是錯的,那是緊急性的定義。偶發性的關鍵字是「未經召集、自發聚集、無發起人或負責人」。 偶發性也要申請:選項寫「偶發性集會遊行之申請,主管機關應於收受申請書即時核定」,這是錯的。偶發性無從申請,「即時核定」是緊急性的程序。 自發聚集就不受禁制區限制:這是錯的。偶發性仍受第6條禁制區及週邊範圍的限制,不得於禁制區舉行。 負責人由主管機關現場指定:這是錯的。負責人是現場實際主持或指揮活動之人。 上台講演者都是負責人或由參加人自發決定結束:這兩種說法都錯,判斷標準是「實際主持或指揮」。 失效日期錯誤:釋字第718號是在民國103年作成,但違憲規定的失效日是104年1月1日。選項寫「103年1月1日失效」是錯的,要特別小心年份。 處理原則的法律性質:選項寫「屬於法規命令」是錯的,應為行政規則。 以為許可制整體違憲:釋字第445號、第718號都肯定許可制或報備制原則上屬於立法形成自由,違憲的只是未排除緊急性、偶發性的部分。所以「要求室外集會遊行經許可或報備,屬立法者之形成自由」是正確敘述。 718號的用語:「事實上難以遵守之義務」「實難期待俟取得許可後舉行」「立即附隨強制制止、命令解散之法律效果」「改採許可制以外侵害較小之手段」都是解釋原意,出現在選項中通常是正確敘述。 記憶口訣 「偶發沒人叫,緊急來不及」:偶發性是未經召集、自發聚集;緊急性是事起倉卒、非即刻舉行無法達目的。 「偶發無申請,緊急即時核」:偶發性不必也無法申請;緊急性申請後即時核定。 「誰在指揮誰負責,禁制區照樣不能進」:負責人是現場實際主持或指揮之人;禁制區限制照常適用。 「718,103作成,104失效」:解釋作成於103年,違憲規定自104年1月1日失效。 「處理原則是規則」:處理原則屬行政規則,不是法規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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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4關於偶發性及緊急性集會、遊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偶發性集會、遊行因特殊原因,未經召集自發聚集,事實上無所謂發起人或...
  3. 27 下列有關偶發性集會、遊行之敘述,何者正確? (A)指因事起倉卒,且非即刻舉行無法達其目的之集會、遊行 (B)主管...
  4. 11 下列有關「偶發性及緊急性集會遊行處理原則」之敘述,何者正確? (A)「偶發性及緊急性集會遊行處理原則」屬於法規命令之性質...
  5. 6 依集會遊行法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 445、718 號解釋意旨,下列有關緊急(偶發)性集會遊行之敘述,何 者錯誤? (A)緊急性集會...